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南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名录
南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南府办函〔2014〕250号),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涉及的建设项目,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中规定由设区市及设区市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在南宁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分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城区)四级。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五条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的相关文件后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核准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后和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第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保厅规定执行。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环保厅明确由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四)跨县、城区、开发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可能造成跨县、城区、开发区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六)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七)经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有重大变动需重新审批和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需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八)列入本办法附表的项目。第七条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辖区内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第八条城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辖区内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但不包括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以及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第九条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建设项目,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按有关规定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被审批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原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南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同时废止。附表: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附表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修订)项目类别建设项目内容(一)水利1、水库非国际河流、非跨省(区)河流上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至1000万立方米(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项目。2、引水工程除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保厅审批以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3、防洪工程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农、林、牧、渔1、农产品基地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2、经济林基地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3、森林采伐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4、养殖场(区)市区范围内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5、水产养殖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6、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项目全部。(三)煤炭1、煤炭开采除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保厅审批以外的全部项目。2、煤层气开采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四)电力1、水力发电除郁江干流河段外,总装机容量25万千万以下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水电站项目。2、综合利用发电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3、其他能源发电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4、送(输)变电工程除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保厅审批以外的全部项目。(五)石油、天然气1、油库非国家原油存储设施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2、气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以外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3、石油、天然气管线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六)黑色金属1、采选除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保厅审批以外的全部项目。2、压延加工市区范围内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七)有色金属1、采选除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保厅审批以外的全部项目。2、合金制造全部。(八)金属制品1、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2、铸铁金属件制造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九)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1、土砂石开采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2、化学矿采选全部。3、采盐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4、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全部。5、水泥粉磨站市区范围内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6、玻璃及玻璃制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7、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8、陶瓷制品年产100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陶瓷;年产150万件以上卫生陶瓷;年产250万件以上日用陶瓷。9、耐火材料及其制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10、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十)机械、电子除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保厅审批以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十一)石化、化工1、石化除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保厅审批以外的全部项目。2、化工除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保厅审批以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十二)医药1、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全部。2、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十三)轻工除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保厅审批以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十四)纺织化纤1、化学纤维制造全部。2、纺织品制造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3、服装制造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十五)公路50公里以下(不含50公里)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以及市区范围内其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十六)铁路100公里以下站场连接线及支线项目。(十七)民航机场总投资5亿元以下扩建民用机场和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十八)水运南宁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煤炭、矿石、油气、危险品泊位以外的泊位;煤炭、矿石、油气、危险品泊位以外的其他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年吞吐能力100万吨以下港口、码头项目;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内河四级及以下航道整治项目;以及其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十九)城市交通设施市区范围内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十)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1、自来水生产和供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2、工业、生活污水集中处理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3、生活垃圾集中处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4、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除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保厅审批以外的全部项目。5、仓储、物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6、城镇河道、湖泊整治市区范围内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7、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8、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市区范围内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十一)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市区范围内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2、医院市区范围内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3、专科防治所(站)市区范围内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4、疾病控制中心市区范围内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5、专业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6、研发基地市区范围内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7、体育场市区范围内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8、体育馆市区范围内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9、高尔夫球场全部。10、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市区范围内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11、旅游开发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项目;自治区风景名胜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和自治区地质公园区域内总投资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投资5000万以下(不含5000万)和涉及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市区范围内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其他旅游开发项目。12、影视基地建设市区范围内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17、殡仪馆市区范围内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十二)核与辐射除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保厅审批以外的全部项目。(二十三)涉密工程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秘密及机密项目。(二十四)外商投资除《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4年本)》1至10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总投资(含增资)2000万美元以下(不含2000万美元)限制类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鼓励类项目。(二十五)其他涉及制糖、造纸、酒精、淀粉、化工、水泥、染料、电石、电镀、纺织、黄金采选等行业的污染治理项目。注:1、本目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2、“环境敏感区”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执行。
本文标题:南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名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59669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