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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改情况介绍(一)——修改背景、过程、基本思路与重大意义一、修改的背景、必要性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刻变化、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二、修改的过程一部法律的制定和出台是一项艰难的过程,是各方面利益协调、达成基本共识的过程三、修改的基本思路基本思路是开展立法工作的灵魂、是安全生产法修改工作的指导四、修改的重大意义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纲领性法律,法律的修改完善必将更好的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一、修改的背景、必要性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刻变化、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一)修改的背景1.2002年安全生产法的出台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2002年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实践证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基本可行的,对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制裁违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2.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好转,但依然严峻总体上看,我国生产安全形势逐步好转:近十年来,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降幅明显。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由2005年的12.7万人,降至2008年的10万人以下、2009年的9万人以下,2010年又进一步降至8万人以下,2013年已经降至7万人以下2013年与2005年相比,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年均降幅为10.0%和7.3%。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2013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309295起,死亡69434人。其中,较大事故1156起,死亡4590人;重特大事故49起,死亡865人。从事故类型看,煤矿和道路交通仍然是事故多发重灾区。据全国统计,道路交通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均居第一位,占事故死亡人数第二位的是包含煤矿事故在内的工矿商贸事故。尽管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逐年降低,但近年来下降的趋势在逐渐变缓,继续下降的空间越来越小、难度越来越大。近年来我国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一览:2013年5月20日,位于山东省章丘市的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19人受伤2013年6月3日,吉林德惠市米沙子镇吉林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21人死亡,77人受伤。2013年11月22日,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2014年8月2日,江苏省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截至目前已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3.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部分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相对粗放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能源、原材料等需求居高不下,安全保障面临严峻考验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安全责任和措施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制度和管理还存在不少漏洞部分企业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老化陈旧,安全管理水平低下规模以上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做得比较好,但为数不少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私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仍然很薄弱,易发、多发生产安全事故4.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权益面临繁重任务部分社会公众安全素质不够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还有待进增强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劳动安全、体面劳动的期待不断增强。保障安全生产的难度不断加大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高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技术支撑能力不足,部分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传统监管方式和手段难以适应工作需要现有应急救援基地布局不尽合理,救援力量仍然比较薄弱,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的大型及特种装备较为缺乏部分重大事故致灾机理和安全生产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有待进一步突破6.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要深刻汲取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筑牢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安全生产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各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7.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配套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建设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针对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行政法规,对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法工作起到了有益的补充: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提出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力争到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提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颁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作了修订),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作了专门规定。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作了专门规定。2004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的安全管理作了全面规定。2006年5月11日,国务院颁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作了专门规定。此外,国家安监总局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颁布的大量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起到了积极的补充,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二)修改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好转,但依然严峻。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既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也有法律规定本身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有必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为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是对安全生产法的有益补充,对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依法依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为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工作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总结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十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中央方针政策为指导,吸收、结合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合理规定,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十分及时,也是十分必要的。二、修改的过程一部法律的制定和出台是一项艰难的过程,是各方面利益协调、达成基本共识的过程(一)草案起草和提请审议2011年1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征求各方面意见,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二)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4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进一步书面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单位、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意见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安监总局的大力配合、支持下,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先后到北京、云南、浙江、内蒙古、河北等地进行调研法律委、法工委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反复研究,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三)草案出台前的评估工作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以来,高度重视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强调提高立法质量,要求每一部法律在出台前进行论证评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4年8月7日至8日召开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出台前评估会,就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论证评估。总体评价:修正案草案总结安全生产法实施10多年来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先预防的措施,完善了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罚力度。贯彻和体现了党中央近年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符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草案各项规定明确、具体,主要修改内容切实可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总体上看是一部比较成熟的法律草案。建议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尽快出台。(四)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表决通过2014年8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在国务院提交的修正案草案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内容更加充实,相关规定更加明确、具体,已经比较成熟。会议表决情况: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公布法律:8月3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3号主席令,正式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三、修改的基本思路基本思路是开展立法工作的灵魂、是安全生产法修改工作的指导1.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秉持人的生命至上的理念,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当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其他工作要服从安全,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获取企业效益和经济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的生命安全的要求贯穿在整部安全生产法中,各项具体制度的设计,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根本。2.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首要的责任主体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有效的制度约束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3.完善政府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共同参与和协调配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在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同时,要求监管部门严格执法,切实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追究从立法上赋予政府监管部门必要的执法手段和强制措施,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4.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在一些行业、一些领域仍然存在法律责任的大小、轻重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相适应增加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的罚款以及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5.进一步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以来,提出法律规定“能明确的尽量明确、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这对提高立法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具体法律制度的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法修改情况介绍(一)修改背景与必要性立法过程与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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