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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年2月10日,南充市的何某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签订投保书,投保险种为健乐增额终身重大疾病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险,并于次日付清当年保费。2003年8月12日,何某因患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在南充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月29日在医院自缢身亡。事发后,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何某“二年内自杀”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只同意退还保险费。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请问: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该给付保险金?请说明理由。2、某甲征得其母书面同意,为其母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并指定甲子乙为受益人。合同签订后二年,乙病亡。第三年甲母因与甲争吵,自缢身亡。甲父早已亡故。甲有一弟。甲以其子是受益人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请问:(1)这份合同是否有效?(2)如果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3)如果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向谁履行给付义务?3、甲公司有一座仓库,董事会责成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A)公司经理在对保险公司陈述时称仓库只存放金属零件和少量的润滑油,无其他易燃易爆物品。(B)保险公司考虑该仓库处在居民区,周围火源较多,为安全起见,反复说明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对仓库安全的意义并将此要求记入保险合同,由甲公司签章。(C)在合同生效的第二个月,保险公司意外发现甲公司往该仓库存放了2吨香蕉水(香蕉水属于易燃物品)而未向保险公司通报。(D)保险公司当即要求甲公司将香蕉水转移出去,但甲公司表示没有其他仓库存放,拒绝转移香蕉水,保险公司遂表示解除该保险合同。(E)在合同解除后的第三天,由于紧邻仓库的乙公司的餐厅用火不慎发生火灾,引发仓库着火,造成甲公司损失100万元。(F)甲公司在向乙公司求偿未果的情况下,以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为由,主张该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失。请根据上述案情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在(A)中,甲公司投保时对保险公司的陈述属于保险法规定的投保方的什么义务?(2)在(B)中,将“仓库中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记入保险合同并由甲公司签章,该记录属于保险合同中的什么条款?(3)在(C)中,甲公司往仓库里存放香蕉水而未向保险公司通报,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投保方的什么义务?(4)在(D)中,保险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公司未行使解除权,对火灾损失能否拒赔?为什么?(5)在(E)中,如果该保险合同有效,甲公司有哪些请求权?应如何行使?(6)在(6)中,甲公司主张合同继续有效的理由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双方合同解除权的配置原则是什么?4、甲有两子,长子乙,次子丙,丙有残疾,无自立生活能力。1998年乙为甲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10年,受益人为丙。后甲因病住院,在甲住院时,乙未经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丁作质押,借款一万元。甲因病医治无效,四个月后去世。丁催乙还款,乙不还。保险公司通知丙领取保险金。丙找丁要保险单,丁以保险单已作质押为由,拒绝交出。同时,乙也以自己为继承人为理由,要求领取保险金。丙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本案中保险单质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中乙之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5、1996年1月齐某将自己1间2层木结构老屋以4万元的保险金额向中保财产险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保险,保险期为1年。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基于保险公司提出的保险单,其保险单正面注明:本公司收到上开保险费,同意按照背面所载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责任。该保险单背面保险金额项中规定: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实际价值自行确定,保险方不负核证责任。赔偿处理项中规定: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并按照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赔偿不超过保险额为限。齐某接受保险单上的上述条款,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合同订立后的同年8月5日。因齐家发生火灾,齐某投保房屋全部烧毁。出险后,保险公司确定受损房屋的建筑面积为91平方米,根据当地同类房屋造价、旧物折旧价、市场交易价的综合分析确定按每平方米300元价格赔偿齐某计2.37万元。而齐某认为,自己投保4万元,应赔4万元。双方争执不下,齐某投保房屋的实际面积为92平方米,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投保房屋每平方米价格的估算是适宜的。请问: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5、2007年8月,刘某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刘某的儿子。2009年8月,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与前夫各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2010年12月,王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离婚后对前夫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因此拒赔。请问:(1)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6、2009年4月,赵飞在华大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终身死亡保险,保险金额各为人民币10万元,保险单的编号分别是QA0023、QA0024。其中,编号为QA0023的保险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是赵飞自己,受益人未指定,赵飞在保险单上申报的年龄是22岁;编号为QA0024的保险单的投保人是赵飞,被保险人是赵飞的女朋友21岁的李娜,受益人是赵飞。两份保险单上都有“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当在18—60周岁之间”的规定。2009年8月25日,华大保险公司得知:赵飞的实际年龄是28岁;李娜并不知道赵飞为自己投保的事实。2009年8月28日,在华大保险公司尚未针对上述事实作出相应处理之前,李娜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丧生,肇事者无法查明。次日,赵飞就李娜的死亡保险金事宜,向华大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同时,华大保险公司通知赵飞,由于赵飞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存在年龄申报方面的欺诈,公司决定解除编号为QA0023的保险单下的保险合同。问题:(1)华大保险公司拒绝向赵飞给付因李娜死亡所产生的保险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华大保险公司通知赵飞解除编号为QA0023的保险单下的保险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如果不合法,华大保险公司可以依法采取何种处理措施?(3)如果李娜在2013年因交通事故丧生,保险公司是否该给付保险金给赵飞?请说明理由。7、甲公司以自己的一台价值账面价值70万元的汽车为向乙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投保1年期车辆损失险,乙公司以该台汽车目前的市场价值约为60万元为由,不接受甲公司投保的标的价值,最后保险合同规定该汽车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甲公司仍然认为自己的汽车价值应为70万元,而乙公司仅按50万元承保,一旦该汽车出事,公司不能得到全部赔偿。于是甲公司立即又到丙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再次以50万元保险金额投保1年期车辆损失险。甲公司未向丙公司告知该汽车已经在乙公司投保的事实,事后也未通知乙公司。10天后,该汽车在车库停放时遭遇火灾完全被毁,出险前该车市场价值为60万元。甲公司分别请求乙公司和丙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各自赔偿5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在了解到甲公司为同一台汽车两次投保的事实后,均以重复保险、意图诈骗保险金为理由,拒绝赔偿,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费。甲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本案中提到的保险金额和重复保险的各自含义是什么?(2)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3)乙公司和丙公司能否解除保险合同?说明理由。(4)如果乙公司和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各自应如何赔偿甲公司?说明理由。8、2003年12月,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计5000篓,价值90000万元。铁路运输,共2车皮。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铁路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3500元。2003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2004年1月,到达目的地以后,收货人发现: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2米,货物丢失120篓,冻坏变质240篓。直接损失6480元。当时气温为零下20度。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120篓,拒绝赔偿被冻坏的240篓。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请问:(1)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请说明理由。(2)当保险事故是由多个原因造成时,如何判定近因?
本文标题:保险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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