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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一、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二年内申请执行。二、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2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四、哪些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l、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2、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五、申请执行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1、案件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如果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否得到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人民法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不能实现的后果。3、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经人民法院通知应按时到场。如需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事项和权限。4、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执行人员、其他合议庭成员有下列情形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执行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执行的。5、案件在审理期间已经人民法院诉讼保全,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向执行人员提供有关财产保全的资料。6、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将查封、扣押、冻结情况及期限告知申请执行人。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导致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37、申请执行人如发现由人民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被非法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告知有关情况。8、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拟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应当提供担保。9、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提出异议,且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时,申请执行人可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但应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因继续执行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应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10、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调查令。1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12、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财产举报,但应当向人民法院承诺给予举报的奖励金额或者比例,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悬赏财产举报的,申请执行人应交纳悬赏公告费用。13、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必须合法有效。双方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和解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提交人民法院附卷。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14、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调查令。七、被执行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一)被执行人的主要权利1、如果发现执行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执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的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执行。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执行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执行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执行终结前提出。是否回避,由4人民法院决定。2、被执行人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但不停止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3、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但对案件以外的第三人如果享有到期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到期债权。第三人可以对该申请提出异议。4、被执行人有权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的主要义务1、被执行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2、不得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禁止向执行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执行员及协助执行人员进行贿赂。3、有义务按照法院依法指令的时限完成指令事项。4、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行为。5、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拒绝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罚款。6、有义务接受人民法院的询问调查,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7、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8、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利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本文标题: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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