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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遵循“统一规划、优化设计、分级负责、分级投入、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享受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第五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坚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我市成立六盘水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领导组,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干线公路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干线办”),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干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第七条市发改委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报)批、概算审查、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招投标方案的核准和项目的全程监督。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干线公路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及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规划及报批工作,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向省公路局上报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负责省补资金的请款和拨付,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报送市发改委,负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负责工程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审查和指导协调报批工作。第十一条市水利局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水源点保护的协调和衔接、用水工程等市级审批项目的批复。第十二条市环保局负责协调、衔接干线公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和环评报告书的批复。第十三条县、区交通运输局和水城公路管理局负责其作为业主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在地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用地指标和征拆资金筹集,并负责作为业主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组织实施和质量管理。第十五条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项目业主负责承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廉政、环保等负责。第三章项目建设技术标准第十六条干线公路原则上采用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为8.5米。第十七条干线公路应完善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努力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学校等人口集中地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条件。第四章前期工作及管理第十八条省批准的涉及六盘水市的有关项目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原则上其他项目不得纳入干线公路建设补助范围。第十九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根据进入省规划的项目,按照科学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编制。项目建设计划和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建设目标,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联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发改委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市财政予以资金补助。第二十条列入干线公路建设年度市级资金补助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已纳入《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和《贵州省省道网规划(2012—2030年)》交通建设规划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二)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三)项目业主已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第二十一条省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交通局组织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及相关单位报省交通厅审批。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应认真贯彻交通部提出的“六个坚持、六个树立”设计新理念,按照“沿着老线行,基本达标准,设计要灵活,路面要平整,环境要友好,安保不能省”的原则,实现“安全、环保、节约、实用”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按照国家、部颁发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贵州省相关管理办法,督促勘察、设计单位等单位按规定认真编制好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二十四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及大中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应根据国家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对施工图设计已批复的项目,不允许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和大中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按规定实行招标,招投标的方式和组织形式由项目法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组织。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在组织勘察设计工作中应确定合理的设计周期,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和深度。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保证工程施工有序推进。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和招标评标报告由项目法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备,招投标结果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第二十九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对要求改变已核准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的,项目法人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第五章建设管理第三十条项目法人为项目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单位,应认真落实反腐惩防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廉政合同制。项目从业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杜绝转包和非法分包,自觉抵制和打击商业贿赂和欺诈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监理制度,并执行有关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廉政和安全合同“三合同”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干线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越级承揽工程。第三十四条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向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申请质量安全监督。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合同要求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协调好各方关系,做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等目标控制工作。第三十六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要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做到以防为主,建立安全生产预案,重大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第三十七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施工许可由项目法人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市交通局或省公路局审批。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和合同控制工程造价,工程设计变更应按权限履行变更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经过审查批准的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台账、工程变更台账、工程计量支付台账,形成整体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第四十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合理的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编制项目建设总体进度计划、施工进度总体计划和施工进度年度计划。第四十一条项目建设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最大程度地保护和恢复原有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报表制度。建设单位每月25日将工程进度月报表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后定期报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第六章资金管理及拨付第四十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的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强化筹资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树立节支增效的理财观念,努力降低建设成本。第四十四条对列入国家及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分别进行定额投入,市财政定额投入标准为国道建设项目原则按550万元/公里给予补助,省道建设项目原则按360万元/公里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负责筹措。第四十五条省、市定额投入干线公路建设的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项目,如出现挪用、滞留补助资金,市财政将停拨或扣回补助资金。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第四十七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工作纳入合同管理范畴。第四十八条审计部门要及时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审。第四十九条干线公路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报批竣工财务决算,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第五十条干线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第五十一条市定额补助资金的拨付由项目业主根据工程进度向市干线办提出申请,填报工程进度报表和资金拨付申请表,市干线办对申报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审批后的资金拨付申请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第五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市财政暂留项目市补助资金的5%作为项目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第七章验收管理第五十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方可移交有关单位管理养护。第五十四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备案。第五十五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第五十六条对于公路建设里程小于20公里或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第八章目标考核管理第五十七条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改造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干线公路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五十八条干线公路建设责任目标考核每年底进行1次,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追责。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六盘水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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