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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07]37号)和我市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市级驻商州区以外单位,执行所在地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市级驻商州城区单位工作人员在商州区“四办两镇”(城关、陈塬、刘湾、大赵峪办事处,杨峪河、沙河子镇)临时外出工作,不作为出差对待,不享受差旅费补助。市级驻商州城区单位工作人员在商州辖区内“四办两镇”以外出差的,按照商州区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差旅费。第四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第六条市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副厅级以上及相当职级人员;被聘为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席(软座、软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三)市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第八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第九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机场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住宿,其超支部分自理。(一)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二)限额内住宿标准:市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或单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三)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第十一条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票据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没有到定点饭店住宿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定点饭店名单可上网查询(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网址)。区域级别省外省内市外市辖各县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300元/人/天260元/人/天180元/人/天正副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220元/人/天180元/人/天150元/人/天其余人员150元/人/天130元/人/天100元/人/天第十二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市外30元,市辖各县20元。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伙食补助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第十五条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第十六条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第五章公杂费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市外20元,市辖各县10元。公杂费主要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第六章参加会议和外派的差旅费第十九条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单位不再报销参会人员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包括会议期间),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第二十条离开本地城区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实(见)习、蹲点、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外派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第二十一条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外出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学习14天(含14天)以下的,参照第十九条报销差旅费;15天(含15天)以上的,单位报销往返一次途中(单位至学习地)差旅费。学习期间单位按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5元,根据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票报销住宿费,不发给公杂费。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如实申报,单位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托运费只能报销一次。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三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四条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销差旅费。第二十五条由部队转业到市级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得转嫁支出负担。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八条市级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派遣制度和公务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公务人员出差管理。第二十九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三十条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的财务管理和核算,不得变相提高差旅费标准。单位财务人员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严格按规定审核报销差旅费,对不真实、不合法的票据以及违反差旅费规定和其他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否则,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行。原商洛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商洛地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商署财事[1996]513号)同时废止。市级其他文件和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文标题:商洛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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