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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视角下的印度公益信托时间:2013-12-18打印文字大小:大|中|小在许多政府无法触及或发挥作用的领域,公益信托蕴藏着其有效解决问题的巨大潜力。而印度公益信托发展并未形成一种有序的发展模式,其立法层级多样,门类繁多,往往带有浓厚的宗教、种族、社会特色,尤其在印度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域间,发展差异亦较大。作为非营利组织形式之一,对比非营利组织其他形式,公益信托通常是永久存续,受托人终身任职,信托内部可能存在效率低下、管理形式不民主的问题,公益信托管理机构的干预范围亦较大。对于我国公益信托立法、实践而言,可以从印度公益信托登记、监管制度吸取经验,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立法与实践。一、印度非营利组织及公益信托印度公益信托是印度非营利组织的一种类型,另外两种类型为社团及非营利公司。根据2004年印度Sampradaan慈善中心对德里、孟买、加尔各答、钦奈、艾哈迈德巴德、马杜赖六个城市进行非营利组织抽样调查。回馈的130家组织中,近59%非营利组织注册为社团形式,5%注册为非营利性公司,36%注册为信托形式,其中一小部分在印度1920年《慈善宗教信托法》下登记,其余大部分在各邦信托法及注册法下登记。[i]图1:印度非营利组织形式占比资料来源:印度Sampradaan慈善中心,2004年9月下表对这三种类型非营利性组织进行对比:表1:三种类型非营利组织对比种类信托(Trust)社团(Society)非营利公司人数无规定(公益信托要求两人以上)七人或七人以上无规定目标慈善、社会公益慈善、科教等非营利活动适用法律各邦公益信托法1860年《社团登记法》各邦立法1956年《公司法》第25条特点可为公共信托或私人信托;创设信托合同,法律关系上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主体,公共信托由受托人委员会管理社团财产具有独立性;可单独起诉其成员;成员权利不可转让;成员组成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类似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管理,成员的权利可以转让,按持股比例行使投票权二、印度公益信托立法概况印度作为一个英美法系国家,其信托制度、概念带有英美法系烙印;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中央和地方存在不同权利界分,各邦对信托的规定不尽相同,公益信托发展实现在各邦法层次。印度信托立法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公益(Public)信托和私益(Private)信托立法分立,根据信托受益群体是否特定,将信托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为不特定人数、无法确定具体人数主体创设的信托为公益信托;为特定主体利益或者在特定时间内能确定个人主体利益创设的信托为私益信托。私益信托并不是永久性的,在信托目的终结时该信托也随之终止,相应的公共信托一般为永久性或至少存续时间上是不确定的。在印度,绝大数情况下,公益信托是非营利性的慈善(Charitable)信托,少数情况下慈善信托可以私益信托的形式设立。印度并没有一部统一适用于各邦的印度公益信托法,各邦有各自公益信托立法,如马哈拉施特拉邦(Maharashtra)和古吉拉特邦(Gujarat)的1950年《孟买公益信托法》、安得拉邦(AndhraPradesh)的1966年《安得拉邦慈善宗教机构捐赠法》、中央邦(MadhyaPradesh)的1951年《中央邦公益信托法》、泰米尔纳德邦(TamilNadu)的1959年《印度宗教慈善捐赠法》[ii]等,规定相应公益信托管理模式、条件、程序。尽管这些立法类别多样,但内容上存在共通之处,如受托人责任管理、登记管理等。若一邦无特定公益信托立法,则适用其他可适用的法律,如《印度信托法》、《文件登记法》[iii]等。规范印度公益信托影响力较大的法律包括1882年《印度信托法》、1920年《慈善宗教信托法》、1950年《孟买公益信托法》。表2:印度公益信托重要立法一览表法律名称适用范围调整范围1882年《印度信托法》适用于各邦(除查谟-克什米尔邦(JammuandKashmir)、安达曼-尼科巴群岛(theAndamanandNicobarIslands)只调整私益信托,对公益信托只适用于“委托人”、“受托人”等概念界定1920年《慈善宗适用于各邦(除查谟-克什米尔邦(JammuandKashmir)、安达曼-尼科巴群岛(theAndamanandNicobarIslands)对慈善、宗教信托进行更有效的调整教信托法》1950年《孟买公益信托法》适用于马哈拉施特拉邦和古吉拉特邦对公益信托包括宗教、慈善信托设立慈善专员(CharityCommissioner)机制,赋予慈善专员对公益信托财产、受托人产生、预算、账目检查监督权,该法也成为各邦公益信托立法蓝本资料来源:新华信托整理三、印度公益信托具体立法制度1950年《孟买公益信托法》在印度公益信托立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为印度各邦公益信托立法提供蓝本,下文对该法具体立法制度作介绍。(一)立法适用及分类1950年《孟买公益信托法》适用于马哈拉施特拉邦和古吉拉特邦。[iv]在该法下,慈善专员(CharityCommissioner)有权对公益信托进行监督、管理、调控,每一公益信托都须在慈善专员处登记。值得一提的是,古吉拉特邦在2011年6月年通过《古吉拉特邦公益信托法(修订)法案》,该法案对《孟买公益信托法》信托的转让、家庭成员受托人终身制、继受条款进行修订,邦政府亦通过建立古吉特拉邦公益信托法庭以处理慈善专员上诉案件,该法庭享有印度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下民事法院同等权力。[v]1950年《孟买公益信托法》将公益信托定义为慈善或公益设立的信托,该信托必须为公众利益。慈善目的[vi]包括缓解贫穷痛苦、教育、增进医疗、为社会福利公共利益提供娱乐或休闲设施(包括提供援助)、其他促进公共事业事项(不包括宗教传教崇拜)。(二)信托合同要素公益信托合同应当包括信托目的;合同各方主体信息,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见证人姓名、名称、住址,受托人的最少人数以及最多人数,受托人任命、撤销程序,受托人权利、权力和义务;信托管理机制包括组成受托人委员会、其存续期间、职责权利以及是否委托官方受托人[vii]及其期限权责;信托财产范围、账户、投资策略及不动产信托财产转让事宜;声明该信托不可撤销性质;其他事宜包括审计、法律适用及争端解决等。公益信托合同的签订应当公开有两名见证人,且由委托人、受托人及见证人三方共同签署。(三)登记收费1、登记公益信托,由受托人向信托管理机构、信托财产所在邦或邦以下慈善专员处登记。信托应在信托设立起三个月内进行登记,遗嘱公益信托应在遗嘱认证后一个月内提起或者立遗嘱人死后六个月内提起。[viii]慈善专员会对该信托是否系属其管辖、是否是公益信托、是否公开、该信托财产是否是其他已存续信托信托财产、该信托受托人承继管理模式、不动产(如有)动产信托财产收支及《孟买公益信托法》规定其他事项进行确认及审核。下表对1950年《孟买公益信托法》信托财产管理相关条款进行整理:表3:1950年《孟买公益信托法》信托财产管理条款适用法律涉及方面具体规定第32条17款账户维护公益信托应当对以下事项建立常规账户:l所有收入、动产、不动产l所有信托财产设立的产权负担l所有公益信托名义所实施之付款及转让l所有其他反映在收支平衡表之事项第36B条24A款动产及不动产事项登记对动产不动产登记事项:l对所有动产进行描述、重量、估值l描述,如珠宝、金银、宝石、船舶、器具等l在相关会计年度期满起三个月内进行登记准备l每年向慈善专员报告信托财产变动情况资料来源:新华信托整理公益信托登记后该公益信托自执行之日起生效,不需要续登记。2、收费印度对公益信托登记收费各邦规定不一致,取决于该信托财产的价值,一般在3卢比-25卢比之间,若信托财产价值低于2,000卢比,则费用为3卢比;若信托财产价值高于25,000卢比,则费用为25卢比。[ix](1卢比=0.1461人民币,2013年12月13日)1950年《孟买公益信托法》设立公益信托管理基金,为慈善专员调控监管工作提供支持。公益信托每年总收入超过25,000卢比的,在总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按2%比例向该基金捐献[x]。公益信托登记失败或无法向公益信托管理基金捐献款项的,将被处以最高额1,000卢比的罚款。[xi](四)税收优惠印度在1961年颁布的《所得税法》规定给予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所得税法》对非营利组织有关的要求是:1)非营利组织必须以宗教或慈善目的;2)在每一财政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中,非营利组织必须将其至少85%收入用于实现机构目标。如果一机构在一个财政年度中不能达到该标准,可在该财政年度后12个月内中补齐;组织收入或财产的任何部分都不能直接或间接地使委托人、受托人及其亲属,或在某一财政年度向组织捐赠超过50,000卢比的个人受益;组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收入情况。《所得税法》适用于印度境内所得收入,但是对因跨国交易在印度境外产生的属印度的收入不适用《所得税法》。[xii]以上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对非营利组织之一的公益信托适用。而以下信托收入不计入所得,[xiii]对下列收入不征收所得税:1)对用于印度境内慈善或宗教目的信托财产收入,且该收入累积或部分未超过该财产全部收入15%;2)对于1952年4月1日之后设立的为国外公益设立且印度亦收益而设立的信托;以下情况不适用上述所得税免除资格:[xiv]1)所有私益宗教信托且不用于公共利益;2)1962年4月1日之后为特定宗教组织或社会团体利益设立设立的慈善信托或组织;但为特定社会团体、弱势群体,特定宗族或妇女、儿童设立的信托或社会除外,其免于征收所得税。《所得税法》第80G条款规定,对向社团、信托和非营利公司的捐赠,给予该捐赠扣除资格。80G条款所列举捐赠者向非政府慈善组织的捐赠通常可以得到50%扣除,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捐赠者年收入10%。四、印度公益信托的监管干预(一)慈善专员(CharityCommissioner)由于1950年《孟买公益信托法》适用于马哈拉施特拉邦和古吉拉特邦,该法设慈善专员、慈善管理基金以进行邦内公益信托管理工作。其他邦如米尔纳德邦有其自己的邦公益信托立法,这些邦大多数慈善信托都登记为慈善信托。[xv]表4对1950年《孟买公益信托法》中需要慈善专员核准事项进行罗列:表4:1950年《孟买公益信托法》慈善专员需核准事项列表适用法律涉及方面具体规定第36条24款不动产下列不动产权利变更需慈善专员核准:l不动产买卖、交换、赠予l三年或三年以上租赁(农业用地租赁十年)第36A条借款借款(无论是否设置抵押)第58条32款捐献(年度收入2%应付捐献)以下信托免除捐献需慈善专员核准:l公益信托年收入在25,000卢比或以下l公益信托专以教育、医疗进步兽医治疗改进而设立l改进公共图书馆、阅览室l公益信托专以缓解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病痛而设立第35条投资对下列投资事项由慈善专员核准:l1934年《印度储备银行[xvi]法》定义清单所列银行l邮政储蓄银行l邦政府核准合作银行l中央/邦政府公共证券(包括单位信托法下的单位)l印度境内不动产首次为非租赁期限99年财产抵押,且该财产价值超过抵押财产价值1.5倍l其他慈善专员核准投资事项资料来源:新华信资产管理部整理慈善专员有权对公益信托行使检察监督权,要求解释财政过失,指令对账户审计,必要时处罚过失当事人。表5对1950年《孟买公益信托法》中报告事项进行整理:表5:1950年《孟买公益信托法》对慈善专员报告事项一览表适用法律涉及方面时限具体规定第22条13款对已登记事项变更情况报告变更之日起90天内变更包括受托人变更、信托财产(动产或不动产变更)第31A条16A款预算递交每一会计年度开始至少前一个月适用于年收入超过10,000卢比信托(年收入超过5,000卢比公共宗教信托)第33条账目清算每年3月31日或其他慈善专员指定日期第34条19款第58条32款准备收支平衡表账目清算日起六个月第34条19款&21款账户审计审计报告提交账目清算日起六个月审计报告自审计结束两周内提交公益信托年收益少于等于15,000卢比的可不进行审计资料来源:新华信托整理(二)法院与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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