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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员培训案例合同法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货物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一问:(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甲传真订货是要约邀请,乙报价是要约,甲回复报价是承诺。问(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买卖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问(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须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存在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债权人不知撤销事由的存在,则须自债务人进行行为之日起五年内行使。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案例二问:(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甲公司能证明乙公司知道其董事长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则合同无效,否则,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如果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则其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因为甲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否则,甲公司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2007年7月12日,武钢甲公司为降低武钢进口矿石海运成本,锁定海运价格,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五年巴西-中国航线长期租船合同。自2007年7月份以来,在市场海运费远高于合同价的情况下,乙共为武钢甲公司执行了5个COA航次,与同期市场价格相比,共为武钢节省海运费成本3200万美元。案例三按照合同约定,武钢甲公司应在2008年9月底向乙宣出2008年第四载货执行11月份航次,于2008年12月宣出2009年第一载货执行2月份航次,于2009年3月宣出2009年第二载货执行5月份航次。但自2008年10月,由于巴西矿山淡水河谷单方面撕毁合同,提出提价要求,遭到中国钢厂集体抵制,中钢协号召全国各大钢厂停止从巴西进口铁矿石,故武钢甲公司没有按期向乙公司宣出货载。同时,随着2008年底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扩大,铁矿石海运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海运市场行情不断下滑,且因乙公司已被丙钢厂提起仲裁(乙公司不是原船东,而是向丙钢厂租的船,丙钢厂又是向丁公司租的船),乙公司又向武钢甲公司提起仲裁。当时COA合同价和即期海运市场的价格出现了倒挂,乙公司就武钢甲公司停止执行COA合同提出了抗议,并要求按照COA合同约定向伦敦仲裁协会提起仲裁。为避免法律纠纷,武钢甲公司多次同乙公司沟通以求协商解决此纠纷。2009年7月9日,乙公司发来律师函,要求武钢甲公司委任伦敦仲裁协会仲裁员,否则将以乙公司公司委任的仲裁员作为双方的独立仲裁员。在收到此邮件后,武钢甲公司通过协商与乙公司公司暂时达成一致,暂不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故甲公司也未指定仲裁员。OWNERS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CHARTERERS武钢集团某公司中国-巴西长期租船合同某钢厂(二船东)丁公司(船东)(一)案件争议焦点伦敦海事仲裁庭(L.M.A.A)青远公司申请仲裁青远公司提起仲裁的理由:武钢某公司违约,未按期向青远公司宣货。船东青远公司租船合同已履行武钢某公司租船合同违约武钢某公司答辩理由:1、国际形势变化2、国内政策要求3、情势变更原则武钢某公司提出的解决方式:终止仲裁程序,谈判协商解决(二)案件进程达成谅解备忘录,武钢初步赔付已到位,后续事项仍在谈判中。(三)案件评析1、合同的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或者说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归责原则决定着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过错责任: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查违约人的违约行为,而且要考察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的过错。若当事人没有过错,则虽有违约发生,当事人也不负责任。严格责任:是指在违约的情况下,只要不属于法定或约定免责情形,违约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即决定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考虑违约者有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归责原则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哪些旅客伤亡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A.一旅客因制止扒窃行为被歹徒刺伤B.一旅客在客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突发心脏病身亡C.一失恋旅客在行车途中吞服安眠药过量致死D.一免票乘车婴儿在行车途中因急刹车受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违约责任采纳了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原则,第四十五条“受损害一方援用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条款时,无须证明违约一方有过错。”《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的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例: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2、合同的情势变更原则国际通说认为,情事之变更须为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引起,如果是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过错而引起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主观过错负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例:钟某于2008年1月与东风汽车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钟某购买200台C5小汽车,用于北京经营出租。合同订立后,汽车交付前,北京市政府公布新增汽车排放标准,C5小汽车按照新的规定不能上路运营。此例中:由于政府的政策调整,钟某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情势变更,钟某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例:武汉煤气公司与重庆仪表厂于1991年1月签订购买1万台煤气表的合同,约定每块煤气表价格40元,交货期限为1993年1月。当时,制造煤气表的原材料铝的价格为每吨4千元。1992年春天,有一位老人在中国的南海边化了一个圈,铝的市场价格暴涨为每吨1万6千元。此例中:铝的价格大幅上涨构成情势变更,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会导致重庆仪表厂的生存毁灭。例:职业股票炒家钟某与甲签订合同,约定甲交给钟某5亿元炒股,成本由甲承担,钟某提成利润的50%;亏损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钟某不承担责任,亏损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钟某承担20%的责任。正当钟某信心百倍之时,中国股市积累的问题总爆发,股票指数由一万一千点跌至两千点。此例中:钟某不得援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一般会被认定为正常的商业风险。甲向乙购进一批钢材,双方约定,由乙为甲代办托运。6月1日,承运人丙将钢材运往M县。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山洪爆发,火车在运输途中出轨,钢材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承担B.乙承担C.丙承担D.甲与丙分担甲向乙购进一批钢材,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乙所在城市s市。5月1日乙为甲代办托运运往m县。在运输过程中,5月3日甲与丙签订协议,将该批钢材转让给丙,在m县火车站交货。5月4日由于遇山洪暴发,火车在运输途中出轨,钢材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承担B乙承担C丙承担D甲与丙《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44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3、仲裁的选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仲裁法》第19条及联合国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2条的规定,合同双方有权以有效的书面形式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提交各缔约国仲裁,各缔约国均应承认合法仲裁裁决的效力。本案中仲裁选择国外仲裁机构的问题有:1、路途遥远2、国外仲裁机构费用昂贵3、语言沟通困难(四)管理启示1、加大合同签订的风险防范,一旦合同生效,严格执行合同。2、慎重对待合同中的纠纷解决条款,大力推进国内仲裁条款的谈判力度。谢谢!
本文标题:合同法案例分析-合同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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