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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在法理学上的讨论法理学是法学研究的一门重要基础,是将法学中相对独立的理论问题按照一定逻辑组织起来,美国的法学家霍尔认为,法理学应该包括四个主要部分:(1)法理价值论,主要研究法律强制的可行性,(2)法律社会论,主要是研究法律规则的目的,应用和效果问题;(3)法律形式论,主要是对法律术语、规则、裁决等进行逻辑分析。法理学作为法律学科的重要基石,也是依法治国这一重要思想的理论依据,本文便从法律学的这三个主要部分,对依法治国进行分析,希望可以抽丝剥茧,探寻依法治国的本源本质。(一)依法治国的价值论——依法治国法律体系的强制可行性依法治国的提出是在1996年2月8日,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的总结讲话中,江泽民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同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7年9月,“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而依法治国再次出现在风口浪尖,作为国家的重要国策,源于在中共十八大上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由此我们看到了依法治国的深刻渊源,与重要地位,正是由于他这样的渊源与地方,才是依法治国对中共有无与伦比的政治社会地位。依法治国法律体系强制课行性的另一个重要保障来源于中国国力的增强与中国法律体系的健全。到2010年年底,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对完成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供的十分重要的理论依据。(二)依法治国的社会论——依法治国法律规则的目标与实际应用依法治国的四大基本要求正如上所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法必究。其具体含义分别是有法可依就是制定出完备的法律,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法必依就是法律制定出来后,必须遵守和执行。执法必严就是严格执法,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遵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这其实依法治国的四大基本要求,也深刻的反应了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本文认为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住要求实现法治,而法治的基本目标应该包涵两个基本点:良法之治;良法得到普遍的遵守。依法治国,是良法之治。依法治国的“法”从法的渊源上讲,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所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实施社会主义宪政。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能把一些地方的“土政策”叫做“法”,然后再用这种“法”去治理社会,那就不是法治,而是对法治的极大破坏。依法治国的“法”本质上是“良法”,即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自由、实现社会公正的良好的法律。在我国,法治理念与国家制度有机结合。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内容,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把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提升为政治文明的范畴。这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深远的意义。党的十五大、十六大以及十六大以来党的文献对依法治国做出了系统的科学阐述,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理论。我们现在还没有全面而明确地提出建设“法治社会”。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得成效之后,我们将会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有效遵守,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得到实现,并能为社会公众带来安全、自由和幸福。法治的实现不仅要重视立法工作,还要注意建立和创造能够使法律规范落到实处的机制和环境,以保证所制定的法律得以有效遵守,这也是我国当前法治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法律只有在现实生活中切实有效遵守,才能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如何有效遵守法律,有多种多样的措施。笔者认为,提高公民法治观念,确立公民规则意识;重视具体法治,应当是最基本的方面。(三)依法治国的形式论——依法治国中主要概念法制、法治,人治的讨论1、人治的概念: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为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其特征是权力一元化的状态。这是一种单向的、自上而下的、等级森严的“线状”控权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弊端就在于缺乏平等的利益集团或政治权力与国家权力间的横向控制,从而滋生“独裁”与“专制”。2、法治的概念: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前者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后者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法治并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或者换句话说,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为再好的法律与制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但是,不可以将“人的作用”与“人治”相等同,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不可“偷天换日”。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3、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②两者特点不同。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总之,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强调任何个人权力都必须在法律之下。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没有法治。这就是二者的根本区别。法治和人治的区别,绝不是汽车和司机的区别。4、法治与法制的区别:(l)内涵的差异。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包括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开性等基本要求,以及法律制约公共权力与保障人权等基本原则;法制只是“法律和制度”的简称。(2)价值取向的差异。法治强调人民主权(民主精神)、法律平等、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法制则不预设价值取向。(3)在与人治的关系上,法治明确地与人治相对立,有人治无法治,而法制可以与人治共存,可以有“人治下的法制”。(4)在配套环境方面,法治需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等环境,法制则可以在各种经院政治、文化体制中存在。可以说,法治是具有特别价值内涵的法制,即以自由、民主、平等、人权为精神的法制秩序。总结依法治国对中国的发展有着深刻而凝重的意义,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是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是实现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必须坚定不摇的支持和拥护依法治国这样方针国策的实行与实现。
本文标题:依法治国在法理学上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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