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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设备概述化工设备使用与维护目录化工设备的应用、类型及基本要求1化工设备常用材料2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3第一节化工设备的应用、类型及基本要求一、化工设备的应用●典型炼油、化工生产装置所需的化工设备序号生产装置名称所需的主要设备1胶状乳化炸药生产装置粗乳器、精乳器、螺杆泵、敏化器(敞开式)、冷却器(敞开式)、装药机、自动包装机、各种泵、压缩机2粉状乳化炸药生产装置乳化器、螺杆泵、三流式雾化器、制粉塔出料器、旋风分离器、流化床冷却器、装药机、自动包装机、各种泵、压缩机3膨化硝铵炸药生产装置膨化结晶机、膨化硝铵粉碎机、三料混药器、凉药机、筛药机、物料输送螺旋、装药机、自动包装机、各种泵、压缩机4铵锑炸药生产装置TNT球磨机、轮碾机、物料输送螺旋、凉筛药机、装药机、自动包装机、各种泵、压缩机5水胶炸药生产装置硝酸甲胺反应器、硝酸甲胺输送泵、硝酸甲胺贮槽、硝酸浓缩槽、混合机、螺杆泵、装药机、药卷卡口机、自动包装机、各种泵、压缩机、6改性铵油炸药生产装置硝铵粗碎机(高效粉碎机)、硝铵改性机、粗碎硝铵缓冲螺带机(高效干燥机)、改性炸药混药机、油相配制槽罐、输送泵、混凉药机(冷却机)、筛药机、物料输送螺旋、装药机、自动包装机、各种泵、压缩机7延期药(体)制造设备氯酸盐、高氯酸盐球磨机、混药球磨机、造粒机、筛药机、装药机、拉拔机8合成氨加热炉、反应器、分馏塔、压缩机、换热设备、各种泵9丁烯氧化脱氢生产丁二烯反应器、各种塔器、蒸发器、空气压缩机、混合器、废热锅炉、各种泵10乙烯催化水合生产乙醇加热炉、反应器、压缩机、分馏塔、洗涤塔、各种泵序号生产装置名称所需的主要设备3催化重整加热炉、分馏塔、反应器、抽提塔、各种换热器、各种油泵4溶剂脱沥青加热炉、抽提塔、蒸发器、丙烷压缩机、各种油泵5润滑油脱蜡加热炉、各类塔器、转鼓式真空过滤机、套管结晶器、离心式空气压缩机、各种泵6合成氨加热炉、反应器、分馏塔、压缩机、换热设备、各种泵7丁烯氧化脱氢生产丁二烯反应器、各种塔器、蒸发器、空气压缩机、混合器、废热锅炉、各种泵8乙烯催化水合生产乙醇加热炉、反应器、压缩机、分馏塔、洗涤塔、各种泵●化工设备的应用化工设备不仅用于化工和炼油生产中,而且在轻工、医药、食品、冶金、能源、交通等工业部门也有着广泛的应用。二、化工设备的特点*功能原理多样化*外壳多为压力容器*化工—机械—电气一体化*设备结构大型化三、化工设备的基本要求*工艺性能要求工艺性能要求通常包括:反应设备的反应速度、换热设备的传热量、塔设备的传质效率、储存设备的储存量等。*安全性能要求化工设备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良好的韧性、耐腐蚀性和可靠的密封性。*使用和经济性能要求在满足工艺要求和安全可靠运行的前提下,要尽量作到适用和经济合理。四、化工设备的类型*加热设备*换热设备*传质设备*反应设备*塔设备*储存设备第二节化工设备常用材料一、压力容器用钢的基本要求较高的强度,良好的塑性、韧性,良好的焊接性和耐腐蚀性。二、常用钢材介绍●钢板*碳素结构钢钢板在压力容器中可供选用的牌号有Q235-A·F、Q235-A、Q235-B、Q235-C*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这类材料属于一般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常见的有20R、16MnR、15MnVR、15MnVNR、18MnMoNbR、13MnNiMoNbR、15CrMoR等*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钢板常见的有16MnDR、15MnNiDR、09Mn2VDR、09MnNiDR、07MnNiCrMoVDR等*不锈钢钢板常见的有0Cr13、0Cr18Ni9、0Cr18Ni10Ti、0Cr17Ni12Mo2Ti、0Cr19Ni13Mo3等●钢管钢管在化工设备中应用也是很多的,如容器壳体上各种接管,管壳式换热器上的换热管、加热炉的炉管等。这些都要求使用无缝钢管,另外大直径的无缝钢管还可直接用来制作容器的壳体。●锻件压力容器的某些零部件,如锻焊结构的容器的筒节、压力容器法兰、换热器的管板、锻制平封头、锻制紧缩口等,都要求用锻件来制造。常用锻件的毛坯用筒形、环形、饼形、碗形、长颈法兰专用锻件、条形等。●螺栓、螺母常用材料*螺栓、螺母用材料的要求材料机械强度要高,材料要具有良好的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机械加工性能;对高温和高强度螺栓用钢,还必须具有良好的抗松弛性、良好的耐热性以及较低的缺口敏感性;同时,螺栓与螺母需要配套使用,通常螺栓用材料的强度和硬度应略高于螺母用材料。*螺栓、螺母常用材料见附表三、压力容器用钢的选用原则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条件;材料的力学性能;材料的焊接和冷热加工性能;设备的使用功能和制造工艺;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材料的来源与价格。第三节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第四条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第五条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第六条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一)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二)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三)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四)Ⅲ类—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年。第七条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第八条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一)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二)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三)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四)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五)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六)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七)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第九条民爆专用设备在距本规定使用年限最后的1~2年内,应加大设备检查、维护保养频率,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民爆专用设备的易损件应根据其使用技术状态及制造厂的要求及时更换。第十条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管理制度,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在安装后1个月内报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民爆专用设备实施有效监管。第十二条严格禁止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对未按规定报废的,一经发现,视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关责任。0类、Ⅰ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设备所在生产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给予所在生产线停产6个月的整顿,待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十三条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地面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第十四条民爆器材运输车辆除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公安部《机动车[MSI]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第十五条进口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参照进口技术合同中设备制造商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第十六条民爆专用设备提供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专用设备,必须提供安全使用规定、维修和检测方法;明确规定提供的专用设备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损件的更换周期。第十七条鼓励在民爆器材生产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项目研制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的要求。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各类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
本文标题:化工设备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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