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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北京市委组织部《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
1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贯彻《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0〕2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有干部任免权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一)区县;(二)市级党政机关,市级人民团体;(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四)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五)市级党政机关、市级人民团体、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属有干部任免权的单位;(六)乡镇、街道;第三条各区县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其他有干部任免权的单位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2级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区县在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其他单位安排在总结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第四条区县“一报告两评议”,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范围为:(一)全委会成员,包括委员、候补委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三)纪委常委会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五)乡镇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其他单位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年度考核时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第五条党委(党组)负责人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3(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进措施;(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党委(党组)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第六条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各区县委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一)乡镇、街道正职领导干部;(二)区县委、区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三)区县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区县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区县领导班子换届时,可以只对区县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其他单位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4(一)党委(党组)管理的所属单位、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二)党政机关和参照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事业单位,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领导干部。(三)其他提拔担任重要职务的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近一年内,如开展过离任检查,对已经评议过的新选拔任用干部,可不再进行评议。第七条“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组织实施。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提前一周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级组织(人事)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市委有关工(部)委协助市委组织部做好归口管理单位的“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或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第八条“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党组)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要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同时向本地区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通报。5第九条“一报告两评议”结果,应当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第十条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第十一条区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区县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股权多元化企业等参照本细则执行,具体办法由区县党委、市国资委党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确定。第十二条本细则由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样表)2、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样表)
本文标题:北京市委组织部《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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