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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公共行政评论》第一辑《城市治理与公共权力》2005年城市治安犯罪防控策略的反思与重构——以犯罪学为分析视角汪明亮[内容摘要]城市治安犯罪是困扰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严打是对付城市治安犯罪的一种手段,而犯罪学是研究犯罪原因、犯罪现象及犯罪对策的一门科学,因而严打的利弊得失评判也少不了犯罪学的支撑,可以说,只有给予犯罪学关怀,严打才会多一份理性,少一份盲动。在借鉴、发展西方犯罪学理论精华的基础上,笔者对严打的宏观评判是:城市治安犯罪原因的多元性导致犯罪预防对策的多样性,严打只是一种事后预防手段,它不是最佳预防城市治安犯罪手段;严打虽然不是最佳预防城市治安犯罪手段,但受犯罪饱和性影响,严打又是控制城市治安犯罪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手段;作为不可或缺手段的严打必须修正,修正后的严打指的是:当城市治安犯罪率已达最高犯罪率水平线(超过公众、政府的容忍度),政府在法治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调动司法资源,把城市治安犯罪率压到最高犯罪率水平线以下的刑事政策手段。一、城市治安犯罪及其防控对策城市治安犯罪,是指严重违反城市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城市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中心,是人口、设施、物资、财富、文化、科技和信息高度集中并快速运转的开放载体。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从本质上讲,城市是人与物、人与人相互作用下产生的结构性和非结构性的各类社会矛盾,如不及时调整与处理,就会出现犯罪陡增现象。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都出现过犯罪高峰。因此,在国家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必然是犯罪活动的密集区和高发区。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一直处于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经济生活单一,城市人口流动不大。在此种背景下,我国一度是预防、控制犯罪富有成效的国家,并以青少年犯罪率低和改造的成功率高而引以自豪。然而,自20世纪70年带末80年代初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由封闭转向开放,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慢节奏变为快节奏,引起了社会道德、价值观念、利益结构的倾斜、失落和变化,再加上社会控制力的急剧减弱,从而使犯罪活动进入高发期。一时间,平静的共和国大地掀起了一股股犯罪浪潮。1在一股股犯罪浪潮中,最为突出的是城市治安犯罪。为了打击犯罪(特别是城市治安犯罪),保护人民,1如1981年的刑事立案数为890281起,1982年的刑事立案数为748476起,1983年的刑事立案数为610478起„„1999年的刑事立案数为2249319起,2000年的刑事立案数为3637307起„„《复旦公共行政评论》第一辑《城市治理与公共权力》2005年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策略,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严打。严打的内涵是:党和国家在社会治安严峻情况下,为打击某几类严重刑事犯罪而制定的,由司法机关为主要执行主体的,以从重从快为基本要求的一种具体刑事政策,其以运动、战役的形式存在。严打的基本要求(核心内容)是“从重从快”。“从重”是指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并在一定的情况下适用顶格刑,该抓的抓,该判的判,该杀的杀。“从快”是指集中力量发动战役,“一个大城市,一网打尽,一次打他一大批”,追求的是速度、效应。严打的外延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前者包括一切严厉打击某一类或某几类严重刑事犯罪的活动。既包括由党中央发动的全国统一行动的严打,也包括由公安机关发动的针对某一类或某几类犯罪的专项斗争。后者专指由党中央发动的全国统一行动的严打,包括1983年严打、1996年严打和2001年严打。事实证明,严打有利地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特别是严重城市治安犯罪)、维护了城市社会稳定,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事业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然而,由于严打动用的是刑罚手段,采取的是“从重从快”的战役方式,这又可能与刑事法的相关原则发生冲突。因而,关于严打的利弊得失,理论界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认为严打是无奈之举,有人认为严打是长久之计。本文主要从犯罪学,特别是西方犯罪学的角度,来解读严打刑事政策。作者的主要观点是:严打不是最佳防控城市治安犯罪手段;但严打又是不可或缺预防城市治安犯罪手段;严打必须修正。二、严打不是最佳防控城市治安犯罪手段:犯罪的多因性使然犯罪(特别城市治安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发生的原因是多样的,抑制犯罪原因的手段也必然是多样的。我们认为,严打并不是最佳的防控城市治安犯罪手段。为什么会发生犯罪?犯罪变化的原因何在?对此,中西方的先哲早有论述。2但是,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化、科学化研究的,则是始于19世纪末的西方犯罪学家。3西方犯罪学理论虽然纷繁复杂,在对犯罪的解释方面都有其切入点,但2如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子主张的性恶论认为:人生性“好利”、“疾恶”、“好声色”,由此产生了“争夺”、“残贼”和“淫乱”。只有通过后天的“起礼仪、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过之,才可为君子。”参见荀子:《告子上》第六章。又如,古希腊思想家德谟克利特认为,人之所以作恶,是由于不能节制欲望。“由于贪得无厌,终于作出无可挽救的犯法行为来。”(参见《西方哲学原著选读》第53页。)3其最著名的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和最重要的代表人物贝卡利亚(Beccaria)。通过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对欧洲乃至全世界许多国家的犯罪与刑罚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在犯罪学历史上起了开创新时代的作用。“古典学派通常与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的名字联系在一起。”(参见沃尔德和伯纳德(ThomasJ.Bernard):《理论犯罪学》,英文版,1986年,第18页。)《复旦公共行政评论》第一辑《城市治理与公共权力》2005年每一种理论都不是万能的,其只能是对某一类犯罪现象具有一定的解释,而不可能用来解释全部的犯罪现象,这是由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决定的。笔者认为,对于城市治安犯罪可以从不同角度用不同犯罪学理论进行诠释。41.不同交往理论(differentialassociationtheory):犯罪是学习得来的不同交往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萨瑟兰(Sutherland),该理论的核心是认为犯罪是学习得来的。不同交往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5(1)犯罪行为是习得的。这意味着犯罪行为本身并不是消极地通过遗传获得的。没有受过犯罪训练的人不会创造犯罪行为。(2)犯罪行为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而习得的。这种交往在许多方面是言语性的,但是也包括“手势交往”。(3)对犯罪行为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亲密人的群体中。这意味着非人的交往媒介,如电影、报纸,在犯罪行为的产生中只是消极地起着比较次要的作用。(4)犯罪行为的学习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犯罪的技术,这种技术有时非常复杂,有时非常简单;二是动机、内趋力、合理化和态度的特定方向。(5)动机和内趋力的特定方向,是从赞许的或不赞许的法典解释中习得的。在一些社会中,个人周围充满了总是把法典解释为可以观察到的遵守规则的人,而在另一些社会中,个人周围却充满了鼓励违反法典的解释的人。(6)一个人之所以变成违法者,是因为赞成破坏法典的解释超过了不赞成破坏法典的解释。(7)不同交往可能在出现频率、持续时间、优先性与强度方面有所不同。(8)通过与犯罪的非犯罪的榜样的交往来学习犯罪行为的过程,包含了在其他学习中所有的全部机制。这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的学习并不限于模仿过程。(9)尽管犯罪行为是一般需要(generalneed)和价值的表现,但却不能用那些一般需要和价值来解释,因为非犯罪行为也是同样的需要和价值的表现。不同交往理论强调了“犯罪行为是习得的”,这一点对于我们探寻城市治安犯罪的动因有着重要意义。我们认为,城市治安犯罪的行为方式、技巧也往往是在“学习”中取得的。如行为人实施的组织卖淫、贩卖毒品、制作淫秽物品、拐卖妇女等城市治安犯罪,其都不可能是天生就会的,而是通过后天的“学习”得来的。64出于写作的需要,我们只是引用犯罪学理论来解释城市治安犯罪的原因,而不对犯罪学理论本身予以利弊评判。实际上,任何一种犯罪学理论都是有缺陷的,但同时又有它的思想火花。我们所要做的,并不是要创造一种新型的犯罪学理论,而是从不同角度用这些火花来诠释城市治安犯罪现象,从而多视角地反思严打对策。5参见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03—405页。6案例如:罪犯杨某,17岁,因在半年中与别人结伙流窜于南京、上海、杭州、广州等十多个大中城市,流窜盗窃近百起,窃得大量财物,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监狱里,他悔恨交加、痛哭流涕地交代《复旦公共行政评论》第一辑《城市治理与公共权力》2005年不同交往理论对城市治安犯罪防控对策的设计有着重要意义。萨瑟兰的学生唐纳德·克雷西(DonaldCressey)根据不同交往理论提出的犯罪对策结论是:必须根本改变家庭、学校、职业和业余活动群体中的教育方式。让犯罪分子一起关押在监狱的做法是错误的。他们在犯罪心态和技巧方面,学习那些直至那时还不了解的东西。如果想改变犯罪分子,就必须使他们适应强调守法行为的群体,并使其与遵循犯罪目的的群体相疏远。7严打对策,强调对城市治安犯罪“从重从快”,主张“该抓就抓、该判就判”。从短期效应看,这对暂时净化城市治安环境,清除社会垃圾(罪犯),取信于民,都具有重大意义。然而从长期效应看,严打对策又不失为无奈之举,而非长久之计。8正如不同交往理论所主张,犯罪是学习得来的。严打带来的不良后果之一就是为犯罪学习“创造了条件”,而且是很不错的条件。比如,对那些“该判就判”的罪犯,其出路大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被关进监狱。9监狱究竟能否改造罪犯?这一点早已引起西方学者的注意和研究,研究表明,监狱实际上很难实现改造功能,相反,“监狱在减少、控制、预防犯罪方面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在美国各地各种各样的监狱里的不可思议的累犯率,使得美国监狱的阻止犯罪和改造罪犯的功能丧失殆尽,罪犯关押的时间越长,他成为累犯的可能性就越大。”10“有情况表明,判处6个月以上刑期的罪犯,其成为累犯的可能性将显著增加。并可能加大其再犯之罪的严重性。”11那些把监狱描绘成“犯罪工厂”说:“我的犯罪,都是逃学后,跟坏人学坏的。”他原是某县中的初三学生,父母都是工人,从小宠爱娇惯。平时他不遵守学校的纪律,对学习不感兴趣,于是和老师、家人扯谎,逃学在街上游荡。一次,杨某在游荡中遇到了周某,周某是一个盗窃团伙的头目,于是周某一方面对杨某传输“江湖”理念,另一方面,教授杨某盗窃技巧。于是在周某的影响下,杨某终于找到了自己感兴趣的事情,从而与周某一伙流荡江湖,干起了流窜盗窃的犯罪勾当。案例又如:罪犯李艳萍,被表哥卖给别人为妻,好不容易回到家后,家人却不能接受她,于是又被父亲再度以3000元的价格卖到河北,并生了两个儿子,因为难以忍受婆家的歧视,自己逃到河南郑州去打工,没曾想到刚到劳务市场,就被人贩子以介绍工作为名卖掉了。无知的李艳萍在这种情况下,不但没有想到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却在多次的被拐卖中,知道了妇女可以“卖钱”,学会了拐卖妇女的技巧,因而她想到了用同样的办法去劳务市场上去骗别的妇女。在之后的一个月里,她竟以介绍工作为名拐卖了三个妇女,最终由一个令人同情的受害者变成了令人痛恨的罪犯。7参见储槐植、许章润等著:《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8页。8对犯罪人并不只是“一抓了事”,“一判了事”,“对邪恶的人仅仅通过惩罚来加以限制是不够的,同时必须通过矫正措施使其醒悟”。(参见[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6页。)9实践中,虽然管制刑和死刑可以避免罪犯间的交叉感染。但由于适用管制刑的条件难以成就,管制刑形同虚设。由于死刑只能对罪行极其严重者适用,因而死刑适用也不具有普遍性。拘役刑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但由于受改造条件限制,拘役犯往往都是在拘役所或看守所服刑,在这种群押群管的条件下,也难以避免罪犯之间的相互感染。10SeeD.StanleyEitzen,DougA.Timmer,Criminology,JohnWiley&Sons,Inc,P571,1985.11SeeMcCarthy
本文标题:城市治安犯罪防控策略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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