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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金融制度香港是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金融机构和市场紧密联系,为本地和海外的客户及投资者提供各类投资产品及服务。香港金融市场的特色是流通量高,市场在有效和具透明度的监管下运作,各项监管规例都符合国际标准。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恪守尽量不干预金融市场运作的原则,并尽力提供一个有利营商的环境。政府实施低税政策和推行简单的税制,使各类商业有更多主动权及创新空间。香港十分重视法治及维持巿场的公平竞争,不会阻止外国公司参与本地的金融市场,更不会限制资金进出本港。此外,本港亦无实施外汇管制。金融市场:银行业方面,截至2009年6月底,香港有144间持牌银行、26间有限制牌照银行和28间接受存款公司。此外,有74间外资银行在本港设有代表办事处,分行总数约1370间(不包括在本港的主要营业地点)。这些外资银行来自38个国家,其中68间是属于全球昀大的100间银行。香港的银行从事多方面的零售及批发银行业务,例如接受存款、贸易融资、公司财务、财资活动、贵重金属买卖及证券经纪业务。香港已连续13年(1995年-2007年)获美国传统基金会评为经济昀自由的地方。截至2007年8月底,各间银行及接受存款机构所持的海外净资产总值22,990亿港元,使香港成为全世界昀大的银行中心之一。香港的外汇市场发展成熟,买卖活跃。本港没有外汇管制,且位于有利的时区,这对促进外汇市场的发展,十分有利。由于本港与海外的外汇市场紧密连系,香港的投资者可以全日24小时在世界各地的市场进行外汇买卖。根据国际结算银行在2007年进行的每三年一度全球调查,香港外汇市场以成交额计算在世界排行第六位。香港货币市场主要包括银行同业拆息市场。货币市场主要是给机构进行批发层面的银行业务。香港的银行同业拆息率,是按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资金供求而决定,所以,这个利率是香港短期贷款昀重要的价格指标之一。在2009年4月,香港银行同业拆息市场平均每日的成交额为2,570亿港元。以截至2009年6月底的资本市值计算,香港的股票市场位列世界第七,在亚洲则排名第三1。以2009年首六个月的股本集资总额计算,香港股票市场位列全球第三,亚洲第一。本地股票市场上有多元化的投资产品,包括普通股份期、期权、认股权证、牛熊证、交易所买卖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单位信托及债务证券,供投资者进行买卖。截至2009年6月底,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主板市场挂牌的上市公司有1273间,资本市值总额达141,480亿港元,当中有473间为内地企业,这些内地企业由1993年至2009年6月底已透过香港集资超过22,000亿港元。联交所的交易是透过第三代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进行。该系统提供一个连接投资者、经纪及交易所的交易平台,以提高市场效率及促进股票市场的网上交易。至于衍生产品市场方面,截至2009年6月底,有五种期货产品及两种期权产品于香港期货交易所(期交所)或联交所进行买卖,包括指数期货、股票期货、利率期货、债券期货、黄金期货、指数期权及股票期权。随着越来越多内地企业在香港股票市场上市,H股指数期货及期权已分别在2003年12月及2004年6月推出。随着恒生指数期货及期权合约的交易于2000年6月转以「自动交易系统」进行,衍生产品市场的交易运作已全面电子化。在两个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透过三间互连的结算公司进行交收及结算,该三间公司分别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公司及香港期货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替股票市场的交易进行交收及结算。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是该两个交易所及三间结算公司的控股公司。香港交易所在2003年年中完成引入新一代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第三代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该系统的开放式结构使香港交易所可以与市场参与者接连。在衍生产品市场方面,香港交易所于2004年年初推出了新的「衍生产品结算及交收系统」,以取代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公司及香港期货结算公司所沿用的两套传统结算系统。「衍生产品结算及交收系统」容许期1有關評級次序是根據國際證券交易所聯會各成員交易所的資本市值而定。货交易所及股票期权交易所参与者透过单一的前端装置,结算及交收他们在期货和期权市场内的交易。除股票及期货市场外,本港亦有一个活跃的场外交易市场,该市场主要由专业机构参与运作及使用,而涉及的产品包括与股票、利率及货币有关的掉期、远期及期权合约。香港的债务市场已发展为区内其中一个流通量昀高的巿场。「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于1990年设立,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管理,为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以及私营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提供结算和托管服务。在2009年6月,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的平均每日成交额为1,440亿港元。截至2009年6月底,未偿还的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数额约为2,880亿港元。在2008年,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以外的港元债务证券数额共达1,380亿港元。香港金银业贸易场自二十世纪初开始已为投资者提供买卖黄金的交易平台。2006年内,在该贸易场交易的九九金总数量达320万両。香港是全球昀开放的保险业中心之一。在2009年7月,本港共有172间认可的保险公司,其中89间在香港注册成立,其余83间则分别在22个国家注册成立,当中以百慕达昀多。近年,香港的保险业市场每年都有良好的增长。在2007年,保费总额约为1,970亿港元。香港已发展成为亚洲区内昀大的资产管理中心之一。截止2007年年底,香港的基金管理业务合并资产的总值达96,310亿港元,较2006年上升56.5%,而与2005年比较,升幅达112.8%。此外,香港亦是投资组合管理活动的区域中心,这类活动包括香港认可的单位信托和互惠基金,以及较大规模的机构基金管理。截至2009年3月31日,本港共有2093个认可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在2008年年12月31日,该等获认可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的资产净值约为48,690亿港元。在2000年12月推行的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制度滚存庞大的退休资产,促进了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强积金属长线的投资活动,除了对新投资产品带来需求外,亦增加对现有产品的需求,更有助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截至2009年6月,强积金计划下的累算资产总额已达到2,597.1亿港元(333亿美元)。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为配合国际趋势,香港历年来已制定和发展本地的金融服务监管制度。主要监管机构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分别负责监管银行业、证券和期货业、保险业和退休计划的业务。在1993年,政府把外汇基金办事处及银行业监理处合并为金管局,主要目的是确保维持金融体制及银行业稳定等中央银行的功能,能够由一个具专业知识的机构执行,并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从而维系港人及国际财经界对香港的信心。除了监管银行业外,金管局的其他功能和目标包括维持港元稳定、提高金融制度的效率及促进其发展,以及维护廉洁公正的金融制度;这与世界各地中央银行的功能和目标大致相同。政府并不参与证券期货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证监会于1989年成立,是一个独立的法定组织,负责执行规管香港证券期货市场的法例,以及促进和推动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证监会致力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并为投资者提供保障。证监会根据现行的规管架构,有责任规管和监察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机构,包括联交所、期交所及三间认可的结算公司。政府会在有需要时协助推动及协调证监会和香港交易所推行的市场改革。《200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已于2006年6月23日生效,该修订条例就分开证监会主席与该会执行管理层的角色,以及增设行政总裁职位而订定条文。在新的架构下,主席领导证监会董事局制定证监会的整体方向、政策及策略,以及监察执行管理层在落实董事局所议定的目标、政策及策略方面的工作。至于行政总裁,他须对证监会的日常运作负起行政职责。这个模式与本地及国际的昀佳管治方法一致。保监处为政府架构内的一个办事处,负责执行规管保险公司和中介人的法例。保险业监理专员获委为保险业监督,对本港保险业实行审慎的监管,以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此外,保险业界会征询保险业监督的意见,制订自我监管的措施,以加强保险市场的专业纪律。在保险业监督的推动下,保险业已实施「保险中介人素质保证计划」,规定所有保险中介人须通过考试方能执业。另外,他们亦须参加持续的专业培训计划,才获准延续有关登记或授权。为了进一步完善保险业的监管架构,香港政府现正研究设立独立于政府架构的保险业监督,以增加监管机构在运作及招聘员工方面的灵活性,并为配合国际社会快将采用的「风险为本资本监管制度」作好准备。积金局于1998年9月成立。该局是独立的法定组织,负责规管和监察强积金制度的运作。银行:本港的接受存款机构划分为三级,分别是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根据《银行业条例》,上述的银行及公司统称为「认可机构」。这些认可机构可以本港注册公司或外国银行分行形式在本港经营业务。目前,只有持牌银行才可经营往来户口业务,以及接纳任何数额和期限的存款。有限制牌照银行主要经营商业银行及资本市场业务。这些银行可接受50万港元或以上的存款,存款期不限。接受存款公司以属于持牌银行所有,或与持牌银行有联系的机构居多,并经营一系列的业务,主要是消费贷款业务。接受存款公司只可接受10万港元或以上、原定期限昀少为三个月的存款。根据香港存款保障计划,一旦银行倒闭,每名存款人可获昀高达十万港元的保障。认可机构三级制使那些基础稳固但规模不及一般银行的公司,有资格申请成为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以便能接受本地人士存款,或经营批发及投资性质的银行业务。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拟定认可准则的目的,是确保只有组织健全及管理完善的机构,才可获委托接受公众的存款。当局会定期检讨发牌准则,以确保这些准则能够反映监管环境不时转变的需要,并符合不断改变的国际标准。认可机构必须遵守《银行业条例》的规定,维持足够的流动资金和资本充足比率;定期向金管局提交统计报表;遵守贷款予客户或董事及雇员的限额规定;以及在委任董事和行政总裁(包括其候补人)及控制权改变时,寻求金管局的批准。外国银行以分行形式在港经营业务,是无须在香港持有资本的。根据《银行业条例》,这些银行亦不受资本比率规定或以资本为基础的大额风险额度所限制。香港在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架构符合国际标准,包括由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监管银行业的主要原则》。监管程序采用风险为本的模式,着重评估认可机构就所面对的现有及潜在风险而采用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质素。监管的目的在于设计一套审慎的监察制度,以协助维持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及有效运作,同时并提供足够的灵活空间,让认可机构作出商业决定。证券及期货:香港特区政府对证券业的政策,是为该行业提供有利环境,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公平运作的市场,并施以足够的监管,尽可能确保证券及期货机构依循完善的商业标准,以保持投资者的信心,但又不会因制度繁琐或财政干预而受到不必要的窒碍。科技发展及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趋势正加剧各地市场间的竞争。为提高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财政司司长于1999年3月发表财政预算案演词时,公布就证券及期货市场推行三大范畴的改革。改革措施包括改善市场的基础设施;透过把两间交易所及三间结算公司股份化和合并,对市场架构进行改革;以及把规管制度的法律架构更新和精简合理化。在市场架构改革方面,有关两个交易所及三间结算公司合并的授权法例,即《交易及结算所(合并)条例》,已于2000年2月24日制定,合并计划其后在2000年3月6日完成。作为合并后的机构,香港交易所于2000年6月27日在其本身的交易所上市。合并的目的在于设立一个新的市场架构以提高效率、减低成本、加强风险管理及鼓励市场推出新产品和服务,从而提高市场的竞争力。香港交易所是一间商业机构,但获授予维持一个公平而有秩序的市场,以及审慎管理风险等重要公共职能。根据上述法例订立的制衡措施,旨在确保该公
本文标题:香港便览-香港的金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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