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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性生育权存在的争议(一)单身女性生育权在西方国家存在的争议生育自由决定权是生育权的核心内容。西方国家对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争议焦点也主要集中在生育自由决定权方面,其争论所针对的主体不仅是单身女性,也包括已婚女性。然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女性自由决定生育子女的权利是被普遍认可的,但能否自由决定中止妊娠却是一直在争论不休的。以美国为例,对于堕胎持明显的反对态度。在早期的美国,堕胎行为被视作负面行为,这属于对人类生命的一种攻击。早期的美国殖民者沿用了来自英国的普通法,规定了在胎动发生之前的堕胎行为属于轻罪,而在胎动之后的堕胎行为属于重罪。后来普通法将轻重罪处罚界限向前推至授精时,即把授精当做是生命开始的时间点,那么只要是堕胎行为就按照重罪处罚。美国各州也都通过了各自的反堕胎法,以法律来禁止堕胎行为。19世纪人口增长和经济稳定理论的发展,哲学家托马斯·马修斯提出婴儿大量出生,超出了最合适的人口数量,地球的负担会逐渐加重,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必然受到人口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20世纪初,托马斯的追随者玛格丽特·桑格建立美国联邦计划生育组织,呼吁将堕胎行为合法化。赞成避孕和堕胎合法化的理论,在20世纪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与接受。1973年,美国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件(即德州禁止堕胎案),让美国最高法院首次对妇女堕胎权利发表意见,这个案件引发了全美国对“生育权”中“堕胎权”的全面争论。单身女性诺玛·麦克维意外怀孕,但居无定所、没有收入的她根本没有能力去照顾一个小生命,可她所在的德克萨斯州的法律禁止堕胎,于是,她在某个支持堕胎行为合法化的组织帮助之下,化名为“简·罗伊”,将德克萨斯州禁止堕胎法律的达拉斯县检察长韦德告上法庭。罗伊的胜诉,直接推翻了德克萨斯州禁止堕胎行为的法律。在此之前,美国有大部分州的法律规定堕胎行为违法。该案判决被视为美国20世纪最重要的判决之一,表明妇女对于生育行为的自由决定权高于胎儿的生存权。自此以后,美国的女性不管是单身、还是已婚的,才算开始享有了相对完整的生育权。2003年11月5日,美国前总统小布什签署了《禁止晚期堕胎法案》,这一方案成为美国法律史上的又一禁止堕胎的法律,该法案禁止对第二和第三个阶段的胎儿实施流产,却没有提到危及母亲的生命时流产手术是否合法。但是美国现任总统奥巴马上台后不久撤销了这项法案,白宫发言人称:“该举措将会帮助拯救生命,使最贫穷的妇女和家庭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改善他们的未来。”即不论是单身妇女还是已婚妇女,都应该有权利为自己的生活质量和未来选择生或者不生子女。这也表明了目前美国法律的态度是明确了堕胎行为的合法性。(二)单身女性生育权在我国存在的争议如上所述对生育权的争议主要表现在生育自由决定权。但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争议焦点不同,在西方集中在生育自由决定权中的自由决定“不生育”,而在我国限制的是单身女性自由决定“生育”的权利,即单身女性怀孕后只可以堕胎,不可以生育。我国的《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脱离母体并开始独立呼吸的时间作为出生的时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胎儿既未出生,当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在我国堕胎并不被法律禁止。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大背景下,减少人口增长数量,限制新生儿出生的观点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因而在单身女性生育权方面,国内学界大部分也是持反对态度,其反对主要有以下理由:1、以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维持现有婚姻家庭稳定和维护人类身体素质的角度来反对单身女性生育权。中国人的“家天下”思想根深蒂固,认为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观念是对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强烈冲击。另一方面如果单身女性生育权合法化还可能导致近亲繁殖的危险,若单身女性选择人工授精进行生育子女的话对其精子的来源就不能知情。且我国目前在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方面还没有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2、以生育权为合法夫妻关系双方的身份权、维护下一代的代际权利平等角度来反对单身女性生育权。反对者认为生育权应该是基于合法存在夫妻关系,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生育子女便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的生育权。没有合法的婚姻条件的女性就不拥有合法的生育权,就不能随心所欲地生育子女。并且认为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的话,就会对后代人的知情权、父爱权以及和父亲相关的被抚养权和继承权等造成影响。
本文标题:单身女性生育权存在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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