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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物流导论第一章国际物流概述第一节国际物流概念一、国际物流:是组织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和制成品在国与国之间进行流动和转移的活动,是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物流,也称国际大流通和大物流。二、国际物流的特点:(一)经营环境存在着较大差异。(二)高风险性。(三)物流信息化具有先进性。(四)主要运输方式具有复杂性。(五)国际物流的标准化要求较高。三、国际物流的分类(一)进口物流和出口物流(二)国际商品物流、国际展品物流、国际军火物流、国际邮政物流和国际逆向物流国际商品物流:指通过国际贸易实现的交易活动的商品在国际间的流动。(有去无回)国际展品物流:指以展览、展示为目的,暂时将商品运如一国境内,待展览结束后再复运出境的物流活动。(有去有回)国际邮政物流:指通过国际邮政运送系统办理的包裹、函件等递送活动(门到门或手到手)。国际逆向物流:指对国际贸易中回流的商品进行改造和重修的活动,包括循环利用容器和包装材料、退货、调货等,是目前物流领域中的热点。第二节国际物流系统一、国际物流系统的组成:国际物流系统由商品的包装、储存、运输、检验、外贸加工及国际配送等子系统构成。储存和运输子系统是物流的两大支柱,产生时间和空间效益。(一)国际货物运输系统外贸运输的两段性:指外贸运输分为国内运输段和国际运输段两段。(二)外贸商品储存系统储存保管的作用:克服外贸商品使用价值在时间上的矛盾,创造商品的时间价值。(三)进出口商品装卸与搬运子系统国际物流装卸与搬运作业,是商品短距离的搬移,是仓库作业和运输作业的纽带和桥梁,也实现物流的空间效益,保证商品运输和保管的连续性。(四)进出口商品的流通加工与检验子系统流通加工与检验的作用:使商品发生一定的物流和化学以及形状变化的加工过程,促进销售,提高物流效率,保证产品质量。(五)商品包装子系统包装标志:便于识别货物和计数,主要有运输标志和指示性、警告性标志两种。1、运输标志:习惯称为唛头或唛。通常由三部分组成:收货人及发货人名称的代用简字或代号和简单图形;目的港(地)名称;件号。有的还列入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或进口许可证号码等。2、指示性、警告性标志。目的:提醒注意,保障货物和操作人员的安全。(六)国际物流信息子系统。主要功能:采集、处理和传递国际物流和商流的信息情报二、国际物流网络系统(一)国际物流网络系统的概念:指由多个收发货的节点和它们之间的连线所构成的物流抽象网络以及与之相伴随的信息流网络的有机整体。节点:指进出口国内外的各层仓库,如制造仓库、口岸仓库。作用:实现国际物流系统的时间效益,克服生产和消费时间上的分离。连线:指连接收发节点的运输连线,如海运航线、铁路线、飞机航线等。作用:使货物产生空间位移,实现货物的空间效益。三、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物流系统的运作(一)全球化采购1、全球化采购发展的推动力:(1)跨国公司生产基地的全球化分布;(2)生产企业与专业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同步全球化(3)多式联运的发展和国际航线的形成。2、全球化采购的优势:(1)扩大供应商比价范围,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2)可以利用汇率变动进一步降低商品的购买成本。(3)实现采购过程的公开化和程序化。(4)实现生产企业从为库存而采购到为订单而采购。(5)实现采购管理向外部资源管理转变(二)全球化生产企业在全球化范围内组织生产具有的优势:(1)可以更好地接近目标市场,满足当地消费者的需求(2)可以获取资源优势,降低生产成本;(3)可以避开东道国的贸易壁垒限制,更顺利地进入国际市场;(4)降低物流费用,降低成本,提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5)可以获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6)可以获得东道国的优惠政策。(三)全球化配送配送:在经济合理的区域范围内,根据用户要求,对物品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到制定地点的物流活动。(四)国际物流网络合理化措施第三节国际物流法律法规简介一、《海牙规则》: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简称。我国虽未加入该公约,却把它作为制定我国《海商法》重要参考。(二)《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1、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承运人有责任提供适航船舶,妥善管理货物,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2、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至卸完船为止。两种情况:钩至钩期间;舷至舷期间。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承运人单位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4、承运人的免责:分为过失免责和无过失免责两类。5、索赔与诉讼时效索赔通知:货物灭失或损坏明显,索赔通知为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明显,收货人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内将索赔通知提交承运人。诉讼时效: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6、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1)保证货物说明正确的义务;(2)不得擅自装运危险品的义务;(3)损害赔偿责任7、运输合同无效条款8、适用范围: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适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符合公约的规定。(三)《海牙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1)较多地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2)未考虑集装箱运输形式的需要(海运集装箱始于1956年)(3)责任期间的规定欠周密,出现空白期间。(4)单位赔偿限额太低,诉讼时效期间过短,适用范围过窄(5)对某些条款的解释至今仍未统一。《汉堡规则》是《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简称。(一)《海牙规则》修改的两种思路:以英国、北欧等海运发达国家的船方利益为代表,由国际海事委员负责起草修改,最终产生《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代表了货主的利益,主张彻底修改《海牙规则》,最终产生《汉堡规则》。(二)《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汉堡规则》明显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1、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汉堡规则》确定了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损失系由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汉堡规则》较《海牙规则》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汉堡规则》: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承运人接管货物起到交付货物时止《海牙规则》:钩至钩或舷至舷;《汉堡规则》明显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3、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汉堡规则》:以每件或每单位相当于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的金额为限,二者中以较高者为准。《汉堡规则》的赔偿不但高于《海牙规则》,也比《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高25%。4、对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二、《汉堡规则》《汉堡规则》:承运人应对因延迟交付货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上述规定5、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办理时,承运人仍需按公约规定对全部货物负责,承担连带责任6、托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是过失责任,且不负举证责任,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7、保函的法律地位保函: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8、索赔通知及诉讼时效索赔通知:货物灭失或损害明显,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第一个工作日向承运人递交货物索赔通知;货物灭失或损害不明显,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向承运人递交货物索赔通知;对货物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60天内向承运人递交货物索赔通知;诉讼时效:两年。且可在时效期限内,提出延长。9、管辖权和仲裁的规定《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船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汉堡规则》扩大了管辖权,《汉堡规则》:争议双方可达成书面仲裁协议10、规则使用范围: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海上运输合同,其中租船合同特殊情况下适用。三、《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是《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的简称。(二)《维斯比规则》的适用范围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只要提单或为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用《维斯比规则》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2、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弥补了《海牙规则》关于提单转让至第三人的证据效力。提单载明的内容具有最终证据效力3、强调了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的责任限制双重诉讼的权利,即货主在其货物遭受损害时,可以以承运人违法运输合同或以其侵权为由向承运人起诉。这时承运人便不能引用《海牙规则》中的免责和责任限制的规定;《维斯比规则》第三条规定使得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于相同地位: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也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人们称这一条款为喜马拉雅条款,它保护了船东的利益。4、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限额为10000金法郎,或以受损货物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为标准,取两者较高的;规定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条件。5、增加了集装箱条款:可将一个集装箱或托盘视为一件货物。6、诉讼时效的延长:《维斯比规则》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诉讼时效可适当延长。(三)1979年修订《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议定书:主要将赔偿金额计算标准改为特别提款权。第四节国际物流的发展趋势一、物流企业向集约化与协同化方向发展二、物流服务的优质化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三、第三方物流快速发展且在物流产业中逐步占据主导地位第三方物流:指在物流渠道中由中间商提供的服务,可根据客户的不同需要,提供各具特色的物流服务四、绿色物流是国际物流发展的又一趋势绿色物流的提出源于物流负的外部性,如噪声、污染、交通阻塞等。绿色物流包括对物流系统污染进行控制,逆向物流系统的建立等。五、物流产业将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物流企业模式即物流产业经营类型向着多样化、细分化方向发展六、信息化、自动化和网络化七、智能化八、柔性化:据消费需求的变化来灵活调整生产工艺的实现,要靠配套的柔性化的物流系统,物流柔性化即要根据消费需求。第二章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第一节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一、国际贸易的含义:指国家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服务的买卖或交换。对外贸易又称进出口贸易、输出入贸易、海外贸易。国际贸易分类1、出口贸易、进口贸易和过境贸易。划分标准:货物流向。贸易差额=出口额-进口额;贸易顺差、贸易逆差、贸易平衡。2、总贸易和专门贸易总贸易:以国境作为划分进出口标准,总进口和总出口;专门贸易:以关境作为划分进出口标准,专门进口和专门出口;过境贸易不列入专门贸易。3、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有形贸易:指实物商品的进出口,即商品购销活动;无形贸易:指非实物形态的进出口,如知识产权、劳务、国际咨询、国际金融服务等。4、直接贸易、间接贸易和转口贸易。划分标准:有无第三国参与直接贸易:指商品从生产国直接销往消费国,没有第三国参与的贸易活动间接贸易:指通过第三国或其他贸易环节将商品从生产国销往消费国的贸易活动。转口贸易:指商品贸易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生产国为间接出口;消费国为间接进口;转手国为转口贸易。5、陆路贸易、海路贸易、空运贸易和邮政贸易。划分标准:国际贸易运输方式。二、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一)国际贸易是国际物流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国际物流是在国际贸易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生产的国际化、国际分工的深化,使国际物流从国际贸易中分离。国际间商品的流动体现了商流和物流的统一。(二)国际贸易促进物流国际化。国际贸易要遵守国际惯例,由此带动物流的国际化。(三)国际贸易对国际物流提出新的要求。表现为质量、效率、安全、经济等方面的要求。第二节国际贸易方式一、包销和代理(一)包销:指出口人(委托人)通过协议把某一种商品或某一类商品在某一个地区和期限内的经营权单独给予国外某个客户或公司的贸易做法。包销须事先签有包销协议。包销方式的优缺点:优点:包销协议实质上是一个买卖合同;包销商在包销地区享有专营权,有利于调动包销人经营的积极性,达到巩固和扩大市场、避免多头经营自相竞争。缺点:如果出口人不适当地运用包销方式,可能使存在包而不销或包销商对委托人的依赖,遭受出口受阻的风险;包销商能力过强时,可能会利用其垄断地位来操纵价格、控制市场(二)代理:指代理人按照委托人授权代表委托人同第三者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1、代理的基本特点:(1)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属于
本文标题:国际物流导论总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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