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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发布2008年5月1日施行现行劳动人事管理所涉及的几部重要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度同时实施的三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法律意义1、提高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层次;2、制定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法律程序、法律规则;也可以叫制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法。3、规范了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应诉行为以及仲裁机构的处理行为。4、是对过去仲裁体制、机构、人员、编制、收费等进行改革、调整的法律依据;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公平公正则;3、及时原则;4、着重调解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企业的重大影响•对企业(包括所有用人单位)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会管理,不会依法管理必将产生法律风险;•发生劳动争议后不会依法应诉将承担不利后果;•不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法律制度,就不可能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要法律制度浅析•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国家法律授权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的代表、同级企业方面的代表组成;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通常为办公室、劳动争议仲裁院,劳动争议仲裁院根据一案一庭原则组成仲裁庭实际办案;二劳动争议仲裁体制(一)1、前置程序制度:仲裁程序仍然是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2、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A、由范围限制;B、有标底限制;C、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D、劳动者对一局终结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E、用人单位不服不能起诉,但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二劳动争议仲裁体制(二)3一裁二审制度:是指法定前置程序的仲裁裁决,一审判决,二审终局判决的法律制度.实际是保留了原仲裁体制)4支付令制度: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A申请支付令的条件:①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②双方已经达成协议;③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且对方不履行的;④虽未达成协议,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证据确凿的;B申请支付令的范围: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二劳动争议仲裁体制(三)C申请支付令程序:①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②法院受理申请:一般说来,只要符合条件法院都应当受理;③审查和裁定: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事实、证据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④由被诉人清偿或者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就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⑤申请执行:如果二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四)用人单位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在规定的期限(15日)内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支付令失效后的处理:支付令失效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劳动争议基层二劳动争议仲裁体制(五)调解;另一类是行政、司法和准司法调解。所谓基层调解是指: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②基层人民调解组织;③乡镇、街道设立的区域性或社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所谓行政、准司法和司法调解:主要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调解。二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六)注意:A、关于基层调解:⑴、基层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该调解协议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不具有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效力。①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仲裁;②对于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如果系用人单位不按期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该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二劳动争议仲裁体制(七)⑵、调解是自愿的:①是否进行调解是双方自愿决定的;②调解达成的协议条款是双方自愿的。⑶、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合法自愿的。⑷、基层调解的期限:调解组织自收到调解申请书(包括口头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即调解期限为15日内。二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八)注意:B、准司法和司法调解:⑴、准司法、司法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⑵、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持调解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劳动争议仲裁体制(九)证据规则: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证据规则适用民法证据规则,但也有特别规定,基本原则是:⑴、谁主张谁举证;⑵、只有主张没证据证明将承担不利或举证不能的后果;⑶、不举证、举伪证将承担对己不利后果;⑷、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举证(举证责任倒置)比如: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表、送达企业文件凭证、会议记录等。三劳动争议仲裁(一)•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前置程序,是指由法律授权的专门仲裁机构,应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申请的该劳动争议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行为,是争议得以解决的争端处理方式。三劳动争议仲裁(二)第一节一般规定一、劳动争议当事人(一)劳动争议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益发生纠纷的相关人员和单位、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二)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或被诉人)。(三)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参加进来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人。1通常情况下第三人是由:A申诉人申请追加;B与该案件裁决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事人自己主动申请参加;C仲裁委员会以职权通知(或追加)。2、审理涉及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案件的基本要求:⑴、准确审查劳动争议第三人的资格;⑵、准确判断是否存在第三人,如存在就要及时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⑶、经合法通知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⑷、如果调解、裁决涉及第三人利益,必须通知第三人到庭,参加调解协议的协商与意思表示,才能在调解书或裁决书中规定第三人的义务。(四)、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参加仲裁活动的人。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⒈法定代理人: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仲裁代理的人,一般具有全权代理资格。⒉授权委托代理人:根据当事人的依法授权委托进行仲裁代理的人,并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3、指定代理人: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情需要,指定进行仲裁代理的人。主要是在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当事人不明确,或者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的人。指定代理人一般具有全权代理资格。第二节申请和受理一、劳动争议申请(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是指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争议的有效申请和受理是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启动前提。劳动争议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诉人;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4、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5、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内的劳动争议,且该仲裁委对该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管辖权;(三)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内,依法行使自己的申诉权,在法定时间效力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再行使仲裁请求权的,仲裁委员会则不再予以保护。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中断和中止:A中断:是指已经开始计算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主要指当事人主观行为)而中间断开,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从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B中止: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因素)阻碍权利人行使仲裁请求权,使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或称中间停止)的情形。从该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仲裁时效继续进行计算。中止又称为:时效暂停。中断和中止在法定事由和法律后果上是完全不同的。3、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中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中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特别注意:1拖欠工资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时效限制;2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处理等一定要清晰明确;不得拖泥带水、不明不白;3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多年,切莫操作不当而使时效连接。(四)仲裁申请的受理: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批准立案受理的行为。立案后应将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申诉人。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了申诉案件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给被诉人,被诉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诉人未提交答辩或不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被诉人提交答辩书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送达申诉人。第三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一、劳动争议开庭劳动争议仲裁开庭,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调解和裁决的全部过程。二、开庭的程序(一)开庭准备1、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2、仲裁委员会在确定正式开庭时间后,应当提前五日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3、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⑶、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⑷、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等。(二)宣布开庭1、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按开庭通知时间宣布开庭:A书记员核查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证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是否按时到庭,并将情况报告仲裁庭,同时向全体仲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宣布仲裁庭纪律;B、由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核对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身份;C、宣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申诉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有合法委托代理人参加的除外);3、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或未经仲裁庭许可,而强行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以上两种情况: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对当事人不适用以上两种规则。(三)庭审调查:庭审调查环节是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是案件进入实体性审查和处理的主要阶段。1、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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