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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著作权的对象——作品第一节作品的概念第二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第三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教学目的与重点1、通过本章学习掌握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及构成要件。2、掌握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类型。3、掌握民间艺术同其他文学艺术的区别。4、把握《伯尔尼公约》中所保护的作品。教学重点重点把握作品构成要件中的独创性。作品的概念《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则表述为:“‘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具备的条件一、作品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一国两制)二、作品的表达形式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竹菊梅兰三、具有合法性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北京印象广告公司(以下称印象公司)以北京赛特购物中心(以下称赛特购物中心)侵犯其广告词作品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印象公司为了向顾客展示该公司的创作能力,以吸引客户合作,将其设计的“回家”广告招贴画文案张贴在北京地铁车厢门上。在该广告招贴中有一首以“回家”为主题的小诗,其内容为:曾几何时/我们为事业奔波/陶醉爱情/照顾子女/而冷落了终生操劳的母亲/回家/看看母亲最欣慰的笑容吧/哪怕只打个电话……..。此后不久,印象公司发现,在母亲节期间,塞特购物中心商场入口处的电子屏幕上每隔10多分钟就显示一次内容与印象公司“回家”广告词的前31个字相同的文字,后面还承接一句“现在,难道您还不想为她做点什么……..”。在诉讼中原告认为,其广告词是一首表现亲情的小诗,具有独创性。赛特购物中心未经原告的同意,在其电子屏幕上显示的倡导购物的广告词里,抄袭了原告上述广告词中的大部分用语,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塞特购物中心则认为,在母亲节期间,其借用印象公司所述的小诗的第一段落31个字的表现形式,是为了宣传对“母亲”的尊重和营造商场的购物的气氛,该小诗作为广告词具有公益性标语性质,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问:针对以上事实试分析本案。案例:广告词是否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例如,教师的讲课,人们在公众场合的即兴演讲,祝词,宗教家的谈经论道,律师在法庭上的舌辩等。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翠花、千手观音案)4、美术、建筑作品(东方醒狮案例)5、摄影作品(都是写真惹的祸案例)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马路天使案)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小小积木块也有著作权)8、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乌苏里船歌案例)9、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番茄花园案)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案例)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种类2000年6月,大连太阳城娱乐有限公司精心设计、印制了一款制作精美的菜单。以后,太阳城公司发现胡同里饭店擅自将自己制作的菜单换掉定价和店名后复制成自己的菜单置于店中。太阳城公司认为胡同里饭店侵犯了己方菜牌享有的著作权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将被告胡同里饭店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使用的菜牌是经过精心构思、设计、制作、摄影、印刷等过程完成的,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饭店复制使用原告的菜牌,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合法权益。(皇城老妈与皇蓉老妈案例)菜牌也有著作权摘自《大连版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概念:民间艺术作品是指那些作者不明,但有充分理由可以推定是由某国国民所创作的作品。如:神话、传说、民间戏曲、民间手工艺等。三、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二、民间艺术作品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作者的不特定性。(2)发展的延续性。(3)民族性和地域性。四、案例藏戏《格萨尔王传》被誉为“西部歌王”的已故艺术家王洛宾把11首歌曲的著作权转让给海外一出版社,其中有若干首是王洛宾“记谱”而非创作的民间歌曲,“记谱”的作品著作权不属于他,转让合同中有关“记谱”的作品即被视为无效的法律行为。案例:“西部歌王”转让著作权“西部歌王”王洛宾王洛宾是在抗日战争时期极端艰苦的条件下采集和记录那些脍炙人口的西部民族歌曲的。当年,在数千里的新疆到内地的公路运输线上,运送援华抗战物资的卡车司机,背井离乡,经过一天的长途跋涉,在简陋的旅店里,酒足饭饱后忘情唱着那些在途中学来的民间歌曲,语言不清,音调有别,年轻的王洛宾欣赏、记录并校正不同演唱者的版本,最终完整地把歌曲整理出版并传播到内地来。但从法律上看,那些纯粹由他“记谱”的作品,著作权却不属于他。案例:白秀娥剪纸案白秀娥是陕北延川县永坪镇农民,从1996年起来到北京定居,以售卖剪纸为生。1999年10月26日,她在原中央工艺美院展卖自己的剪纸时,碰到了国家邮票印制局邮票编辑李昕。白秀娥回忆,当时李昕问她能不能剪一些蛇,用于蛇年邮票图案,不过能否用现在说不准,因为要经过专家评选。2000年2月底,白秀娥带上剪好的60余张有关蛇的剪纸到邮票印制局交给李昕,李昕当即找来几个领导一起选了其中4张,并再次表明,能否用现在说不准,要经过专家评选,问白秀娥愿不愿意参加评选。白秀娥当即表示愿意参评,于是李昕要求白秀娥留下那4张剪纸,回去再剪一些图样寄来,白秀娥只留下了剪纸的复印件。2000年3月中旬,白秀娥准备将新剪的一些图样寄给李昕时,被告知作品已经参加评选没选上,她于是没有再寄新剪纸。2001年1月5日,辛巳年生肖邮票首发日当天,白秀娥得知,国家邮政局和国家邮票印制局印制发行的蛇年邮票一图作者就是她,但是设计者署名却是国家邮票印制局专职设计师呼振源。她发现在国家邮政局出版发行的《新邮预报》上,只是标明“一图剪纸:白秀娥”,设计者则成了呼振源。于是,白秀娥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国家邮政局和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2001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国家邮政局和邮票印制局向白秀娥支付作品使用费4685元;驳回白秀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3万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010元。2001年12月3日,白秀娥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2002年11月6日,北京市高院判决认定国家邮政局侵犯了白秀娥对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白秀娥的一张蛇年剪纸获得了24万元的赔偿。案例:白秀娥剪纸案(续)剪纸《蛇》建筑作品雕塑维纳斯美术作品小说形式戏剧形式(越剧版)电视剧形式《红楼梦》作品三种表现形式中国古典小说四大名著第14届中国新闻奖获奖摄影作品(一等奖):祝全国人民安康!作品名称:祝福全国人民安康刊发单位:四川日报获奖作者:莫定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3、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我国著作权法对那些具备作品形式条件,但因其形式往往具有唯一表达的特点,不具备独创性的对象,不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祸国殃民——法轮功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化学元素周期表案例:原告皇之杰公司,在1994年4月发行的《信息与电脑》杂志上,刊登了一则介绍其客户某公司生产的收款机的广告。该广告除图形内容外,还配有一段300字左右的文字介绍,内容大致为:“某公司与皇之杰公司共向商界朋友诚心推荐某收款机,该机采用开放设计、分体式结构,多种扩展选件,功能齐全、操作方便,既可独立运行,也可在网络环境下工作,适用于大中小型商场等单位,配以先进的全汉化软件系统,可实现各种经营管理的目标。借鉴国外先进的收款技术,结合我国特点,具有直观的界面、方便灵活的操作等特点,为管理者提供任意需要的各种管理报告。”1994年7月,海信公司在中国商报自动化专刊上刊登广告,介绍自己销售的AT&T系列电子收款机。该广告包括图形和文字,产品的文字介绍是由海信公司提供的。其中介绍某种电子收款机的产品说明完全照抄了上述皇之杰公司所登广告的文字内容,仅将开头的名称换为海信公司和AT&T公司。该广告于当年9月又刊登了一次。问:海信公司是否侵犯了皇之杰公司的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的内容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第二节著作权的取得第三节著作权的期间一、著作人身权第一节著作权的内容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一、著作人身权概念三、著作人身权特点二、著作人身权种类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刘春田:并非是精神权利,因为精神是主观的东西,不容易判断,而人身权是一种客观存在。著作人身权概念著作人身权的特点在我国,著作人身权有以下特点: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作为作者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2.著作人身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3.著作人身权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其他人身权基于自然的生命现象这一法律事实,而著作人身权则是基于创造作品这一法律事实,作品可以无期限存在;4.著作人身权独立于著作财产权而存在,财产权的转让并不影响著作人身权的存在。鲁迅著作人身权种类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李文达)3.修改权: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张旭龙)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案例)特点:•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专属于作者,法律不许可转移也不能继承•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限制案例:署名权的行使1993年,《日汉大词典》一书的编委赵春霖和张京先因在该词典上的署名方式问题发生纠纷,赵春霖一纸诉状将张京先告上法庭。原告赵春霖在诉状中称:参加编写的《日汉大词典》一书原定原告为该词典的副主编,但该词典出版时张京先盗用原告的名义,取消了原告副主编的资格,请求法院责成张京先承认盗用原告的名义、参与剥夺《日汉大词典》副主编署名的侵权行为,并为此登报道歉。日汉辞书编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与机械工业出版社签订了一份《日汉大词典》的出版合同,赵春霖和张京先都是该编委会的成员。《日汉大词典》出版前,编委会给在外地的3名编委会成员同时发出编委会决定不设副主编的通知。编委会成员赵春霖在收到通知后亲笔致函给主编张京先,表示同意不设副主编,并明确表达了其不担任副主编的意愿。其他两名编委会成员亦分别致函编委会表示同意编委会的决定。该词典出版时署名方式为:主编陈涛、张京先、赵春霖等40人为编者。问:署名权的行使是否受协议的约束?1986年1月27日,陕西省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简称华清池管理处)与陕西省艺术研究所(简称省艺研所)签订了壁画创作协议书,后又续签了两份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华清池管理处委托省艺研所创作题为《杨玉环奉诏温泉宫》大型壁画,由华清池管理处给付省艺研所3.3万元。协议签订后,省艺研所指派本单位画家张义潜创作。张经过8个月的创作,完成了壁画创作任务,并由史国霖、王权协助放大为9.15乘3.6平方米画稿。1986年10月中旬,华清池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画稿进行审定。审定后,华清池管理处决定采用。在将壁画稿送大理石装饰工艺美术厂进行腐蚀工艺制作过程中,张义潜经省艺研所许可,但未征求华清池管理处的意见,在壁画右端签署了“丙寅秋张义潜作于骊山,史国霖、王权协助制作”19个字。在署名的旁边,还有张义潜印章、衔章各1枚和史国霖、王权的印章。在壁画下端有画名章1枚。1987年1月,大型壁画《杨玉环奉诏温泉宫》在华清池落成。华清池管理处对壁画上的署名提出异议,并召集省艺研所、张义潜等协商,但未取得一致意见。1987年9月10日,华清池管理处将壁画上的三枚印章铲除,仅留张义潜名章和画名章各1枚。三方就署名问题多次协商,未达成协
本文标题:华工知识产权通选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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