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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宗教政策在西藏的贯彻执行作者:克珠群佩发布时间:2008年06月30日22:26换个心情更换背景更换字号16px[摘要]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公民宗教信仰问题的基本政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从和平解放前后、民主改革以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几个阶段宗教政策在西藏的贯彻实施,以及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和寺庙爱国议教育,可以看出党和政府在西藏的宗教政策逐渐完善的过程。[关键词]宗教政策;西藏;班禅转世;寺庙爱国主义教育[中图分类号]D635.0(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57(X)(2005)03-0158-11长期以来,西藏的信教人数一直占人口的绝大多数。进入近代,西藏佛教加快了世俗化的过程,政治化趋向日益明显,因而放松了僧伽教育,出现了不少弊端,如教团组织不健全,制度废弛,教规被破坏,少数僧人追求权威,贪图享乐,背离了佛教基本教义,致使西藏佛教每况愈下。1959年,西藏上层反动集团发动武装叛乱,不少寺院成了叛匪的据点,僧尼参加叛乱的较多,寺庙因此也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基于这样的情况,中央提前进行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使政教彻底分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社会主义改造尚未完成,“文化大革命”开始了。在极“左”思想干扰下,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摧残,宗教爱国人士受到迫害,民主改革时保留下来的部分寺院被当作“四旧”和封建迷信活动场所受到破坏,寺藏文物和经书被盗被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进行拨乱反正,恢复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藏传佛事务的管理也日趋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在政府拨款和信教群众的积极捐下,被毁的大部分寺院得到了恢复。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全区宗教活动场所猛增到1300多个,僧尼基本保持1990年的人数。1994年,宗教活动场所在1993年的基础上增加了100多个(包括寺院和神殿、山中小寺等),这里面不包括未经政府批准,由群众自行修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僧尼人数增加了500多人,占全区总人口218万的2%。到1996年,西藏寺庙总数达到1787座,2005年达到1808座,基本上满足了信教群众的需要。目前,4.6万住寺院自由地研习佛经教义,开展各种宗教活动。一、和平解放西藏阶段的宗教政策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民主改革前,西藏一直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宗教领袖即是世俗政治领袖,集政教权利于一身,地方政府、上卖劲僧侣和封建贵族联合专政。作为旧西藏三大领主之一的寺院领主,不仅掌握着司法大权,可以任意对农奴施行各种酷刑,而且直接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占有大量的土地、牧场和农奴。鉴于西藏的特殊性和宗教问题突出,从西藏和平解放到民主改革以前,中央采取不加干涉,信教自由的方针,对有些比较突出的宗教问题谨慎对待;采取耐心等待的态度,“和宗教界的代表人物反复协商,进行教育,争取用和平方式进行改革。”我们党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原则是政教分离,信仰自由。毛泽东主席早就指出:“共产党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对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人,以及信这种宗教和信别种宗教的人一律保护,并尊重他们的信仰;对宗教今天保护,将来仍然保护。”为了尊重广大僧侣的宗教感情,处理好民族与宗教的关系问题,1950年2月25日,中央批复西南局,同意派佛教界志清法师(即密悟法师)入藏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劝说西藏当局和中央政策进行和平谈判。5月3日,由青海省上层高僧组成的寺庙劝和团赴藏进行劝说工作,在那曲受到阻拦。西康省副主席,甘孜白利寺活佛格达(法名洛桑丹增·扎巴塔耶)赴藏劝和,不幸在昌都遇害。为使解放西藏的工作顺利进行,中央在对待西藏的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上慎之又慎,要求进藏部队忠实地正确地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正确对待上层僧侣,争取采取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在分析了西藏现状后,中央指出,我们方面可以承认西藏政治制度,宗教制度,连同达赖喇嘛地位在内。1950年5月,邓小平主持拟定与西藏地方政府进行和平谈判的十项条件(亦称“十大政策”或“约法十章”)。十项条件中有关宗教问题的方针是:西藏现行各种政治制度维持原状概不更改;达赖活佛之地位及职权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喇嘛寺庙,尊重棋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贯穿其中。6月2日,西南局发出《关于以十项条件为和平进军基础给西藏工委的指示》,又对宗教政策作了严格而又具体的规定。昌都战役后,西南军政委员会和西南军区联合发出布告,宣布入藏部队为保障西藏人民的信教自由,必须切实保护各地寺庙。“未经寺庙主持人许可,不得在寺庙驻军。不得损毁寺庙内之一切建筑、佛典、佛像、法器等。不得干涉僧众举行宗教仪式。如有违反,严加惩处。”昌都解放后,积极吸收佛教高僧参加解放委员会,委任强巴林寺活佛帕巴拉(即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帕巴拉·格列朗杰)和洛丹青喜饶(又叫罗登协绕)为解放委员会副主任,五名高僧为委员。1951年1月,人民解放军十八军政治部下达《进军守则》,对宗教政策再次作了详细规定。《守则》中关于政策方面的规定有9条,其中的8条是有关宗教方面的。规定凡是参观寺庙者,必须事先接洽,“参观时不得随意摸弄佛像,不得吐痰、放屁;不得在十堰市附近捕鱼、打猎、打鹰、宰杀牲畜;如有喇嘛要求参军,概不收留,并劝说其返回寺庙;不得在群众中宣传反迷信或对宗教不满言论”。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后,坚决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不干涉宗教活动,不住寺庙,尊重藏族人民的生活习惯,受到藏族群众的普遍称赞。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正式签订。协议的共有十七条,其中涉及达赖喇嘛、班禅的地位和宗教信仰自由方面的内容很多。如第四条规定:对于西藏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第五条规定: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第七条规定: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协议,在“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不变的情况下,中央代表和进藏部队进驻拉萨后,先后拜访了宗教界上层人士和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大昭寺、小昭寺、上下密山院和四大林,积极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发放布施,稳定僧俗民心。1952年至1957年间,先后组织13批西藏致警团、参观团和观礼团赴内地各大城市参观浏览,在1000多名各界人士中,宗教界人士就占了1/3。1953年4月,组成了由格鲁派、宁玛派、噶举派、萨迦派等教派高僧参加的西藏佛教代表团赴京出席中国佛教协会成立大会,代表团团长功德林·晋美吉村被选为中国佛协协会副会长,其他代表分别选举为常务理事和理事等。为使宗教政策落到实处,1952年5月,西藏工委在哲蚌、色拉和甘丹三大格鲁派寺院开展统战工作,专门邀请青海塔尔寺总法台察汗呼图克图进藏介绍党的宗教政策及其在青海的执行情况。工委在分析了当时西藏佛教界的特殊情况后,拟定了初步工作计划上报中央。中央批示说:“我们的方针,不应该是组织下层去孤立上层当权分子,而应该是从上层着手,稳住和争取上层,达到顺利地逐步地巩固地团结群众的目的。”这期间,中央在对待西藏问题上把着眼点放在宗教方面,充分运用宗教上层人士的影响和声望以团结大多数僧人和信教群众,稳定局势。在工作当中,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1954年2月,中共西藏工委发出《关于执行宗教政策的指示》,规定:”在目前,主要宣传保护宗教信仰自戕,不宜宣传改革宗教自由或不信教自由。任何对宗教感情有直接刺激性的语言、文词,都需绝对避免。”“不得干涉和取笑任何宗教活动。被邀参加带有宗教形式的活动场合时,必须严肃,不得嬉笑取闹;遇有必要参加宗教活动(如朝佛),或参观寺庙时,应尊重宗教习俗。”“对喇嘛教徒不得侮辱取笑,遇其念经作法时不得干扰。不得和喇嘛教徒举行科学与迷信的辩论。”“对经幡、经文、转经筒、嘛尼堆等宗教等设施,无论在城市、乡村或山里,均不得损毁涂污。如修公路必须搬移的,可商得当地寺庙或头人同意,根据藏族人民风俗念经后搬移。”“西藏教派复杂,互相间均有矛盾,遇有教派间纠纷需要调解时,应本着团结和互相尊重信仰的原则加以调解,以协商的方法,说服双方互让,求得合理解决,必要时应报工委,请示方针。”另外,还规定了报刊、信件和宣传品等中严禁有直接刺激宗教的语句的条款。1956年4月,西藏自治区徘徊委员会成立,达赖喇嘛和班禅分别担任正副主任委员。在51名委员中僧官和宗教人士占了21位;23名常委中,僧人有12位,一批宗教界人士也被安排在其他各部门,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开展寺庙工作,设立了宗教事务委员会,正副委员都是宗教上层人越王,其任务主要是加强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联系。同年10月,成立了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鉴于西藏教派多的特点,正副会长由格鲁派、噶举派、萨迦派、宁玛派和苯教的著名活佛或堪布担任,这一联合和群众性团体的成立,极大地促进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西藏的贯彻执行,协助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为使僧人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在拉萨中学开办了喇嘛班。之后,统战部又资助银洋500元,宗教界自筹3000元,在拉萨开设“江阳医学院”和喇嘛针灸班,先后招收50名僧人参加学习。1956年,随着达赖喇嘛赴印度参加释迦牟尼涅槃2500周年周年纪念活动,帝国主义趁机加紧分裂西藏的活动。从此年开始,西藏叛乱分子以保护佛教为借口,先后成立了“卫教军”、“志愿队”、“敢死队”等叛乱组织,1959年3月公开发动武装叛乱。针对这一局势中央决定在宗教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对西藏现行的政治制度和宗教体制进行改革。二、西藏民主改革后的宗教政策《十七条协议》明确规定,必须实行西藏各项改革,但中央政府不采取强迫的手段,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很清楚,民主改革前,中央对西藏宗教采取的是保护政策,允许暂时维持“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对寺庙上层僧人的财产、原有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剥削,从宽对待,让其维持现状。但是改革终究是要实行的,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改革,则由宗教上层人士和人民群众协商,等待时机成熟。反动上层的武装叛乱提前了西藏民主改革的时间。1959年6月,班禅大师在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对寺庙民主改革问题提出了五条建议,一是放弃剥削;二是宪法进寺庙门,执行政府法令;三是寺庙实行民主管理;四是参加劳动生产;五是老弱和专门念经僧尼的生活由政府养起来。这五条建议得到党中央、毛泽东的充分肯定。西藏寺庙民主改革的总要求是: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爱国守法的寺庙和宗教界爱国人士,彻底肃清寺庙的叛乱,彻底废除寺庙的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建立寺庙民主管理制度,保护宗教文物古迹。寺庙民主改革的立足点是依靠贫苦僧尼,团结爱国守法的宗教界人士,打击叛乱的和最反动的农奴主及其代理人。1959年9月1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代理主任班禅额尔德尼主持下,通过并颁布《关于西藏地区土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对包括西藏寺庙在内的民主改革的有关问题做出决定。寺庙的民主改革,基本上都是和寺庙所在地农牧区的民主改革同步进行的。按照“边平叛边改革”的精神和“叛与未叛区别对待”的原则,叛乱寺庙的民主改革先于未叛寺庙的民主改革,农区寺庙的民主改革又先于牧区寺庙的民主改革。在组织形式、工作方法、改革内容、善后工作等方面均有所不同。1959年3月30日,西藏工委、西藏军区联合组成的三个工作队分别进驻格鲁派三大寺——哲蚌、色拉寺和甘丹搜捕叛乱分子,清查武器。为了区别对待,西藏工委对参与叛乱的寺庙进行了标准划分,抓住电动机在寺庙中开展反叛乱、反特权、反剥削的“三反”和算政治迫害帐、等级压迫帐、经济剥削帐的“三算”运动。运动结束前,西藏工委向中央上报了《对三大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宣布应公开废除的十条和保护、不加干涉的十条。必须公开宣布废除的十条是:(1)彻底摧毁一切叛乱组织和反革命组织(如“西藏独立国人民会议”、“西藏自由同盟”、“四水六岗”等);彻底肃清寺内的叛乱分子和反革命分
本文标题:党的宗教政策在西藏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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