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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刑法学分则教学案例汇编
1刑法学分则教学经典案例汇编01.工程师叛逃案我国某核基地高级工程师杨某,在国外进修期间因贪图美色、金钱,接受境外间谍机构任务,回国后多次秘密非法侵入某核基地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核技术秘密送往国外,后被我国家安全机关查获。02.毒死耕牛收购出售被告人李某,男,34岁。因涉嫌犯投毒罪,于2000年6月4日被逮捕。1997年冬,被告人李某到宫某家买牛未果,遂产生用毒药毒死耕牛,再买死牛出售赚钱的念头。从1997年冬至2000年2月期间,购买鼠药甘氟钾盐50余瓶,采取白天踩点、夜间潜到养牛农户处,将鼠药洒在草料上,或者直接将鼠药灌入牛嘴内等手段,先后作案27次,毒死耕牛34头,后又收购死牛出售牟利。结果造成农户直接经济损失57300元,并使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被毒死耕牛的农户有的放弃农耕;同时被告人将有毒的牛肉投放市场销售,使食用牛肉者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泻、腹痛、头痛等中毒症状,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03.学开车肇事案刘甲,男,45岁,系张某雇佣运输矿石的卡车司机。刘乙,男,20岁,系刘甲之子,经常陪同刘甲随车运输矿石,一方面为刘甲做伴,另一方面根刘甲学开车。某日刘甲按张某的吩咐,驾驶张某一辆无牌照大卡车运输矿石。当晚刘甲卸完矿石后,在空车返家途中,为了让儿子练习开车,遂将该卡车交给刘乙驾驶。刘乙驾车行驶至一个三岔路口左转弯时,与直行的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及乘车人徐某受伤,二人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刘乙系无证驾驶,出事后当时即与刘甲合谋,由刘甲顶替刘乙承担交通事故责任。04.生产销售假茅台酒案个体工商户李某,自2009年6月起,在A市B镇租用废弃工业厂房,通过回收茅台酒瓶和包装盒等方法,用廉价购买的相同香型的非茅台酒进行灌制,假冒真茅台酒销售。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李某向好友张某以年息25%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借款人民币20余万元。借款期1年,张某获得回报5万元。李某将灌制出的假茅台酒后,全部委托个体运输户钱某运往A市城区,批发给杨某的烟酒专卖店销售。为了防止被查,李某积极拉拢B镇工商所所长王某,为其通风报信,并承诺将销售收入的10%作为回报。于是王某一有风吹草动,就提前给李某通风报信,李某每次接到报信就停止生产,将厂房大门紧锁,全部员工逃之夭夭,只留一名保安看门。今年8月,A市公安局接到举报,会同工商部门进行突查,李某仍已得到消息,厂房大门紧锁,只留一名保安陈某在看守大门。为了阻止摄像,陈某砸坏了随行记者的摄像机。警察敲开厂房大门后,发现大量茅台酒瓶和包装盒,以及大量桶装白酒。经过公安机关的紧急追查,李某等相关涉案嫌疑人已陆续被抓获归案。经查自2009年6月以来,李某灌制销售假茅台酒非法获利200万元,王某获得回报20万元。205.走私垃圾案被告人倪立济,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某炼胶厂业主;被告人杨广平,男,195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州市某国际贸易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00年7月,被告人倪立济计划从马未西亚进口一批已使用作废的乳胶手套,于是与杨广平协商,委托杨广平的公司,将已使用作废的乳胶手套作为废次级乳胶手套(也就是未使用过的次品)进口。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签订后,杨广平以广州市某国际贸易公司的名义,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深圳盐田港申报进口四个集装箱的已使用作废的乳胶手套。在货物入境检查时,海关人员怀疑这四个货柜的所谓废次级乳胶手套已被使用过,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因此,该四柜货物被暂扣。后经“复查”,该四柜货物终被放行。倪立济将该货物运至广东某炼胶厂,准备将其融化,作为乳胶原料。但在该货物拆装过程中,发现其包装袋中有大量苍蝇等活体害虫,结果在两天之后引发工厂周围居民中的疟疾流行,因处理不及时,致使三人死亡。经案发后查实,该四个集装箱内所载乳胶手套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品”,总重量为96.47吨。海关检查人员违法放行,予以另案处理。本案在提请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走私废物罪提请审查起诉;倪立济、杨广平将已使用作废的乳胶手套作为废次级乳胶手套进口,这个属于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在货物拆装过程中,引发工厂周围居民中的疟疾流行,致三人死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倪立济、杨广平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对走私废物罪的规定,因此应按走私废物罪提请审查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提请审查起诉;本案以走私废物罪提请起诉欠妥,理由是:(一)倪立济、杨广平将已使用作废的乳胶手套运输进境,没有逃避海关监管,而是通过办理报关手续,接受了海关检查。(二)第339条第3款明确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152第2款、第3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只有在进口的废物不能用作原料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走私废物罪。而本案中的犯罪对象乳胶手套是可以再回收利用的。因此,不应依照本法第15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三)本案中,倪立济、杨广平将已使用作废的乳胶手套运输进境,虽然办理了报关手续,但未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属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因而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应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提请审查起诉。06.烧毁小金库财务资料案张某,深圳某高级中学校长。2007—2010年期间,该高级中学为了增加收入,故意提高入学分数,以增加择校学位,收取各种名义的择校费、赞助费,合计金额500万元。为了不缴纳税款,张某指使学校会计陈某将该款存入小金库,不计入学校正规账本。在3这期间,张某为了巴结教育局长杨某,逢年过节,都用小金库的资金给杨某送红包,合计金额90余万元。2011年初,张某在收到税务局税务检查通知后,心里紧张,遂指使会计陈某将小金库财务资料烧毁。陈某不敢直接烧毁小金库财务资料,企图通过电线短路来制造意外火灾,不料失控,将整个财务室烧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火灾原因调查中,陈某如实招供全部事实。07.甲投资公司吸收社会资金案张某,甲投资公司董事长。自2005年起,甲投资公司陆续投资兴建度假村、养老院、生物制药等项目。在项目投资过程中,由于缺乏资金,甲投资公司以10%的提成比例作为报酬,发动公司全体员工,以承诺年20%的回报,在社会上广泛吸收投资资金。至2010年甲投资公司共从社会吸收资金1.5亿元人民币。由于项目投资回报低,随着所吸收的社会投资资金地增加,资金成本和承诺的回报支出也越来越难以承受。2010年年底,张某感觉公司投资的项目失败,根本无法偿还在社会上吸收的投资资金,于是携公司帐上剩余的900余万元潜逃。潜逃3个月后被抓捕归案。经查明甲投资公司所吸收资金,除张某转走的900余万外,一部分作为提成已被提取,一部分拆东墙补西墙作为投资回报支付给社会投资者,剩余全部投入到项目中。08.戴某等人保险诈骗案2005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戴某为了在被告人杨某、高某某共同经营的汽车修理厂免费维修其妻的三菱跑车,遂与被告人杨某合谋欲故意撞车制造车损事故,骗取保险金。后在被告人高某某的提示下,被告人戴某在其妻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妻的身份证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车辆的车损险等险种。被告人杨某将撞车之事交给本车间的修理工被告人顾某某办理。2005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顾某某驾驶该三菱跑车行驶时故意撞向路边水泥墩,造成车损事故,借此向保险公司索赔,骗得理赔金为人民币78600余元的银行现金支票1张。后被告人戴某与被告人杨某因车辆的维修质量及理赔金的分配等问题发生纠纷,戴不愿提供其妻的身份证,致使被告人杨某、高某某至银行取款未逞。09.姜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姜启祥,原海门市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兼海门市供销大厦总经理。第一起:1995年8月,上诉人姜启祥指使供销大厦楼层负责人黄青荣请周奕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虚开税额为人民币25895.94元。1996年9月至次年1月,黄青荣(未再请示姜启祥)又请周奕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虚开税额为人民币121547.04元。第二起:1998年3月至1999年1月,供销大厦楼层经理周鹤松未经姜启祥同意请周奕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虚开税额101676.46元。另查明:海门市供销大厦(已于案发前被工商部门注销)系独立法人单位,其下属职工周鹤松、周奕忠、朱瑞田、黄青荣(均另处)等分别承包该大厦的各楼层,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并分别领有营业执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部分姜启祥是否应对黄青荣、周鹤松未向其请示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承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围绕这一焦点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姜启祥不仅自己直接请他人,还指使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4票,从而导致该大厦有关人员大量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上其言行已上升为单位意志,不难看出被告人姜启祥对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持放任态度的。因此不管黄青荣、周鹤松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前是否向其请示,被告人姜启祥均应被认为具有间接故意,承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姜启祥与黄青荣、周鹤松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其在主观上对黄青荣、周鹤松未经请示的犯罪行为至多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过失犯罪须有刑法特别规定方能构成,按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存在过失犯罪,而且过失的罪过情形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故被告人姜启祥对黄青荣、周鹤松未经请示的犯罪行为不应承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这两笔事实情况不同,应区别对待。第一笔中被告人姜启祥曾于1995年8月指使黄青荣请周鹤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黄青荣于1996年9月至1997年1月又请周鹤松虚开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虽未再向上诉人请示,但上诉人对此前的示意从未加以否定、纠正,明显持放任态度,所以不管黄青荣何时何地再为此行为,都在姜启祥的间接犯罪故意范围内,故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二笔周鹤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未向被告人姜启祥请示,姜不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因而不构成犯罪。10.清洁工误伤追小偷者案赵某是一名清洁工,每天清晨在大街小巷清扫垃圾。一日清晨,其正在某街一转角处清扫落叶,猛听得有人尖叫“杀人啦!”“救命!”,抬头一看,见一人尖叫着“杀人啦!”从自己面前飞奔而过,后面一男子手持一把尖刀紧紧追赶,情况十分紧急,赵某当即立断,当追赶者经过自己面前时,猛地将竹扫把挡在其面前。追赶的男子猝不及防被扫把绊倒,头撞街沿石阶致颅骨骨折而成重伤。被追者乘机逃脱。后查明,被追者为一小偷,当日在农贸市场趁卖猪肉的摊主不注意,将其钱包偷走,被摊主发现,小偷撒腿就跑,摊主随后便追,因事发突然,手中的割肉没放下。小偷见摊主紧追不舍就高叫“杀人啦!”,以引诱群众阻拦摊主以便自己逃脱。事件发生一周后,小偷刘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赵某也被公安机关进行了传唤。但此案在处理中有很多种意见,其中最主要的意见有三种: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小偷刘某构成盗窃罪,又是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是假想防卫,不构成犯罪,小偷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小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11.非法戒毒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吕伟,男,37岁,山东省海洋县人,原系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医院检验科检验师,住南京市鸡鸣山左16号302室,2006年1月10日被逮捕。被告人吕伟系玄武医院的检验师,无临床诊治资格,但他却以医生的名义,多次私下为他人戒毒。2005年11月13日,吕伟经人介绍在张炳兰(女,25岁)家中为张进行药物戒毒,并收取戒毒费1000元。张服药后即进入昏睡状态,次日开始发烧。吕伟认为是一般的体热和戒毒者的正常反映,没有对张进行正规检查和及时治疗,只是打了退烧针后继续5给张服药。11月16日凌晨1时许,张炳兰在家中呼吸心跳骤停,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炳兰在戒毒过程中,未能得到正规的医疗监护检查,由于服用三唑仑、氢丙嗪、氢氮平三种镇静药,致其处于睡眠状态,右肺感染未及时发现,
本文标题:刑法学分则教学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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