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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办法解读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新政策出台背景海关进出口顺差下降、但结售汇顺差大幅增长出口贸易的交易与收汇的不一致新政策管理思路以往:贸易的真实性审核管理环节在结汇(对关注企业的结汇管理)现在:贸易的真实性及一致性审核管理环节在收汇(保证出口与收汇的一致性)新政策主要变化内容管理模式变化:由“事后非现场管理”转变为“事前的现场管理”:设立“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新政策主要变化内容管理模式变化:由逐笔对应管理转变为总量管理:设立“企业可收汇额”新政策主要变化内容新办法:建立“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所有申报为出口货款的资金,必须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新政策主要变化内容建立“企业可收汇额”的监管方式预收货款、以及90天以上的延期付汇纳入外债管理。新政策主要变化内容新规定:所有申报为出口货款的资金,必须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资金不可直接使用必须进行电子口岸系统联网核查,在“企业可收汇额”内核注成功后,将核注金额转出。新政策主要变化内容新规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资金转出:由企业填写《出口收汇说明书》向银行申请银行必须依据企业填写《出口收汇说明书》进行电子口岸系统联网核查,在“企业可收汇额”内核注成功后,将核注金额转出。新政策主要变化内容“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资金转出(非“支付”)仅限四种方式:•银行联网核注“企业可收汇额”后结汇•银行联网核注“企业可收汇额”后转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经外汇局核准后退回•经外汇局核准后转出“企业可收汇额”的设定“企业可收汇额”由以下各项目“可收汇额”构成:一般贸易项下可收汇额进料加工项下可收汇额其他贸易项下可收汇额来料加工项下可收汇额预收货款项下可收汇额无货物报关单项下可收汇额“企业可收汇额”的设定前4项可收汇额:由海关系统的相应报关数据传送导入“电子口岸核查系统”“预收货款项下可收汇额”: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导入“电子口岸核查系统”“企业可收汇额”的设定提示:2008年6月30日以前出口的,尚未收汇的报关单金额数据,已经导入“其他贸易项下可收汇额”影响企业汇入资金流转的因素汇来的款项用途是否明确预收货款及时在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登记申请预收货款的货物一经报关出口,要及时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注销原登记信息(可恢复其“预收货款项下可收汇额”)款项用途标识出口货款:PAYMENTOFGOODS预付货款:ADVANCEPAYMENTFORPROCEEDS服务贸易:SERVICETRADE运费:FREIGHT资本金:CAPITAL款项用途标识转口贸易:ENTREPOTTRADE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收款:BUYERCREDITUNDEREXPORT重要提示“转口贸易”的务必标识明确,其收汇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其他非贸易款项的收结汇仍按照原管理办法出口买方信贷项下企业提前收汇,纳入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管理企业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但需要办理核查。出口项下贸易融资的收汇:(1)外币形式贸易融资(打包放款除外)的,即放款时进行联网核查:融资款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银行登录核查系统进行收汇核注(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实际结汇或者划出金额,扣减对应可收汇额)后,在相应可收汇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出。企业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直接偿还给银行,不进入待核查账户。有余款不需偿还银行的,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2)人民币形式贸易融资(打包放款除外)的,应在提供融资服务前进行联网核查(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相应的放款金额,扣减对应可收汇额),联网核查后银行放款不进入待核查账户。企业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直接偿还给银行,不进入待核查账户。有余款不需偿还银行的,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3)打包放款形式贸易融资的,在放款时不必进行联网核查,放款不进入待核查账户。企业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应进入待核查账户,银行进行联网核查。若企业实际从境外收汇时,由于出口可收汇额不足,无法使用待核查账户中外汇全额偿还银行的融资款,差额部分可由企业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或购汇支付。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提高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出口合同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软件出口收汇的,若软件有载体,视同货物报关,须核查。若无载体,不报关,视同服务贸易,无须核查保税监管区域内具有外贸经营资格从事非保税货物贸易按照新政策管理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负责出口和收汇,其收结汇按规定进行联网核查。如需原币划转给委托方的,应当在联网核查后划入代理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再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原币划转时,不得进入其待核查账户,不再办理联网核查手续。2008年7月14日起,关注企业政策取消进入“待核查账户”的资金没有转出时间的限制企业因故申请将出口收汇退回境外的,经外汇局核准后,从待核查账户转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再退回。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项下涉及外汇核销管理和超过90天(不含)的信用证等非货到付款项下延期付款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部分贸易信贷问题的答疑贸易信贷新政策的执行时间如何把握?自2008年7月14日(含)开始,包括合同约定或实际发生的预收货款,都要进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即使合同签订在2008年7月14日前,而实际收到资金是在7月14日后的,也需办理登记手续。延期付款的管理,在2008年10月1日前,仍按原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即按汇发【2005】74号文件管理。部分贸易信贷问题的答疑企业是否要到外汇局或银行柜台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企业可以通过任何一台能够上互联网的机器,登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网址为:。外汇局柜台(资本项目处)也提供有电脑供企业使用。部分贸易信贷问题的答疑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是如何计算的?贸易信贷登记系统根据企业的前12个月出口收汇数据、预收货款登记数据以及所属行业情况,自动生成预收货款可收汇额,逐日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传送。现阶段(2008年8月中旬前),系统已根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总额的5%减去企业多收汇未核销金额后,生成了企业初始预收货款可收汇额;2008年8月中旬后,贸易信贷登记系统每日自动计算并向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系统传送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部分贸易信贷问题的答疑企业为何必须进行预收货款的登记?由于系统中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是由企业历史收汇数据和企业已登记预收货款数据两项重要项目综合计算产生。计算时采取“比小”的计算方法,即上述两个数据哪个小,就作为企业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所以企业必须如实登记预收货款数据,才能取得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如果企业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以比实际金额大的数据在系统中进行登记,系统产生的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也不会超过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金额的一定比例,即企业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有上限限制。企业为何要在收到预收货款项下的资金时做提款登记,为何在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后要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系统相应数据的注销?提款登记,是指企业收到已完成合同登记的预收货款后进行的系统登记,是预收货款注销的基础。企业只有在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后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系统相应数据的注销,才能激活、恢复企业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如不注销,将会影响到企业今后的预收货款收结汇手续。企业如何进行预收货款的登记?企业可根据外汇局相关网站上的登记指南、办事指南在任一能上互联网的电脑上办理,或到外汇指定银行的相关部门咨询,也可到外汇局柜台办理,深圳外汇局的咨询电话:22195550。企业进行预收货款登记,但没有按计划办理出口手续的,如果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但不足90天的,企业是否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给外汇局即可?是的,需提交上述文件到外汇局备案。如果企业后来出口了货物,是否直接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即可?是的,需注意注销时间不能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如超过了,将根据汇发【2008】30号文第七条规定进行处理。汇发【2008】30中所指的延期付款业务是否仅限于货到付款项下?由于信用证项下业务占用了银行外债额度,企业不需执行贸易外债登记手续?超过90天(不含)的信用证、托收等非货到付款项下延期付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不需要进行贸易信贷外债登记。本材料对于新政策的解读是以目前外汇局的文件及解答为依据。今后外汇局将继续对此新政策公布补充规定及解释,如与本材料有冲突的,以外汇局公布的为准。谢谢!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2008年7月18日
本文标题:出口收汇核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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