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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环保工作的调查报告黔西南电大08秋行管陈诚一、调查的原因及目的由于我国人口多,人均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小,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基层环保工作也面临着不少问题。通过本次对基层环保工作的调查和实践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存在的问题及难点。二、调查时间、地点、方法1.调查时间:2010年7月2、调查地点:黔西南州环保局3、调查方法:实践调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三、调查内容基层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指责是: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监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环境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以及污染事故,调解处理污染纠纷。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征收排污费,控制污染物总量。四、调查的问题及分析(一)新建项目环境管理方面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新建项目均应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环保局“三同时”验收。但现在的情况是,区县一级的民办小企业,估计有30%以上没有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当然也没有通过“三同时”验收,但工商和税务登记却是齐备的,在“合法”地进行生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对于这样一些企业应该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但查处大量的民办小企业会给当地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造成社会影响,查处难度相当大。很多企业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原因,主要是新建项目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不到位,很多企业以为只要办了工商税务手续就可以了。他们在工商税务办理手续时也未被告知要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更不用说要把环保手续作为工商税务登记的前置条件了。另外有一部分企业是因为认为做“环评”收费太高,小企业创业之初,经费困难,难以承担这笔费用,故不愿办理环保手续。还有一部分企业可能是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办不了“环评”手续的,当然也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对于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如果工商局不严格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那么大批的企业将迈过“环评”这一关而直接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审批,不配套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投入生产,环保局对这批企业的管理将失控,新污染难以得到有效控制。事实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条、第6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国家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条例第9条进一步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因此,根据前述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企业登记注册和申领《营业执照》程序的前置审批内容的环境影响审批事项,其主要适用范围应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如果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相互配合,并将环境影响审批程序作为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性审批事项,可从源头上有效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从而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二)老污染源限期治理的问题对于已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投入生产的企业,我们把他称之为老污染企业。在环境监察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污染排放超标的企业,这些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达标排放。限期治理期限内不能达到要求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责令停产治理,停产治理还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关闭。现在基层环保部门的做法大都是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立案进行查处,给予相应的罚款,至于罚款以后违法行为是否还在继续,一般无暇过问,限期治理制度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基层一般面对的是个体私营经济,其经营规模一般较小,利润相对不高,大多处于创业起步阶段,经营粗放,管理混乱。要想其花费大量的资金来投入污染治理,企业大多没有这个实力。即使有资金,他也不愿意投入,因为这对他的利润造成直接影响。目前,一些地方或单位领导环境法制观念淡薄,认为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下达限期治理是阻碍企业发展。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为了显政绩、出成绩,快速促进经济发展,不顾国家产业政策,不考虑可持续发展,出现一些“书记工程”、“县长工程”。这些被贯以重点保护的“明星企业”,往往都是“排污大户”。对这些企业环保部门是管理难,治理也难,关停更难。(三)排污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充分体现了环境经济学的资源价值理论、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理论,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等。对于废水、废气的核定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严格按照当量来征收。但对于噪声超标排污费的核定,《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规定噪声超标就收费,这是非常明确的。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怎么样认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什么样的噪声才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立法者没有明确的行政解释。一个单位噪声超标,是否扰民,依据是什么,执法人员认为是扰民的,企业可能认为不扰民,双方各持己见,容易让执法人员和企业造成误解,争议在所难免,给噪声排污费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增加噪声排污费征收的不确定性。对于部分行业和散排的单位,其排污当量的确定有一定难度,如果按照监测数据来计算的话,基本上核定下来的费用相当低,而目前对这部分单位的物料衡算办法又没有出台,对这部分单位排污费基本无法准确确定。比如喷漆行业、油漆配制行业等,其污染经常有群众投诉,但根据监测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又不高,核定的排污费就很低。对于这样一些不便通过监测认定其排污当量值的单位,急需出台相应的物料衡算办法,才能准确认定其排污当量。(四)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基层环保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保执法体系的基础,是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重要手段。当前基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应有查处,一些环境管理制度和政策未能很好地落实。环境执法本身既是执法过程,也是一个环保技术的应用过程,需要环境监测来判断,环境监察来调查处理,环境稽查来执行。但在实际中,机构不健全,又没有明确职责,没有行政执法责任制,干错了不追究,不干也不追究,执行不了还不追究。环境执法制度不完善,执法程序不规范,该监测的不监测,该询问的不询问,现场勘察无记录,造成环保执法无据可查。环保执法队伍素质不高和执法手段滞后,因县级环保部门大部分经费紧张,没有必要的执法装备。另外,执法的基础工作监测站建设不健全。有些就根本没有监测设备,不能出据有法律效力的监测数据,制约了环境执法。另外,我国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原则性规定得多,实际性操作性差,有些法律法规还相互交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执法,造成在管理体制上,从形式上看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协调,相互监督,但在实践中,各部门谁都有责,但谁都不负责,互相扯皮,没有约束机制,法律法规落不到实处。
本文标题:关于基层环保工作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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