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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流失的博弈分析与耕地保护郑纪芳指导教师:史建民教授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引言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的农用地被征作它用,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耕地数量急剧减少,威胁到粮食安全;其次,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他们的权益及长期生活得不到保障,危及社会安定。通过三个表来具体反映这种趋势全国耕地面积与人口变化情况(单位:亿亩\亿人)0510152025耕地19.4519.3819.2419.1418.8918.5118.3718.3118.27人口12.4812.5812.6712.7612.8512.921313.0813.14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全国人均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单位:亩/人)1.561.541.521.51.471.431.411.41.391.31.351.41.451.51.551.6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全国失地农民数量(单位:万人)各年的失地农民数量=当年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平均人均耕地面积(1.5亩)(1998——2006年全国失地农民总数量约为1890万人)050100150200250300350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本文的主要内容1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分析(分析征地中失地农民的权益流失根源)2国内外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比较分析3借鉴国内外经验,改革征地制度,建立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耕地的相关机制1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分析假设1:农户是理性的农户,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假设2: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农民在征地谈判中处于主动的优势地位;假设3:土地征用是政府与农民协商进行的,即不存在政府的强制性征地。设:农户选择继续耕种自有土地的预期收益为P,农户能够接受的政府给予的高补偿标准为F1,则F1>P,农户不能接受的政府低补偿标准为F2,那么F2P;当农户不同意政府的征地行为或对征地的补偿费用不满时,假设政府与农户进行谈判所付出的谈判成本为C,政府通过对外转让土地所获得的收益为I,那么在农地协商征用时政府和农户之间的博弈矩阵如下:协商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农户的博弈支付矩阵同意农户不同意A(F1,I-F1)(-,-)(-,-)(P,-C)政府高补偿标准低补偿标准协商征地过程中博弈均衡点是:政府在向农户提供高的土地补偿标准下征地现实中,强制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农户的博弈支付矩阵同意农户不同意A(F1,I-F1)(-,-)(-,-)B(F2,I-F2-C3)政府高补偿标准低补偿标准强制性征地过程中博弈均衡点是:政府以极低的补偿强制性的获取农民土地失地农民权益流失的根源:地方政府的低价强制征地低价强制征地的结果:在当前地方财政困难的时期,很多的地方政府都把征地(土地的低价征收、高价转让,征地过程中政府获益最大)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导致乱征地现象屡见不鲜,耕地的大幅度减少直接威胁到了我国的粮食安全;出现大量的失地农民,由于在征地过程中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很低,当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又没有建立起来,这使得大量的失地农民的长期生活没有保障,导致政府与失地农户之间的矛盾尖锐。启示:增加F2改革征地制度,转变征地过程中政府角色,使强制性征地逐渐向协商征地过渡2国内外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比较分析2.1征地补偿的标准: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仅考虑农地原来的农业用途,以前三年亩均产量乘以规定的倍数为依据(只规定上限,未规定下限);国外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大都是按照土地征用前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补偿的不仅包括土地现有的价值,而且还包括土地的可预期的、可预见的未来的价值。(美国的土地征用法案所采取的原则是:官司输的一方不交费)2.2征地补偿范围:我国目前的征地补偿仅涉及到四块:土地补偿、劳动力安置补助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对于征地造成的相关的负外部性的补偿及间接的损失尚未涉及,另外,现行土地补偿制度也没有体现出农地的景观环境生态价值。国外的征地补偿范围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相邻地损失补偿、迁移补偿、离职及失业补偿、其他间接损失补偿等。国外的征地补偿范围是比较广泛完善的。2.3征地补偿的安置方式:我国征地补偿安置的方式不够灵活、补偿费分配混乱。失地农民主要的安置方式可概括为货币安置、留地安置和就业安置,货币安置是各地普遍采用的做法。现行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格局是,政府拿大头,集体拿中头,农民拿小头,多数地方的失地农民只能获得征地收入的10%-15%作为征地补偿。国外的土地征用补偿一般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但已普遍认识到,现金补偿往往无法维持被征用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因此,各国也相应制定其他辅助补偿方式。如日本的土地征用补偿方法,除现金补偿外,还有换地、耕地开发、宅地开发、代为迁移和工程代办等补偿方式。国外征地补偿安置方法对我国的启示国外的征地市场化运作的特征比较明显,征地补偿标准高,补偿范围广,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呈现多元化趋势,能够比较好地维护失地农民的权益。我国的征地制度在补偿额度、补偿范围、征地范围等方面存在严重的不足。应立即采取措施改革目前的征地制度。3借鉴国内外经验,改革征地制度,建立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耕地的相关机制3.1提高土地补偿标准(F2),逐步实现征地市场化运作转变政府角色,在土地流转市场中政府是管理员;确属“公共利益”范围的征地由政府来执行,先协商后强制,且强制征地是在高的补偿标准(F1)下的强制;经营性用地通过市场由农户和用地单位协商取得;土地补偿费由用地单位直接发放给失地农民;征地的市场化运作从根源上切断了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途径,遏制了乱征耕地的行为;失地农民也可以充分的享受对承包农地的收益权。3.2实行多样化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应采取多元化的安置方式。保安安置(动用适当比例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为失地农民投保)创业安置、“保权安置”、就业安置、货币安置、开发性安置等。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统一。要真正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必须首先解决好实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根据目前国家和社会的实际情况,可以涉及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3.3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实现耕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讲求资源的代际公平和合理利用,在土地征收中表现为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在土地征收中应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将土地征收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对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市场取得制度。谢谢!请各位专家给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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