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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招商引资工作,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区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园区实际,负责制订园区发展战略规划,分步实施,促进园区建设。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管委会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要求,审查、审核材料,出具审批意见书;各职能部门根据园区管委会的审批意见,相应办理有关手续,发放相关证件;相关责任由园区管委会承担。第四条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若干规定》,完善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凡不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只需在管委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即可开工建设。第五条各部门对落户园区的项目采取“专人联系、限时办文”的办法,指定专人负责审批行文手续的办理。对重要项目和重点审核内容,有关部门要派专人提前介入,帮助指导准备报批材料。在前期手续、资料完备的情况下,限定在1-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行文手续;对一些特殊项目,可不定期进行“一站式”办公审批。第六条持管委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办理项目建设有关手续的,除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必须上缴的以外,免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章审批事项、程序及期限第七条企业设立。(-)企业名称核准登记。管委会协调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管委会审批同意,报市外经贸局备案,由市外经贸局于1-2个工作日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企业工商登记。企业完善相关资料后,经管委会审核同意,报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税务登记。企业完善相关材料后,报市税务主管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五)银行开户、海关登记。管委会配合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企业入园及项目立项。(一)企业入园申请。企业按管委会的要求提交入园的有关申请材料,经管委会审批同意,核发入园申请批复。自批复之日起,企业享受园区优惠政策。(二)项目立项。管委会1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园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报市计委备案;如确需市计委审批的项目,由管委会审核出具意见后,报市计委于1个工作日内审批发文。第九条用地申请及审批。(-)用地预审。管委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审定项目选址及定点方案,与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企业按《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的约定向管委会交纳地价款。《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是规划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二)用地规划。管委会提出的项目用地定点方案,经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查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意见于1-2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管委会审批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及有关规划手续于1-2个工作日内直接给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管委会同期完成项目建筑方案的审批。第十条项目报建。(1)申报年度基建计划。管委会下达年度基建计划后,报市统计局备案,市计委于1-2个工作日内核发投资许可证。(2)施工图报建。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工程招投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管委会完成工程招投标,企业完善相关资料报管委会审批同意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特种专业项目工程的报建按《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由管委会协同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管理。第十二条房屋产权登记。企业按管委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房屋产权登记材料,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发放房屋产权证书。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开发达到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后,企业可向管委会申请土地转让,经审批同意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三章项目建设第十四条企业提出用电申请,并完善各项相关资料后,由管委会同市供电部门办理用电开户等有关手续,并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五条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并完善各项相关材料后,由管委会会同市自来水公司办理用水开户等有关手续,并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六条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委会对园区内项目建设的选址、报建、竣工验收等有关环节依法进行环保监督和管理。企业准备完善各项相关资料后,如各环节的有关审批事项无重大环保问题,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于2-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审批事项。第十七条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对园区内消防工程设计、建设及安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准备完善各项相关资料并符合消防要求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审批事项。第十八条对特殊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其有效文本一时未能齐备的,可发有效证件副本,先动工建设,并由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其在限期内完善手续。第四章其他第十九条管委会制订地价优惠政策,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管委会设立专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园区供水、供电、道路等市政设施的开发建设及管理。所得收益用于园区有关公共设施的维护及管理。第二十一条引进生产性项目落户园区的按《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分期兑现奖励金额。首次奖励20%的前提为实际投资额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50%(不包含地价款)。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必须按工作时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同意,并按市委、市政府改善投资软环境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二○○二年三月四日
本文标题: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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