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讲义
1、《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讲义(全校选修)河北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贸系张建东二○○二年九月制作二○○九年一月修订内容提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概述利用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环境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终止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利用外资应注意的问题外商间接投资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问题第一讲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概述1.1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2外商投资企业的作用§1.1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独资企业这三种类型企业的总称。(外商投资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中一国境内共同投资兴建起来的经济组织。)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称中外合营企业)1、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简称外国合营者或外商),依据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股权式合营企业)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共同投资:双方以外汇资金、人民币现金、机器设备、厂房和无形资产(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投资入股;注:资本品包。
2、括:实物资产——厂房、机器设备等金融资产——货币资本有价证券(债券,股票等)无形资产——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权等(2)共同管理:双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出资比例派出董事,组成董事会,聘请总经理;(3)共享利润: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经营利润;(4)共担风险:企业亏损时,合资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担风险,分担的亏损额不超过合营者注册资本的限度。(5)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照合同规定的各方投资条件、收益分配、风险责任和经营方式等进行经营的契约式经济组织。(契约式合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1)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3)收益分配不按股权计算,合作各方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但是分配方式必须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4)。
3、从组织形式上看,可以具有法人资格,也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参加合作企业的各方分别拥有各自的财产,组成联合的管理机构进行经营管理。(5)合作期间,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以约定的方式收回,合作期满后,全部财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不另清算。四、外商独资企业1、外商独资企业的概念——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国外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我国的法律并经过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方投资、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注:我国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不一定只有一个,它可以是由几个外商联合起来建立的公司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外资企业。2、外商独资企业的特点(1)外商独资企业不是外国的企业和外国的法人,而是中国的企业和中国的法人。(2)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它形式。(3)外资企业资本所有权人的国籍必须是外国人,包括相同国籍和不同国籍的外国。企业资本构成必须全部是外国资本。(目前情况下,台、港、澳和海外华侨独资投资所办的企业,也视同为外商独资企业。(4)外资企业由外商独立经营管理,接受中国主管部门监督,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对企业经营的资源人。
4、、财、物已经经营活动过程供、产、销的控制权五、中外合作开发1、概念:——中国合作开发也叫中国合作勘探开发,是前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应用于我国的海洋石油和煤炭资源的开发。《P.R.C.对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国家对海洋石油资源拥有永久主权,参与资源开采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接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2、国际上合作开采资源的合同模式(5种)(1)租让制——是资源国在一定时期内,把一定地区内的资源勘探权和开采权租让给外国公司,资源国通过收取租金与开采税来制约外国公司,采出的资源产品原则上归外国公司。(2)产品分成合同——资源国拥有土地和资源所有权,由外国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筹措资金和技术设备。资源开采出后,外国公司按照合同提取部分资源作为对其资金、技术等的补偿,剩余部分由资源国与外国公司分享。(3)联合经营——是由资源国与外国石油公司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一种模式。又分为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两种方式。前者是由资源国与外国公司共同投资组成公司机构,进行资源的勘探与开发,双方按照投资比例承担风险,分配收益。后者是由资源国与外国公司订立合同进行联合。
5、经营,双方组成一个联合管理机构对开采活动进行管理,但该机构不是独立法人。(4)风险合同——资源国拥有作业区的土地所有权和资源主权,由外国公司提供资金和技术进行勘探开采,承担勘探风险,但不掌握产品的分配权。(5)承包作业合同——由资源国自己投资、自负盈亏,独立进行勘探和开采,只是通过签定合同支付费用,把某项难度较大的工作交与外国公司承包完成。注:目前我国的中外合作开发中,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组成的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业务的企业,主要采用风险合同与联合经营相结合的模式。§1.2外商投资企业的作用1、可以筹措经济建设所需资金和外汇,扩大企业的生产能力;我国目前有1.9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应考虑如何合理有效利用2、便于企业引进先进的实用技术,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以技术换市场的效果如何?3、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生产力的合理配置;第一、二、三产业的升级由此改善产品结构4、扩大产品销售市场,增强国际经济联系;5、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经济效益与税收问题6、可以广开就业门路,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对国有企业的冲击7、有助于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我国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8。
6、、有助于培养国际经济管理人才,加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关于利用外资的作用问题,我们应当本着发展的眼光,与时俱进地进行分析。既要看到利用外资带来的积极作用,也应当通过冷静的思考,看到外商来华投资中存在的不利影响。第二讲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法律依据及立法原则2.1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法律依据一般来说,外商投资企业在哪个国家或地区登记注册,它便是哪个国家的法人,拥有哪个国家的国籍,就受哪个国家的法律管辖和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问题,必须依据企业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如公司法、商法或其他专门法律作为处理日常经济活动的行为规范。一、母体法律: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作为法律基础。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是国家所有法律的母法(或成称“母体法律”)宪法第18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宪。
7、法第32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二、主体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合资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外资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合作法》上述三个法律是我国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证,是国家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主体法律”注意:2001年,我国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很多涉外法律进行了修订。在援引法律时应当以最新的法律作为依据,注意法律的时效性。附有2001年修订的相关法律。三、专项法律:主要指1980年后先后制订的一系列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劳动、税收等法律。上述法律3类法律,构成了我国涉外经济的法律体系。2.2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原则一、我国涉外经济立法的精神和目的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吸收外国投资,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以便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提高企业现代管理水平,加速我国经济建设的进程。二、涉外经济立法的重要原则。
8、: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是我国立法的根本原则。国家主权——是指领土权、领空权、领海权及行政管辖权。所有外国人来华投资,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尊重中国的主权,必须以中国法律为准绳,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不允许进行任何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危害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活动。(行政管辖权主要包括税收管辖权以及海关关权等)涉外经济法明确规定:凡在我国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一切活动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都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都要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二)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平等互利——是指在政治上的平等,在经济上的互利,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对外经济往来一贯奉行的基本原则。我们立法的目的之一,是使中外双方能依法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合营合同,合理地确定和调整中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彼此能够有效地密切合作,促进企业的更大发展。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
9、益、共担风险就是平等互利原则的具体体现。《合资法》、《合作法》第一条都明确提出要“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举办合资企业。《外资法》明确规定在购置原材料、缴纳税收、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等方面外资企业与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基本相同。《合资法》与《合作法》许多条文中都体现了平等互利民主协商的原则。如: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正副经理的担任;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合营者的注册资本的转让等,“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合营各方以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时的价格,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利润分配、合营企业的合同期限和合营各方发生纠纷,都要采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和民主协商的方法加以解决。(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投资安全是中外合营者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国际上已经对投资安全保障形成惯例。我国《合资法》中规定:“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后来,该法修改后,更进一步明确提出: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三个主体法律和不少条例都明确宣布:合营。
10、企业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保护合营企业免受滥收税费的损害等。*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体现1、保证外商来华投资所必要的民事权利;2、保护外商的资本所有权;3、允许外商纳税后的利润能够自由地汇出;4、允许外商在华企业中止、终止时,能够将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汇出国外;5、国家因公共事业发展需要征用外商资产时,保证给予合理的补偿金。(四)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准则和规则,它们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已经被各国普遍接受和使用,我国在涉外经济立法中也应该尊重并参照这些国际惯例。尤其是在加入WTO之后,更应如此。应用:1、合营企业的管理体制实行董事会的形式;2、对合营企业开始获利的头几年可申请减免税的优惠待遇;3、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4、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而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节或仲裁,也可以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第三讲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环境(上)3.1投资环境的涵义与特征3.2投资环境的构成要素政治、法律环境;经济、技术环境;社会文化环境;自然地理。
本文标题:《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讲义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5720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