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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城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住宅小区)依法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依法提供停车有偿服务的收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经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实行有偿服务的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景点停车场、以及专业停车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第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德城区、经济开发区、商贸开发区内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调整当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第六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一)下列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车站、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车辆停车场;2、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位;3、因交通肇事、事故或违章停车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拖拽到指定机动车停车的车辆停放服务;4、因超限超载等原因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扣押在指定机动车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5、大型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设立的配套停车场;6、其他政府投资,如: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公益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二)其它非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商城、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停车场所的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第八条停车服务收费分别采用计时、计次、按天、包月和包年等形式计费。包月、包年停车服务计费的,在不超过同类车型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合同约定具体标准。第九条停车服务收费的计费车型,分为小型机动车、大型机动车、摩托车、非机动车。(一)小型机动车,是指乘坐人数(含驾驶员)小于7人(含)的载客汽车、总质量小于2吨(含)的载货汽车。(二)中型机动车,是指乘坐人数(含驾驶员)大于7人小于19人(含)的载客汽车、总质量小于5吨(含)的载货汽车。(三)大型机动车,是指乘坐人数(含驾驶员)大于19人的载客汽车、总质量大于5吨的载货汽车。(四)摩托车,是指三轮摩托车(含正三轮和侧三轮)、二轮摩托车(含轻便型摩托车)。(五)非机动车: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第十条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收费管理的,经营者应当经城市停车场主管部门同意,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核准等事宜,未经核准不得收费。第十一条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登记事宜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申报表;(二)城市停车场主管部门办理的资质许可材料;(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四)停车场的权属证明、租赁或委托经营的有关资料;(五)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就诊就医者在医院停车场发生的停车服务费,按有关价格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下列情况和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一)在停车场停放30分钟(含)以内的车辆;(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和其他执法车辆;(三)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四)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五)其它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第十四条停车场收费时应当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否则,停车人可拒付停车服务费,并向税务或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第十五条停车场经营者,对停车服务收费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的标价牌。标价牌应标明停车场区域类别、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停车场编号、举报投诉电话、管理责任单位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停车场收费人员应佩戴统一标志。有条件的停车场,车辆进场时应发放停车卡(单),并在卡(单)上登记车牌号、进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车辆离场时,验车并收回停车卡(单)。采用IC卡管理的停车场,不得收取IC卡工本费。第十七条因停车场经营者看护、管理不善造成停车场内车辆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车辆驾乘人员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停车场经营者有不正当收费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十九条出租车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双方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协商收费。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一年后再重新颁布。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2013年4月1日附件:1、德州市市区车辆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2、停车场类别划分附件一:德州市市区车辆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1、机动车停车场类别车型计次收费(元/次)按天收费(元/天)室外停车场室内停车场室外停车场室内停车场一类小型车231012中型车341214大型车461416二类小型车231010中型车241012大型车351214三类小型车12810中型车231010大型车341012备注1、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含)免费.2、不超过5小时(含)的按次收费,超过5小时不超12小时(含)的按每小时1元递增,超过12小时的按天收费,不能计时的按次收费。3、包月、包年停车服务计费的,在不超过同类车型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合同约定具体标准。4、超限超载、交通肇事、事故车和违章等车辆停放服务按天收费,不分车型,载有货物的车辆30元/天,空车20元/天,摩托车8元/天,超过10天不足30天按10天计收,超过30天的按照总天数的30%计算费用,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算,停车场并负有保管责任。2、其他停车场类别收费标准按次收费按天计费摩托车(两轮)1元3元机动、电动三轮车1元3元电动车、变速自行车1元3元其他自行车0.5元2元备注不超过12小时按次收费,超过12小时按天收费,不能计时的按次收费。附件二:停车场类别划分类别范围一类1、城区各停车场(城区规划红线范围内)2、公共客运站点停车场(含火车站、汽车站等)3、各旅游风景点停车场二类专业性院内停车场(水泥、柏油等场地)三类一、二类停车场范围以外的机动车停车场办理地点齐河县物价局联系电话0534-5321129监督电话0534-5322667机构名称德州市物价局于喆办公电话0534-2693632邮政编码253012传真号码0534-269369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不办公办公地址德州市东方红路1448号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05345678110,联系人:杨新军。
本文标题:德州市城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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