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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保险理论一、风险管理与保险•风险的负担–为潜在损失进行融资的支出–无法挽回损失的成本–降低风险的支出–由于防范风险而采取行动的机会成本风险管理流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损失发生的概率–损失额度的大小–损失分布–大数定理•选择风险管理方法–风险规避–损失控制–风险自留–风险转移•损失控制–损失控制的着眼点(降低事故的频率和损失幅度,主要通过分散和复制予以完成)–损失控制的时间安排(事前、事中、事后)–损失控制的决策•收益:减少维修或重置受损资产,收入损失,损后维持运营的额外成本,不利责任判决,收入损失等•成本:安装支出、维护支出•风险自留–计划自留与非计划自留–有资金预留与无资金自留–决定自留的因素•财务实力•预测损失能力•自留计划的可行性•风险转移–合同转移–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分散化–套期保值–保险风险管理的价值•降低破产预期•节约资金成本•税收优势•增加收益二、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概念–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少数成员因危险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保险的价值•价值•补偿损失•免除恐惧–危险处理的财务成本•成本–经营成本–故意造成的损失–被夸大的损失(一)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存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而受损。•在鉴定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可保利益。•条件–合法、可以确定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可保利益的来源•财险–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留置权•人身险–人身关系、亲属(子女、配偶、父母等家庭成员)、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对于人身险的可保利益的确定–英美法系:利益主义原则–大陆法系:同意主义原则–我国:利益加同意,所以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的家庭成员和近亲属都可。可保利益的时效和价值•财险–要求投保时,且在保险期限内,尤其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但根据国际惯例,海上保险只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人身险–强调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可保利益的价值–财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人身险: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能力案例1•孙某与朋友王某于2001年5月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大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二人约定,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赵某(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得知孙某购车跑运输后,即多次上门推销车辆保险,并表示可以先帮孙某垫付第一年的保险费。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碍于情面,表示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费先由赵某垫付。随后,赵某为孙某填写了投保单并垫付了保险费,某保险公司也向孙某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中孙某被列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1年10月,孙某驾驶的卡车与他人的车辆发生碰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也当场死亡。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从赵某处了解到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的家人一起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谁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怎么赔?(二)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诚意,履行自己应尽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佫守合同认定的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诚实:双方不欺骗和隐瞒–守信用:双方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合同•一般对投保人要求的多,对于保险人,一般由法律和政府地监管来完成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指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如实陈述–重要事项:被保险人详情、保险标的详情、危险因素增加情况、以往拒保情况–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保证: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和不作为、某一事态的存在与不存在的承诺–确认保证(对过去和现在的某一事实存在不存在的保证)和承诺保证(对将来某一事项作为不作为的保证)–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违反的方式–疏忽告知和误告–隐瞒和欺诈•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不予承担责任案例2•杨芝田于1997年11月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营业部投保死亡保险,保险金额4万元,已连续缴纳3期保险费。2000年3月17日杨遇车祸身亡,受益人王桂兰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公司向其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理由是杨芝田投保时隐瞒了自己的健康状况,故应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王多次找保险公司论理,后将条件降到索还保险费放弃赔偿金,仍遭拒,王桂兰遂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抗辩提出:杨芝田于1992年5月19日至同年6月5日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一院治病时被诊断患有II型糖尿病,但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书中对上述事实作如实告知。按有关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病情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无效。你认为保险公司该赔偿吗?(三)近因原则•含义–对保险责任事故归属的判断–近因:非指在时间和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最有效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坚持近因原则,有利于正确合理的判定损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从而有利于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近因原则的应用•应用–单一原因定损判断–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判断•都为保险责任•都为除外责任•即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分清和分不清)–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判断•最先发生的为近因–多种原因间接发生致损判断案例3•2002年3月12日,湖北荆门某货运公司司机郑某驾驶汽车行至某仓库门口,因车辆后轮压一断砖,断砖飞出将一路人右脚脚骨击断。经当地交警部门堪察处理,认定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只作经济调解,由车方赔偿伤者医疗费和护理费5000元。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货运公司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怎么办?2019/8/1121(四)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条件–可保利益存在–在保险的责任范围内–损失能用货币衡量•赔偿责任额度–实际损失、保额和可保利益的综合考虑•赔偿方式–第一赔偿方式:损失额或保额–比率赔偿方式:财产实际价值保额赔偿额=损失额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例外–人身保险:按保额赔偿–定值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重置价值保险–施救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案例4•1997年1月17日晚8时左右,某中专学校的学生吴某由市内返回学校,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将他撞倒了,当即便被人送往医院抢救。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车刹车系统出了故障而导致的,车主负有全部责任。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由于被撞还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又另行支付了残废补助金2万元。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费,每人保额5000元。在车主已经支付了伤残金和全部的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支付的义务?吴某能否因此而获得双份利益?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权原则–指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产生原因:•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不超过其所遭受的损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分类: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重复分摊原则1.权力代位•代位追偿产生的条件–损失事故产生的原因,受损标的都属于责任范围–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能取得代位追偿权•保险人追偿的权益范围以赔付额为限度,超出部分仍为被保险人所有。•取得方式:法定;约定(权益转让书)权力代位•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和不利、不当行为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第三者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其它法律规定的,第三者承担的责任(如共同海损)–《保险法》第四十六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2.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产生基础: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和灭失状态,但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修复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或失踪达到一定时间,保险人按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取得方式:委付•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本文标题:第5章保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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