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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第八十九中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制度为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经常锻炼身体,不断增强体质,提高健康水平,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标准》),教育部制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以及浙江省教育厅、体育局关于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长春市八十九中学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一、《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因此实施《标准》是我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二、本《实施办法》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政教处、体育组、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间操、课外活动由政教处和体育组共同负责。身高、体重、肺活量由体育老师负责。身体素质测试体育课上完成测试。按《实施办法》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记入《长春市八十九中学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三、《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测试的内容和方法等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解读中的有关要求进行。《标准》按百分制记分。各个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标准》的最后得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86分以上为优秀;76分—85分为良好;60—75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每学年评定一次并记入《长春市八十九中学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四、学生达到《标准》良好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生,获奖学金。对《标准》测试不及格者,本学年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则学年成绩不及格。学生毕业年级的等级评定,按毕业当年的《标准》成绩达到60分以上,并且毕业当年的成绩和其他学年平均成绩(各占50%)之和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准予毕业。五、奖励与降低分数的办法:(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1、课间操和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到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2、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3、参加校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4、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5、校运动队正式队员,并积极参加训练者;(二)对体育课、课间操、课外体育锻炼无故缺勤,一般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或因病、事假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1/3者,其《标准》成绩应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为59分。六、残疾和伤、病学生:开设体育课的学生,必须申请参加保健体育课,以保健体育课的成绩代替《标准》成绩,并注明“保健”字样。可免予测试,成绩记为60分,所有证明存入档案。长春市第八十九中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制度长春市第八十九中学
本文标题:体质健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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