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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公司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条件: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亿元;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三)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申请材料:(1)各区推荐函(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见配合文件)(3)设立申请书(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索取)(4)可行性研究报告(5)公司设立方案和章程(6)主发起人的基本概述、营业执照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说明、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原件)、税务证明、资信证明(7)其他发起人基本概述、营业执照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说明、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原件)、税务证明、资信证明(8)出资人承诺书(见配合文件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变更事项_申请材料格式要求和表格下载)2(9)任职资格申请:申请表、身份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学历复印件、学历证明材料(原件)、个人无犯罪证明(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1)验资报告、营业场租赁合同、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和消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批文,无期限规定决定机关:深圳市金融办初审后,报联合评审会进行审定。联合评审会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科工贸信委组成,最后将经审定后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公司报市政府批准联系电话投诉电话:82105466咨询电话:82105479事项程序:市金融办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其中:1.涉及主发起人或主要出资企业信用信息、信贷情况等认定的,征求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2.涉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情况、犯罪记录、信用信息等认定的,征求市公安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意见;3.涉及担保机构出资人认定的,征求市贸工局意见;4.涉及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金融从业资格认定的,征求深圳银监局意见。市金融办定期组织召开联合评审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评议和审定。经过综合研究、筛选和评估,形成会议决议,报市政府批准。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内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由市金融办颁发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对符合条件且涉及外国及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由市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业务资3格预核准文件。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办结法律效力:小额贷款公司凭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开业。4金融租赁公司办理依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受理机构:拟设地银监局决定机构:银监会办事条件: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3.申请人及其他发起人符合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条件。申请材料1.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草案。4.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协议复印件。5.发起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金融租赁公司的决议复印件。6.发起人基本情况。7.发起人关联方情况。8.发起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9.发起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10.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2.筹建方案。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5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办理基本流程:筹建金融租赁公司,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办理方式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审批时限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开业办理依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受理机构:拟设地银监局决定机构:拟设地银监局办事条件: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3.拟设机构在资本金、人员、制度、信息系统和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申请材料1.申请书。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复印件。3.公司章程。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6.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67.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8.公司正式员工情况表。9.公司各项管理制度。10.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11.公司住所(营业场所)的相关材料。1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14.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办理基本流程金融租赁公司开业,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办理方式书面审查、现场核查、集体审查、考试、考核审批时限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7保理公司目前可申请外资商业保理公司。国家商务部尚未开放内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审批,但前海基于先行先试的原则,可以申请注册内资商业保理公司。一、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办理条件1.发起人具有成立五年以上的香港公司,出具公司近一年的审计报告,香港公司律师公证,银行资信良好证明。2.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且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3.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3名及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性有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4.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外资包括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5.商业保理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公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6.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商业保理”字样。二、内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办理条件1、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2、最近两年盈利,提供审计报告,资产达到5000万以上。3、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3名及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4、其余相关规定与外资设立条件一致。三、审批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8四、行政许可程序1.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企业向深圳市商务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除验资报告、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出资人自有资金出资能力证明报告以外的申请材料。2.深圳市商务委初审合格的申请企业,由市商务委主管处室约见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了解出资人及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主要情况。3.市商务委约谈同意的申请企业,向深圳市商务委提交验资报告、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出资人自有资金出资能力证明报告(申报条件达到,企业自有资金对本次出资具有较强的保障能力,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出资对企业正常运营影响不大)及全部申请材料。4.深圳市商务委初审同意的,出具初审同意意见,报市商务委审核。5.市商务委审核合格后作出书面批复。6.企业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9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1.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主发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2)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2.股东出资要求:(1)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持有不低于10%的股权。(2)一般发起人应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3.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二、申请材料1.《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3.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原件1份)。104.公司章程草案(复印件1份)。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法人出资人名录、自然人出资人名录、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原件1份)。6.有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7.法人发起人和持有5%以上股权法人股东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8.自然人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持有5%以上股权自然人股东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9.《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述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原件各1份)。10.公司组织架构及其各部门之间的制度安排(原件1份)。11.市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1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如果营业场所与注册场所不一致,要分别提交)(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3.《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原件1份)。三、行政许可程序1.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申报;2.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3.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11四、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12典当公司一、申报条件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2.经营住所。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应与现有典当行相距1公里以上,且应尽量选择临街铺面,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原则上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经营住所地址名称应与租赁凭证保持一致,并在公安机关复核时提供相关证明。3.股权结构。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法人股东。4.股东。拟申请设立典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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