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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培训材料之一岱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陈展诺立法背景、制定过程、立法原则及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十二章附则立法背景《社会保险法》1993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开始组织起草,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历时近17年。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社会保障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内容。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建设,为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社会保险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正在深化,社会保险体系尚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制定过程和立法原则起草和审议过程1、1993年开始起草,1995年报国务院2、1998年再次起草,2001年报国务院3、2005年第三次起草,2006年报国务院,2007年11月通过,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4、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2008年12月第二次审议5、2008年12月28日—2009年2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6、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第二次修改,2009年12月第三次审议7、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第三次修改,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原则1、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精神2、以人为本,着眼于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4、确立框架、循环推进制定过程和立法原则主要内容共12章98条1、第一章总则9条2、第二章至第六章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别成章3、第七章社会保险征缴共7条4、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共8条5、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共4条6、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共8条7、第十一章法律责任共11条8、第十二章附则共4条主要内容确立了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各项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筹资渠道,加强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强制性规范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确立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确立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规定了违反《社会保险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内容确立了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1、本法仅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防灾减灾、保障性住房等2、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完整框架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内容明确了各项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具体是: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城乡全体居民2、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3、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4、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5、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保主要内容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筹资渠道,加强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强制性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2、居民社会保险基金受社会保险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3、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4、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主要内容规范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工伤保险待遇4、失业保险待遇5、生育保险待遇6、残疾和遗属待遇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1、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原则2、明确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方向主要内容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1、确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原则2、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来源3、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职责确立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主要内容确立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1、人大监督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3、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规定了违反《社会保险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2、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3、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4、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的规定1、规范社会保险关系2、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3、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二条关于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1、社会保险特点:社会共济、责任分担、国家干预和主导2、社会保险功能:抵御风险、社会稳定、实现收入再分配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社会保险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关于社会保险制度德基本方针和社会保险水平确定原则的规定1、广覆盖目标“老有所养”“病有所医”2、保基本社会保险待遇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基本需要为原则3、多层次社会保险除基本保险外,还有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4、可持续社会保险制度能够长期稳定发展,良性运行第四条关于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1、用人单位的权利:免费查询、咨询等用人单位的业务:缴费义务、登记义务、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2、个人的权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免费查询、核对、咨询等个人的义务:缴费义务、登记义务3、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救济权利: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可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社会保险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事业中的职责的规定1、社会保险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4、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缴费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个人账户免收利息税、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六条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总体性、原则性规定1、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2、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政策体系、组织体系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法》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关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责的规定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责2、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卫生行政等部门的职责第八条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的总体性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建档、个人权益记录、咨询服务、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公布和回报社会保险基金情况、社会保险稽核、受理举报投诉、加强内部管理第九条关于工会在社会保险事业中的责任的规定1、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2、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3、各级工会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社会保险法》第十二章附则第九十五条关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1、关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居民的界定2、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本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体现了公平性、符合现行做法、体现了立法前后延续和统一第九十六条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规定1、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建立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规范土地管理,明确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2、被征地农民的界定3、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社会保险制度4、社会保险费经费来源《社会保险法》第十二章附则第九十七条关于外国人参加我国社会保险的规定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2、有双边协定或者多边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第九十八条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本文标题:社会保险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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