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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外来工子女教育公平的对策(2010-10-0511:57:04)1、积极推进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以常住人口为主的管理体制2、改革义务教育财政分担机制,保障外来工子女教育投入3、规范民工子弟学校办学,地方政府给予政策和经费的扶持4、建立监督外来工子女教育的保障制度5、创新学校教育管理,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水平6、形成社区、学校、家庭相融合的教育力量认真解决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机会问题(节选)(2010-10-0512:10:29)-----关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的调研报告*作者江海燕,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认真解决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与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机会、条件差距问题。国务院已经颁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应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实际,提出如下建议:(1)首先必须规范非户籍常住人口的管理。面临日益加剧的外来人口形势,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加快改革健全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和非户籍常住人口的管理办法,为解决户籍管理和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教育问题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从广东实际情况看,适当提高户籍进入门坎,有利于对过快膨胀的外来人口实施控制,以防止拉美“陷阱”的发生。制定和完善对非户籍人口或暂住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办法,包括对暂住人口的义务教育管理和服务的政策,促进非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落实,这样既有利于非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又有利于城市化进程健康顺利进行。(2)坚持按照管理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接受入学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逐步解决非户籍人口子女教育。义务教育是关系国民素质的基本教育,是政府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政府应把非户籍人口子女教育纳入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建设和安排,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政策,保障非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落实。鉴于目前流动人口的形势和公办学位不足,应允许和扶持有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按国家标准办成公益性规范性学校,补充非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3)鉴于流入地政府承担着对非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和经费负担,建议中央和省级政府设立非户籍学生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对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学较多的市、县(市区)、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流动人口子女有关政策(2010-10-0514:45:55)①相关的政策法规包括:《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1996年;《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1998年;《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3年;《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2003年。转载城市流动人口子女基础教育问题研究赵学勤教育科学研究2001.2(2010-10-1109:06:00)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也大大加快,从而造成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成为流动人口。流动人口,指常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的人口。流动人口目前常住地与原住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其中目前常住地为流动人口的流入地,原住地(户籍所在地)为流动人口的流出地;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属于常住,即他们既不属于定居,也不属于短期居住,如旅游、出差、短期工作等。其在流入地居住时间至少应在一年以上;与城市定居者的一般情况相比,流动人口的收入偏低,且收入具有不稳定性,居住地随做工地点的变更有较大的流动性。本文所称的城市流动人口子女指$至(0周岁(或+至(1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也有人称作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二)解决城市流动人口子女基础教育问题是尊重儿童基本权利的体现《儿童权利公约》主要涉及儿童的三项基本权利:生存的权利、发展的权利和受保护的权利。其中享有受教育机会是儿童发展权利的重要内容。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可见,解决城市流动人口子女基础教育问题是遵守《儿童权利公约》,尊重儿童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城市流动人口子女理应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三)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基础教育问题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可见,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基础教育问题是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无权阻挠或干涉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研究综述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系石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迁移。因为生计而举家迁入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其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日益显现出来。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求学,经历了很艰难的历程:从最初的被拒绝排斥,到后来的自我解决,再到现在的被有限接纳,经历了10多年。据估计,全国现有流动人口已超过1.3亿,约有300多万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民面临受教育的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主要由户籍所在地政府负责,教育经费则按照户籍学生数下拨。这样,当儿童随父母迁徙到城镇,原户籍所在地政府不可能再负责他们的教育,而当地政府并没有义务负责他们的教育。因此,对于流动人口子女来说,他们的教育问题只能依靠父母来解决,由于外来务工人员多数属于低收入人口,在公办学校高额的“借读费”面前,子女面临着失学的窘境。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我国的一些研究人员开始关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对近10年来众多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做一梳理,以期为下一步的研究和探索做好理论上的准备。一、2000年之前的研究动态及成果。国内最早涉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的文字,是1995年1月21日《中国教育报》刊登的记者李建平的文章《流动的孩子哪上学—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探讨》。但真正意义上的研究,大致是从1998年前后开始的。张斌贤以1997年—2001年发表的有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研究文献为基础,对该问题的研究进行了梳理。这一时期研究主要集中在区域总体状况的调查、流动人口对其子女教育的意向调查、民工学校的调查、对造成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原因的探讨等几个方面[2]。代表成果有:曾昭磐的《厦门市未成年流动人口状况及其对教育影响的分析》、米红和叶煜的《未成年流动人口受教育特征及其管理对策研究:来自厦门特区的调查报告》、周拥平的《北京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就学状况分析》、黄志法和傅禄建的《上海市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调查研究》等。张斌贤认为到2000年止,对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研究,并没有真正引起教育界的广泛关注。二、2001年,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成为研究热点。对这一热点调查与研究的标志性成果是两份极具影响力的关于打工子弟学校状况的调查报告的问世。(一)韩嘉玲的《北京市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状况调查报告》,其主要内容如下:(1)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市场化”的形成。在北京的流动儿童就学的渠道有以下几种:进入公办学校借读;进入民办私立“贵族”学校就读;在简易农民工学校读书。大多数农民工属于城市中的中低收入人群,无法缴纳高额的赞助费及借读费。公办学校的拥挤性排他,使得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出现缺口。1993年前后,打工者中开始有人在菜棚和简陋平房中开办了最早的流动儿童学校。后来办学者发现简易学校的运作,通过学费不仅可以回收投资,可以“自负盈亏”,同时还有利可图,刹那间这块教育市场成为争夺地,甚至形成恶性竞争的局面。截止到2001年初,北京已有300多所流动儿童学校,在校就读的学生超过4万人。(2)流动儿童学校基本状况:流动、边缘、不规范。流动性体现在学校、学生、教师三方面。15﹪以上的学校有过搬迁的经历,最多的曾更换了4次校址,几乎每年搬迁一次。学生的频繁流动主要是随着父母更换工作和住处,或是由于支付不起上初中的费用,很多学生在六年级上学期转回家乡上学。简易学校的师资复杂,来自全国各地,有退休教师、农村民办教师、未分配的师范毕业生,也有无任何经验的打工者,其中有教师资格的比例很低。由于教师工资较低(大约500元人民币),生活条件艰苦,教学负担重,因此只要能找到更好的工作,教师就常常另谋高就。边缘性体现在简易学校由于办学条件、教学质量的“不规范”。同时还包括面向低收入家庭的子女、制度排斥及社会歧视所造成的边缘性。不规范指的是大多数简易学校未经北京市教育部门的许可,不具有办学的合法性,因此在课程设置、作息安排、考试、收费、学期时间等办学管理各方面差异很大。(二)吕绍青、张守礼的《城乡差别下的流动儿童教育—关于北京打工子弟学校的调查》这项研究的突出贡献在于,把儿童权利放在了最显眼的位置,不同于当时流行的把子女的教育问题作为对民工不平等待遇的一个方面的论述,而是把农民工子女看作一个城市化进程中的独立群体来研究[3]。正如报告中提到的那样,儿童问题的突出使得流动从根本上超越了“劳动力流动”的意义:儿童是流动人口中的一个特殊部分。相对于流动的劳动力来说,这是一个派生的部分,但是,这个群体有着一种独特的成长性,在他们身上,体现着更深远的社会变迁意义。对流动儿童的研究,最受瞩目的首先是儿童的基本权利—受教育问题,其次是作为一个城市的边缘群体与城市的融合问题。三、2001—2007年,探究导致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机会不均等的原因,寻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解决之道。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不良状况的描述,是所有研究中的共通之处。在此基础上,对导致农民工子女教育机会不均等的原因的分析、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途径的研究成为热点。(一)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现状孔祥智,顾洪明认为,由于农民工家庭收入不高,加上在流入地入学的种种困难,造成适龄儿童入学率低,有一定数量的儿童、少年失学;跟家长在一起的孩子中,很多人有过辍学的经历,超龄的问题也比较严重;许多农民工子女在心理上有着其他同龄人不曾有的压力和挣扎,导致他们有不同程度的厌学情绪;尽管农民工通常都表现出对其子女教育的明确意向,但是由于受自身文化素质的局限,同时也受到子女受教育条件的制约(如收入很低或高额的入学费用等),农民工对其子女的教育并不抱很高的期望[4]。黄岳辉、黄郜华总结了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几种形式:公立学校、简易学校、流出地政府跟踪办学、公私合建民工子女学校、国有民办学校和在家乡接受义务教育[5]。江立华、鲁小彬总结认为,农民工子女主要是在家乡接受义务教育,跟随父母到流入地就学的占少数,部分流动儿童少年失学在家。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成了一个复杂而长期的社会问题[6]。姜保雨认为,进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的问题主要有:历史遗留问题,我国原有的义务教育体制固封了农民工子女去城市上学;现行户籍制度的障碍;部分学校和教师思想理念上存在偏差,歧视农民工子女;城市学校昂贵的费用问题;民工子弟学校的合法化问题[7]。(一)关于“导致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机会不均等原因”的探究张铁道、赵学勤认为,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来自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人口的社会流动性日益增强与教育接纳不足之间的矛盾。地方政府面临经费困难;各种教育费用是他们迈进正规学校大门的一道“门槛”;低收入流动人口家庭的子女上学问题成为难点和焦点;已经就学的流动儿童少年依然面临着学习、心理和社会问题[8]。孙红玲认为,除了显性的户籍制度和教育经费拨款制度造成农民工子女不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外,从更深层次来看,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反映了社会转型时期二元经济结构解体与二元社会结构、教育结构的调整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另外,农民工子女由于家庭背景与城市孩子有较大的差距,也是造成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9]。史柏年认为,由于政府的职责不够明确,公办学校积极性不高,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
本文标题:实现外来工子女教育公平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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