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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分析影响法律实效的因素有哪些法律实效: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实践中为其所调整的对象所适用、执行和遵守以及适用、执行和遵守的状态和程度,即法律的实质有效性。法律实效不同于法律效力。法律实效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效果,而法律效力则是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法律实效固然是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结果,但法律效力却并非法律实效的本身。因为法律规范原本是对人的行为一种可能性的预设,是一种应然性的规定,而法律的实现则是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是一种已然性的现实。所以,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在没有被实施之前具有法律效力,实施过程和适用之后所形成的适用法律的文件也具有法律效力,而这种法律效力发挥出来所产生的结果才显示出法律实效。可见,法律效力是一个应然“范畴”,而法律实效则是一个“突然”或“已然”范畴。由此可见,法律实效对于依法治国而言意义重大。我认为影响法律实效一般有以下几个因素:1.完善的法律对法律实效的影响。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条件有两个:(1)制定良好的法律;(2)制定好的法律得到良好的实施。由此可见,一部好的完善的法律对法律的实效很重要,这是执法,司法,守法的前提。而在立法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1)制定的法律应该是善法,良法。生活中很多地方不由法律来调整,相较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的特征是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而立法者在立法时应该考虑与其他社会规范间协调关系,考虑立法时所处的法律环境,如道德与习惯。人们之所以选择法律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最根本原因在于这种规范传递着民众长期以来接受并遵照的普遍价值观念和利益要求,这与道德作用于社会所生的效力密切联系。在与道德的关系上,制定法与社会认同的伦理价值相吻合,才能得到普遍有效的承认、执行。当法律与社会公认的伦理价值相逆时,必然会受到来自道德方面的反对与抵制,法律无法正常实施或达到实施效果,最终成为无意义的外壳。在立法时,不考虑道德对人们的作用力,则易产生两者的对立,削弱法律实效的实现;将道德规范融合在法理中,那么法律的实际效力将会得到双重保障,能加强法律实效的实现。(2)制定法本身应当是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自其制定出时就应该是明确的,以确定的行为模式规制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使人们在处理事务时有确定的指引和可靠的结果预测。法律的明确性要求法律规定具体、明确、肯定、完整,包括违反义务规定时应怎样承担责任。法律的明确性还要求,法律用语和立法技术的大众化:法律作为一种行动指南,如果不为人知且也无法为人所知的话,就会成为一纸空话。而且立法是项专门性的技术工作,立法主体首先应该懂法,必须要求具有优良法律素质的主体才能胜任。2.执法、司法主体能够普遍地、自觉地以法律为基本的活动准则,维护法律尊严,保证法律实施。(1)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进程中,政府是主要的执法者,法律实效的状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状况。反过来,法律实效的状况如何,也是衡量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状况的一个标准。事实上,法律实效方面存在的许多弊端正是由于有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尽职尽责所造成,或者是由于有的改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所造成。(2)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在保障法律实施使法律获得实效方面居于重要的地位,这些机关及其执法、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所作所为对法律实效的实现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但在他们实际履行职责,执行法律过程,一方面受他们自身品格,素质的影响,他们会“打折执法”。另一方面,也会受到各种人际关系的影响,不能做到公平执法。4.民间法和道德对法律实效的影响。《食品安全法》已经颁布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但是人们似乎并非热衷于运用合法的途径和程序来维护在自己受损的利益,反而更多的是运用之前的一套自己的解决办法,危害轻微一点的会自认倒霉,抱着“吃一堑长一智”的心态了之,决心以后不再购买,不再吃亏。造成更严重一点的危害结果,受害者们往往会采用“登门闹事”的方式,甚至有时不惜“动用武力”解决,但是根据《食品安全法》中的合法途径是自己的损失得到弥补的人却是少之又少。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有法不依”的奇怪现象呢?在我看来,是在广大人民心中早就形成了一套自己的出事规则和办法,这套规则与现行法律不同大多是情况是不同的。这套规则和办法一般是从人们所生活的环境或群体中自然习得的,包括风俗、习惯。所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要么自认倒霉、吃哑巴亏,要么上门闹事、大打出手两种极端的规则。在一个并不严格依法办事,以政治安定为首要标准的社会,广大受到食品安全问题危害的受害人既使通过自己的一套规则和办法最终是问题得到解决,我想这既是弱者的胜利,又是民间法的胜利,而代价则是官方法的实效大打折扣。世界上从来没有统一的“民意”,所以,在强调民意基础的同时,决策者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强调民意基础必须以法律为先导,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科学地搜集民意,寻求共识。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的大量习惯如习俗、行规等与国家法律并不是相斥的,而是与国家法渗透、协调或补充的,例如“公序良俗”往往成为民事法律适用时考虑的原则。但同时我们应看到,与法律对立、抵触、冲突的新风旧习随处可见,它们破坏了法律的统一遵守与执行。例如我国一些地方早婚、订婚等婚俗以及“包二奶”等形式的事实婚姻仍大量存在,对婚姻法的实施形成阻力;又如在熟人社会流传下来的遇事“私了”的习惯往往消解了刑事法律的实际效力;商业交往中的许多行规以及单方免责格式条款往往影响了合同法的适用,等等。在前面提到的武汉法官犯罪案中,许多法官受贿与滥用职权都是与当事人、代理律师及公证、拍卖、估价、鉴定等中介组织内外串通勾结,从中吃“回扣”。特别是有的律师行贿成风,成为职业“拍客”。这正反映了当前司法腐败的陋习,如在许多当事人中流传的“大沿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而律师向法官行贿而谋取诉讼利益,也是律师业中许多律师信奉的不成文的“行规”。在这些“习惯”面前,法律成了某些人手里的面团,想怎么捏就怎么捏,人们对法律公平的期望值便越来越下降,导致人们不敢奢望到法院里去讨“公平”,以至于对法律的不尊重,在许多人的潜移默化里,也正在变成一种习惯。5.成本和守法对法律实效的影响。法律的实施运作是一项全社会集体参与的事业,法律实效的实现是守法主体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相统一的结果。因而,当守法成了公民的自觉第一性选择时,法之权威、法律实效就将得以实现。然而依法办事的成本影响了法律的实效守法成本太高而宁愿放弃权利,违法成本较低而选择肆意违法。其结果都是法律实效的悄悄减损。比如张三借了李四两万,过期迟迟不还,李四想去告张三,可是李四不懂法律,那得请律师吧,上法院起诉,诉讼费咋办,一旦双方法庭上见,那从此不只是路人,甚至会变成仇人。退一步来说,经过漫长得官司,就算时赢了官司也存在执行难得问题。而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金钱上都耗不起啊,所以李四没办法就偷偷搬走了张三家的电视机,结果可能担上个盗窃的罪名。这种事情可能就发生在你我身边。这就是法律实效活生生的例子。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过去是很薄弱的,绝大多数公民不习惯依法行使、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许多人即使在自己的法定权利受到侵犯时,也宁愿找领导、托“关系”、“走后门”,深信握有某种权柄的人比法律更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社会需要自己的成员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尊严时,许多公民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6.普法实效对法律实效的影响中国个人口大国,地域辽阔,这就增加了我国普法宣传的难度,即使这样,国家还是迎难而上,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而且现在媒体,网络也很发达,这对于普法宣传很有力。但是普法宣传的力度和普法实效并不成正比,因为法律就在那,但并不是每个公民都愿意去了解,去学习,更别说去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保卫自己的权利。对与一般不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的人来说,学法需要与学法动机很重要,只有在人们意识到学习法律的重要性,才能增加人们学习法律的动力。所以说可以通过提高公民的学法需要而促进普法实效,而普法实效做好了,才能更好的实现法律实效总而言之,在目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当务之急是通过有效的手段和适当的途径,依照正当的程序,科学民主立法、严格执法、正确司法和全面守法,及时把纸面上的法转化成为行动中的法,不断对法律制度进行优化和改进,促进法律制度本身的自恰和完善。法律实效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在影响法律实效的众多因素中,我们都必须理想的去看待和解决,找出法律实施中的不足与错误,不断对这些因素进行调整,最终实现法律实效的取得,推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化。
本文标题:影响法律实效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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