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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节票据及票据法概述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与支票第四节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某些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票据是具备一定格式,可以流通转让的货币债权凭证。广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提单等狭义票据:法国、德国:汇票、本票英、美、中: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二、票据的经济作用1、汇兑的作用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分处两国,交易金额较大,假如不使用票据,每笔交易都要输入大量现金进行结算,不仅比较麻烦,风险也比较大。2、信用工具的作用汇票和本票都具有信用工具的作用。3、支付工具的作用三、票据的法律原理1、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毋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2、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基础关系是指虽然与票据有某种关系,但却处于票据之外的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分为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原因关系是指当事人发行票据或转让票据的依据或原因。原则上来说,票据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但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与其原因关系有一定的联系。资金关系是指票据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补偿关系。3、强调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善意并支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让与、转让、票据流通让与是指一般债权的让与,该让与要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转让指物权、物权凭证的转让,受让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出让人。票据的流通4、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要式是指票据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四、各国票据法的编制及其体系五、关于票据的统一法日内瓦统一法体系英美法系-《英国票据法》为基础一、汇票的定义(Draft/BillofExchange)汇票是由出票人(drawer)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drawee)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payee)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二、汇票的出票(issue)出票是首次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出票包括两个动作:1)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2)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人必须按照有关国家票据法的规定,把法定内容记载于汇票上,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汇票是一种要是证券,各国票据法关于汇票上包含内容的规定1、标明汇票字样:大陆法系要求注明,英美法系不要求必须注明汇票字样。2、汇票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汇票上面不能有附加的条件,汇票上面没有必要用客气的语言。3、汇票上所载明的金额必须确定。汇票上必须用文字和数字同时记载汇票金额,二者不符时,以文字为准。4、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姓名付款人可以是银行、或其他受托人或者出票人自己,如果是出票人自己的话,称为对己汇票。5、汇票的受款人按照英国票据法,受款人的三种写法:限制性抬头:PayACo.only指示式抬头:PayACo.ororder来人式抬头:Payabletobearer日内瓦公约如果受款人是出票人自己,称为指己汇票6、汇票的出票日期及地点日内瓦统一法认为,汇票必须载明出票时间、地点,英美法则认为,如果没有载明出票时间地点,汇票仍然有效。7、汇票的到期日见票即付:atsight定日付款:atfixeddate出票日后定期付款:afterdate见票日后定期付款:aftersight远期汇票8、汇票的付款地点日内瓦法要求载明付款地点,而英美法则不要求载明付款地点。9、必须由出票人在汇票上签名担保:汇票获得承兑汇票获得付款三、汇票的背书(endorsement)汇票的背书指执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背书的当事人:背书人:即转让人,也称为前手被背书人:即受让人,也称为后手1、背书的作用把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背书人向被背书人及其后手担保汇票会获得付款。2、背书的方式记名背书(specialendorsement):签上被背书人的姓名、商号及背书人姓名。空白背书(blankendorsement):只在汇票背面签上背书人的姓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可以互相转化。3、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转让汇票上的权利有特殊记载的背书非转让背书1)限制转让的背书背书人A被背书人BNonegotiable按照英国法,B不得再背书该汇票按照大陆法系规定,B可以背书该汇票,但是,A只对B负责,不对其后手负责2)限制背书人责任的背书背书人A被背书人BWithoutrecourse3)附有条件的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非转让背书:背书人背书的目的不是转让票据上的权利。1)委托取款背书背书人A被背书人BForcollection付款人C承兑付款背书受背书人D2)设质背书--抵押4、背书的连续性第一次背书人为受款人,以后上一次的受背书人,为下一次的背书人。5、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权利与义务背书人的责任:保证该汇票会获得承兑和付款保证出票人及其前手签名的真实性保证该汇票在其背书时是有效的及其对该汇票享有正当的权利。受背书人的权利:让付款人付款、再背书、有权向一切在汇票上签名的人追索。还可以取得优于背书人的权利。四、汇票的提示(presentment)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提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执票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提示提示是执票人保全其权利的一种必要的程序。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A被背书人B被背书人C五、汇票的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文字记载于汇票之上的行为。1、必须要承兑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在付款人的营业地或住所以外的其他地点付款者2、承兑的程序及方法执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字样,并签名和日期3、承兑的作用确定付款人对汇票金额的付款义务,承兑以后付款人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出票人和背书人位于从债务人的身份。4、承兑的种类普通承兑附有限制条件的承兑英国法:附有条件可视为拒绝承兑,如果接受,要经出票人和背书人的同意日内瓦法:允许部分承兑5、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当汇票不能获得承兑或付款人、承兑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无法向其作承兑指示或付款人承兑人被宣告破产时,为了防止追索权的行使,由第三人以参加承兑人的身份加入票据关系的行为,即参加承兑行为须以不获承兑,并作出拒绝证书为前提。参加承兑在于防止执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因不获承兑而行使追索权,以维护出票人和背书人的信誉。出票人付款人受款人A被背书人B执票人F要求承兑参加承兑人G执票人只有在付款人拒绝承兑为前提六、汇票的保证汇票的保证是指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因主票据行为产生的债务为目的所作出的从票据行为。票据行为:能够引起票据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谨(为XXX)担保付款担保人签名年月日1、汇票保证的特点汇票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汇票保证具有独立性汇票保证人不得享有先诉抗辩权2、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保证人在向执票人付款后,成为执票人,有权向被保证人及其一切前手行使追索权。义务:担保付款多个人担保时,各个保证人负连带责任汇票债务无效时,保证人仍要付款可以对部分金额提供保证七、汇票的付款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的到期日向执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1、提示付款的时间到期日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可以在到期后的两个营业日内作出提示。2、付款人付款的时间到期日付款,《英国票据法》给予远期汇票三天的优惠日。3、付款人付款的效力4、参加付款(参加承兑)保全票据债务人的信用。八、汇票的拒付拒付包括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两种情况。拒付不仅指付款人明白地表示拒付承兑或拒绝付款,也包括付款人逃避、死亡或宣告破产等情形。九、汇票的追索权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执票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认为执票人有权向前手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上的金额,这项权利在票据法上称为追索权。执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具备的条件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作出拒绝证书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将拒付事实通知前手。十、汇票的伪造签名汇票上的伪造签名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未经授权而用他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名的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名,也包括盗用他人的印章在汇票上盖章。1、《英国票据法》关于伪造签名的规定伪造出票人签名:付款人承兑前,汇票无效承兑后,承兑人负付款责任伪造承兑人签名:“承兑人”不承担责任伪造背书:保护汇票的真正所有人,从伪造者手中取得汇票的人承担损失。出票人A付款人受款人BCDEC遗失了该汇票,被S捡到,伪造C的签名背书给D付款人应该向C付款,可以拒绝向E付款E可以向前手D追索,但不能向C及其以前的人追索D是直接从S手中拿到汇票的人,承担责任2、《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关于伪造签名的规定--保护善意的执票人。(1)汇票上的伪造签名对被伪造者和伪造者都没有约束力,但对于在汇票上作了真实签名的人的义务,不因此减少效力。(2)丢失汇票的人,不能要求正当执票人返还汇票。(3)付款人只须证明背书的连续性,不负责背书的真实性。在到期日付了款的付款人即解除对汇票的责任。出票人收款人出票受票人决定是否付款提示承兑、付款拒绝承兑、付款作出拒绝证书承担责任出票人收款人受票人背书一、本票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本票的特点:无条件的支付承诺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受款人二、支票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英国票据法》把支票看作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1、支票的特点:有三方当事人,但是付款人限于银行支票均为见票即付2、银行与客户的关系英国法:银行与客户是债务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法国法:银行与客户是资金关系3、支票的停付和确认支票的撤回:出票人在出票后、付款前解除其在支票中对银行所作出的支付命令。在这种情况下,付款银行不承担责任支票确认:支票的受款人可以要求付款银行对支票予以确认。支票确认后,付款银行就承担了绝对的付款义务,成为该支票的唯一债务人。4、横线支票由出票人、背书人或执票人在支票正面划有两道平行线,或在平行线内载明银行名称的支票。横线支票的特点是收款人只能是银行。普通横线支票:付给银行记名横线支票:付给指定的银行减少支票遗失、被盗的风险,防止他人冒领票款。当事人付款人期限汇票三方当事人受票人即期、远期本票两方当事人出票人即期、远期支票三方当事人银行即期一、公约的适用范围汇票上的地点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二、公约在协调英美法系与日内瓦公约体系分歧方面取得的成果1、关于票据的形式要求问题1)汇票必须载明出票日期2)不得开立无记名式的国际汇票第四节: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2、关于对执票人的法律保护及票据的抗辩问题英国汇票法:充分保护正当执票人。P436日内瓦公约:保护合法执票人公约把执票人分为执票人和受保护的执票人两种:票据表面上是完整、正常、没有过期的,并且执票人不知悉票据的任何瑕疵。3、关于伪造背书的后果英国票据法:保护票据真正所有人日内瓦法:保护合法执票人公约:伪造背书的风险最终由伪造者负责,如果伪造者负不了责,由从伪造者手中取得票据的人负责。
本文标题:金融票据与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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