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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第三节其他方式的货物运输保险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所承担的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根据运输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保险。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一种合同类型。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三、订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即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二)最大诚信原则即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在履行合同时的保证义务。(三)补偿责任原则即指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四)近因原则即指货损的发生是由于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而该事故是货损产生的直接的、决定性的、有效的、统帅性的、不可避免的因素。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四、保险单的法律作用保险单又称保单,是载有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凭证。(一)保险单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二)保险单是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三)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五、承保的风险与损失(一)承保的风险(三种)1.自然灾害:指与航行有关的如海啸、地震、飓风、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3.外来风险:指由于外来原因如偷窃、受潮、串味、钩损、玷污等外来风险,以及由于战争、暴动、罢工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灭失等。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二)承保的损失(两类)1.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经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对于实际全损,保险人给予赔偿。•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对于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如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则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否则按部分损失进行索赔。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2.部分损失。即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分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对于共同海损所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所作的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参看下页)•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1)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2)必须是属于特殊性质的牺牲或费用;(3)必须是有意做出的牺牲或费用;(4)必须是合理做出的牺牲或费用;(5)必须是有效的牺牲或费用。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三)代位(求偿权)与委付(两者的区别见下页)•代位(求偿权),是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但委付一经接受则不能撤回。接受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当损失由第三者的过失引起时,同时取得向有过失的第三方代位追偿的权利。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代位(求偿权)与委付的区别:(1)两者适用的场合不同;(2)两者的付款时间不同;(3)两者多余追偿额的处理不同;(4)代位后不一定取得委付,委付后一定取得代位。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四)保险单的种类1.定值保险单。指载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单。2.航程保险单。指以一次或多次航程为期限的保险单。3.流动保险单。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被保险人按承保期间内可能起运的货物价值预交保险存款,在每批需要承保的货物装运后通知保险人,保险单自动生效,每批货值从货物的总价值中扣除,直至保险总额用完,保险合同终止。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4.预约保险单。在保单中未规定保险总金额。承保货物一经启运,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后,保单自动生效。合同终止取决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约定。5.重复保险单。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与数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订立数项保险合同。重复保险金额的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价值。6.保险凭证。一种简式保险合同,通常仅载有正式保险单正面的条款,而对保险单背面有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则不予以登载。在当事人采用流动保单或预约保单投保时,被保险人得不到正式保单,只能得到保险凭证。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五)保险责任起讫“仓至仓条款”:承保人的责任起讫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果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物抵达最后卸载地后满60日为止(在航空运输中,是在货物卸离飞机后满30日为止)。如果在上述60日内(航空运输是在30天内)货物被运至保单所载目的地以外地点,则保险责任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六)被保险人的义务1.如实申报。2.及时提货。3.保全货物。4.通知。5.索赔。6.支付保险费。7.提供单证。(七)索赔期限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般保险条款、特殊保险条款。•一般保险条款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特殊保险条款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一)一般保险条款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主要责任范围包括(8种):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如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货物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装卸或转运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运输工具在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或中途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及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中的“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货方所偿还船方的损失。平安险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2.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即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AllRisks)除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但此处的“外来原因”仅指依据一般附加险所承担的责任。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二)特殊保险条款1.一般附加险有十一种: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它们全部包括在一切险之中,或是投保人在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后,根据需要加保其中一种或几种险别。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2.特别附加险有七种: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险;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险;卖方利益险。3.特殊附加险有三种:战争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罢工险。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二、保险责任(一)除外责任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损失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征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属于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二)保险责任期间(见教材P116-117)1.仓至仓条款(参见第一节“保险责任起讫”)2.扩展责任条款(可参见“航程保险单”)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三、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保险人的基本权利•1、按保险合同的规定收取保险费。•2、保险人有权将自己承保的保险业务进行再保险。•3、被保险人有欺诈或隐瞒有关重要情况等行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4、保险人自向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以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的权利或代理权。•5、保险人有权按规定应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二)保险人的基本义务•1、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2、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3、保险人应当即时地按规定条件和手续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以及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在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四、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1、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和清偿有关的合理费用。•2、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3、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背书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4、被保险人可以重复保险。(二)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1、被保险人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2、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担的重要情况,如实告诉保险人。•3、重复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4、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5、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情况。•6、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四、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有以下特点:(一)用英文字母A、B、C表示原来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二)消除了原险别之间的交叉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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