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第二章社会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
第二章社会保险法一、《社会保险法》概述二、养老保险法三、医疗保险法四、失业保险法五、工伤保险法六、生育保险法《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1条至9条)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10条至22条)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23条至32条)第四章工伤保险(33条至43条)第五章失业保险(44条至52条)第六章生育保险(53条至56条)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57条至63条)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64条至71条)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72条至75条)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76条至83条)第十一章法律责任(84条至94条)第十二章附则(95条至98条)社会保险法授权性条款•1、公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第十条第三款)•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第十六条第二款)•3、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方法(第十九条)•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5、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第二十六条)•6、工伤保险的行业差别费率(第三十四条第一款)•7、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第四十七条)•8、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第五十九条第二款)•9、社会保险提高统筹层次的时间及步骤(第六十四条第三款)•10、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第六十八条)•11、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等。(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社会保险法》亮点第一、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第二、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第三、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第四、“放宽”养老保险累积缴费第五、首次提出“全国统筹”目标第六、明确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第七、对单位强制缴纳社保费做出严格规定第一、覆盖城乡全体居民1、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即•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非从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该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3、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该法规定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第二、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城镇和农村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第三、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四、“放宽”养老保险累积缴费1997《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五、首次提出“全国统筹”目标•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六、明确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七、首次对单位强制缴纳社保费做出严格规定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二、养老保险制度(一)总体特征——制度碎片化(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模式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养老金制度第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类企业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第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第四、失地农民的养老政策→被征地农民第五、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范围及缴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职工参保:本人缴纳:个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纳: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20%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第三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九十五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年6月13日)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账户模式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一点: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第三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四点: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第六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空帐运行的对策第一、减持或转持国有股第二、做实个人账户第三、实行名义账户制度(NDC:Non-financialDefinedContribution)减持或转持国有股•《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国务院)•《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2009年,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1)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第二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
本文标题:第二章社会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702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