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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县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动物防疫和检疫工作的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协检员(以下简称动物协检员)是指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协检员资格,依法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兽医专业人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动物协检员的管理。第二章动物协检员资格及确认程序第四条动物协检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取得贵州省农业委员会颁发的《动物检疫员证》,但未纳入官方兽医体系的编外(在岗)人员,其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根据检疫工作实际,如需增加动物协检员,其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以上。具体由各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制定选拔方案。第五条动物协检员由本人申请,县(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推荐,经县(区)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第三章动物协检员的职责第六条动物协检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一)协助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记录检疫情况,将协检结果及时报告官方兽医;(二)在协检工作中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及其他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要立即报告官方兽医,并协助官方兽医采取隔离、采样、封存等措施,制止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上市、出售、运输,监督指导货主按规定进行处理和消毒;(三)在协检工作中发现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要立即报告官方兽医,并协助官方兽医进行处理;(四)协助官方兽医对责任区内动物饲养、屠宰单位和个人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五)承担主管部门和官方兽医交办与检疫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动物协检员在执行协检任务时应做到:(一)衣着整洁,佩戴统一标志;(二)按照农业部动物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三)如实记录检疫情况、报告协检结果,对协检结果负责;(四)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其他协检工作。第四章动物协检员的培训第八条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动物协检员的岗前和在岗培训。第九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辖区内动物协检员教育培训计划,按规定每年定期组织动物检疫协检员进行培训。第五章动物协检员的管理第十条各县(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区域内动物检疫协检员的管理工作,建立并落实动物协检员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第十一条各县(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参照官方兽医制度实施前,协检员个人具体从事的岗位待遇,保持动物协检员原工资供给渠道稳定。没有稳定供给渠道的,按照下列方法执行:(一)基础补贴:按照《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由财政承担。(二)其它福利待遇:按照协检员的工作开展情况从检疫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三)职业病救助:当协检员发生相关职业病时,由财政给予全额救助。第十二条动物协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动物协检员资格:(一)因伤残、染病无法继续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或调离工作岗位的;(二)不按照动物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的;(三)不如实记录检疫情况,伪造协检结果的;(四)不履行动物检疫协检员其他职责的;(五)违规违纪,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七)不能胜任动物检疫工作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取消动物协检员资格后30日内,报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第十三条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情节恶劣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取消其动物协检员资格,依法追究相关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松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协检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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