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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宗教信仰罪犯的教育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学系03级狱政管理苏大伟摘要:宗教信仰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必须保障的公民权,而罪犯的宗教信仰权利保障有无最易凸现出社会的法治或人治的特征,罪犯处遇制度移植引进宗教教诲成为依法治监的时代要求。在对外开放与社会转型时期,监狱内的罪犯也出现复杂化、多层次化,尤其是有宗教信仰的罪犯越来越多,特别是在少数民族聚集的部分省份,如新疆、西藏、青海等。面对这类罪犯的教育改造又不能与其他普通的罪犯相同,如何对这类罪犯进行改造是监狱亟待解决的问题。关键词:宗教信仰教育改造创新环境一、宗教信仰罪犯教育的社会背景(一)刑罚发展趋势的要求1、刑罚个别化。在监狱工作的环节,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刑罚执行个别化,这几乎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刑事法制或刑事政策的整体趋势。个别化的精神源于教育刑思想的广泛影响。教育刑论认为,刑罚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惩罚,教育改造罪犯,使其改过迁善,顺利回归社会。并主张给罪犯更大的活动空间、更多的自由。随着罪犯的多样化,对罪犯的教育要求个别对待,尤其是有特殊条件的罪犯,像对有宗教信仰罪犯的教育必须采取个别教育、分类教育。2、罪犯人权的思考。随着人道主义的发展,罪犯的人权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也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国际接轨。罪犯人权是一个特殊的领域。我们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初发表了《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对罪犯的人权进行了全面、具体的概括,向国际社会展示了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权状况。罪犯是公民,他们在监狱服刑,他们的权利受到限制,这是社会正义的体现。同时,他们的权利也受到了特别的保护。考察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人权保障的状况,人们不是去看高层人士的人权如何,而是恰恰相反,要去考察处在社会底层的人士、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程度。社会底层、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得到保障了,整个社会的人权水平就提高了。罪犯正是处在社会特殊状态中的人,是弱者,需要受到特别的关照。尤其是这些有宗教信仰的罪犯的权利会受到社会更广泛的关注。不过在建国前的监狱内,不论罪犯是否有信仰宗教的习惯都与其他罪犯一起改造,建国后对罪犯权利的保障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并提出任何人都有信仰宗教的权利,罪犯也有。现阶段我国监狱管理部门允许罪犯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但是罪犯不能在监狱内设教堂、挂佛像、传教等。我们要在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同时保障罪犯的人权,既要高度重视,又要客观地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3、刑罚社会化。监狱行刑以将罪犯隔离于正常社会的手段,去追求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却形成了手段与目标之间的深刻矛盾。在日益开放的现代社会中,监禁刑的运行成本在不断增加,而其改造效能却令人失望。为缓解这一问题,在西方兴趣了行刑社会化思想,主张慎用监禁刑,尽可能把罪犯放到社会上接受矫正,同时弱化监狱的封闭性,使其尽可能接近于自己社会,并扩大社会力量对自顾不暇正事业的参与,以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刑罚不是唯一预防犯罪的工具,刑罚也不必刻板的视为一种绝对独立的法律活动。无论刑罚裁量还是刑罚执行都应尽可能在当时社会环境中进行,并且适当引入社会因素,比如扩大使用非刑罚方法,调动一切积极的社会因素综合治理罪犯,尤其是对条件比较特殊有信仰的罪犯,我们可以依靠社会力量对罪犯开展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育活动。(二)罪犯改造的要求我国监狱的工作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监狱行刑的目的是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当然对有宗教信仰的罪犯的改造也是这个目的。宗教对其信仰者来说是重要的,是命根子,在信仰它的人们心中的地位是神圣的,不可替代的。平时我们习惯的叫那些有信仰的人为信徒,我想这与宗教的教育有关。他们认为宗教是唯心的,但它对人的影响的积极的一面占大部分:它要求它的信徒要仁爱、自尊、诚实、坚韧、宽恕、勤劳、节俭、救死扶伤、主张和平、平等、团结、善良、反对暴力等等。这些对有宗教信仰的人来说是一种升华。我们都听说过宗教里有一句话“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所以,信仰宗教的人把这些视为自己的职责。当一个人与宗教产生了生命的关系时这个人常常把自己与宗教信仰合二为一,二者成为一体。为他的宗教死也是甘愿的。因为宗教是在最深的人性的基本里面产生它的效用。所以我们不能随便的轻看宗教。一个人在宗教信仰里面生根建造自己的人格以后,宗教对他的控制力量就越来越大。而控制力量增长的时候,当他违背了宗教条例,就会很惧怕、很可怕的心理反应。所以,宗教对人性的捆绑是很大的,而人对宗教违背以后的刑罚、产生了审判的恐惧也是很大的。我们为了使有宗教信仰的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必须从其信仰的宗教入手,通过宗教的教义,让他们产生悔罪思想,从而通过劳动改造减少他们心理上的压力。二,我国对宗教信仰罪犯教育的现状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主要含义是,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属于公民的个人信仰,受法律的保护。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虽然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但监狱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由于法律并未剥夺罪犯的宗教信仰自由,因而罪犯仍然享有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也明确指出:“正在服刑的罪犯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允许信教的罪犯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由此可见,宗教信仰自由是罪犯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因此监狱及其警察应当依法予以尊重和保护,允许信教罪犯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不得歧视信教罪犯,不得破坏罪犯的宗教信仰,并尽可能为罪犯保持宗教信仰提供方便。在确保监管安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影响改造秩序和其他罪犯改造的前提下,允许信教罪犯看宗教书籍,允许其个人默诵念经。但鉴于监狱是惩罚与改造罪犯的特殊场所,鉴于罪犯的特殊身份,罪犯不得在监狱内设经堂,进行传教、发展教徒等活动;不得以信教为由干扰、影响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更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反改造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三、宗教信仰罪犯的改造对策(一)分管、分教、区别对待1、分管、分教制度不仅能克服罪犯的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而且是对罪犯实施的有的放矢的教育的重要保证,分管、分教是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施以不同的管理方法,给以不同的处遇,以达到矫正罪犯恶习,从灵魂深处去感化、陶冶其性情,矫治其犯罪心理的目的。有宗教信仰的罪犯的生活习惯与普通的罪犯都有很大不同,比如信仰回教的罪犯不吃猪肉,不允许其他人使用自己的生活用品。若让这类罪犯与其他罪犯混住在一起,普通的罪犯很可能会犯这类罪犯的戒,如果对这类罪犯影响大的时候会使这些罪犯产生反改造情绪,甚至消极出工。2、这些信仰宗教的罪犯都有他们自己的节日,如基督教要做礼拜、回族星期五要到清真寺参加聚礼,在伊斯兰教历九月是回族的斋戒月,在斋月内的一天不吃不喝,藏族正月朝拜玉龙雪山和宾川鸡足山,四月初一至初四是释迦牟尼的成佛日,十月二十五日是黄教大师宗巴喀的成道日,都要举行法会庆祝;除夕之夜还要举行盛大的“跳神”活动,而蒙古族到一定的季节要举行运动比赛等。我们可以在他们特殊的节日里给他们提供做礼拜、祭祀、祷告所需的物品,或者是在他们斋戒日过后让他们吃一顿按他们风俗习惯做的饭菜等。我们用区别对待的方法注入感情,这样来感化这类罪犯,应该回取得较大的成功。3、信仰宗教的罪犯在平时的劳动中会本着乐于助人的教义为其他罪犯提供帮助,他们认为这是对他们所犯罪行的一种惩罚而应该做的,所以我建议监狱在实行分管、分教的基础上让这类罪犯做一些服务性的劳动,如为犯人做饭,烧水,整理内务等。他们不但比其他罪犯完成的好,更重要的是这样做能满足他们心理上的要求。(二)根据宗教实质消除罪犯心理压力任何一种宗教思想其实质都是让人远离罪恶,让人性中的善在更大程度上压倒恶。人类恶的本质源于自我,这种自我无限制的膨胀,就演变成极度的自私,最后漠视生命,导致犯罪。记得前不久的沈阳街头,一个人昏倒在马路上四天四夜,没有人伸出援助之手,最后导致他离开人世,这就是排他的自私造成的漠视生命的存在。从本质上说和马家爵漠视生命连环杀四人是没有任何区别的。而我们所谈的信仰宗教的人若是受到某方面的刺激或是什么不良影响,很可能就会盲目发展自我,忘记了自己基于社会的责任,最后导致犯罪。据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的罪犯实施犯罪的行为往往是过激的,当大脑清醒后便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忏悔。尤其是刚入狱的罪犯。他们对新的环境产生恐惧害怕的同时又害怕自己的行为会受到自己灵魂的主宰者(如基督教的耶酥)的惩罚。我们监管改造人员对这类罪犯的教育改造应首先清除其对监狱这种特殊的环境、特殊的生活条件的害怕,再慢慢地清除其心理上的压力。我们都知道有信仰的人若是做了违心的又违法的事进了监狱,他们的心理压力是很难消除的。针对这一点我们监狱可以与社会宗教组织联合对这类罪犯进行教育,有必要的话我们监狱可以聘请牧师、教父在监狱内对他们进行教育,使他们尽快的解决心理上的压力,这样就可以积极地配合改造了。如果这类罪犯心理上的压力解决不了,他们肯定不能积极的劳动和配合改造,甚至有的罪犯心理承受力弱了还会做出意志控制不了的事情导致重犯新罪。这些在监狱内都是极可能发生的。我们要想把这类罪犯改造好,消除他们入监后的心理压力是重要的一步。(三)请进来教育方式在丁日昌撰写的《法国志略》中王韬曾评论说:每到礼拜日牧师或神父就入狱讲道,在监狱内的小教堂里让那些罪犯围坐在一起,静静地听着,以次来达到感化他们心灵的目的,消除他们桀骜不训的气焰。我们可以吸取这一点联合社会上的宗教组织入狱讲学,对罪犯进行改造教化。宗教教诲是所有西方监狱的成规,是所谓信仰自由的范畴,同时又是信仰不得自由的明证。外国信仰宗教的罪犯比较多,但监狱充分保障罪犯的宗教信仰自由,监狱有一个规模很大的教堂,配备专门的牧师,外面的牧师也可以来监狱主持宗教仪式,并且为罪犯提供宗教仪式所需要的物品。有数据显示罪犯在一次祈祷或礼拜之后数天改造的积极性都很高,很配合监狱干警的教育。所以我们根据罪犯的这一点改造心理,满足他们的心理需求,同时提高改造质量。(四)创新监狱环境前面提到的我国监狱管理部门允许有宗教信仰的罪犯在监狱内信仰宗教,但不允许在监狱内设教堂、挂佛像、传教等。我认为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是监狱工作的目的。所以,只要有利于罪犯改造的,有可能实施的,我们尽可能的吸收进来。何况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正确的宗教政策要求各种宗教努力调整自身,以适应社会主义制度。各种宗教组织也坚持爱国主义,拥护社会主义和共产党的领导,向广大教徒宣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号召他们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从而同全体人民结成广泛的爱国主义统一战线,同心同德地为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工作。在这个宗教政策的指导下,虔诚的宗教教徒在平时所实施的行为大多是配合社会主义建设的。当然也有罪犯犯了罪,进了监狱,但他们对原有的宗教信仰还是一如既往,特别是在那种特殊的环境里,需要有精神的寄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可以允许他们在监舍内的墙上挂佛像,教育他们面对自己的主人忏悔自己的错误行为,同时又可以向主人汇报自己的改造情况。这不仅体现了我们人道主义的感化教育,顺应了国际刑罚发展的潮流,又十分有利于罪犯的积极改造。不过,这一点我们在实施分管分教的基础上,要防止他们串联、抱团,集体怠工反改造,或是被其他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个对我们监管人员是一个新的要求。(五)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素质要加强监狱环境建设,离不开干警的支持和参与。因此,必须造就一支纪律严,作风硬,业务精,素质高的干警队伍。要实行专家治监。把那些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去。我们要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综合素质就要教育干警知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对罪犯要提倡人性化管理,正确处理好“人”和“犯”的辩证关系,处理好惩罚和改造的辩证关系。同时,监狱人民警察还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广博的知识与合理的知识结构。广博的知识是监狱人民警察必备的基本素质。特别是对有特殊条件的罪犯的教育
本文标题:对有宗教信仰罪犯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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