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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课讲义)党员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做学法用法模范洛龙区旅游局党支部教学目的:根据区委宣传部6号文件通知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讲党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增强法制观念,做学法用法模范”为主题,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形成学法用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促成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为加快洛龙富民强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此,我们今天在这里举办一堂法治党课,我讲课的题目就是“党员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做学法用法模范”。希望通过这堂党课,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让我们在新的历史环境下,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切实做好本职工作,进而齐心协力把我区旅游工作做得更好。教学重点:围绕“党员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做学法用法模范”这个主题,我想谈几点自己的学习体会:一、做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是对党员干部的必然要求。二、带头学法用法守法是当前党员干部队伍建设面临的一个紧迫课题和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三、党员干部必须在学法守法用法的实践中提高自身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谈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2授课对象: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职工授课时间:60分钟教学过程:一、做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是对党员干部的必然要求。大家知道,长期以来,我们中的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人治思维、特权理念在其头脑中根深蒂固,什么“我是政府的,我就是王法”,“谁耽误发展一阵子,我就让他难受一辈子”的官员雷人语录不断被媒体曝光。这些官员们在开展工作中,往往不按规矩出牌,决策靠拍脑袋、干起来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的“三拍”作风盛行。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是为党员干部治国理政划定的底线和红线:法治观念淡薄的官员要丢乌纱帽,拍脑袋作决策出了问题要终身追究,不作为乱作为将受到严厉问责直至罢免。常言道:国无法不立,法无严不威。作为党员干部,必须时刻视法律法规为悬在头上的“三尺利剑”,心存敬畏,做到行所当行,止所当止,任何时候都要严守思想防线,道德底线,法纪红线,自觉在实际工作中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提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领导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这就要求我们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做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1、学法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能力要求。法为国之本,学法用法,3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当今,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黄金机遇期和各种矛盾凸显期并存的特殊阶段,法治是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手段和重要工具。党员干部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管理者、带头人,有很多事情是党员干部作出的决策,有很多决策是党员干部进行执行,这就要求每一个党员干部必须坚持学法用法,强化法学理论素养,提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2、守法是党员干部应有的一项重要品质。打铁要靠自身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要求人民群众做到的,领导干部自己要首先做到,要求人民群众不做的,领导干部就不能自己坏了规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干部就要带头守法。《论语》有句话说得好,“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各级领导干部严于守法,做守法的楷模,本身就是最好的普法,必将有力地带动广大群众学法守法,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实际上,只要各级领导干部真正做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遵循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老百姓是服气的,也是拥护的。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是我们党的重要优势,是广大党员干部的基本行为准则。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能不能坚持原则,守住法纪防线,做到言必合法、行必守法,4就要切实将法纪标准变为自觉行动,坚决反对有法不依、有禁不止的现象。这就要求我们要常存“慎独”之心,保持清醒头脑,变他律为自律。要谨言慎行,循规蹈矩,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要公行权,慎交友,严治家,常把自身“廉洁门”、常吹廉洁“枕头风”、常念家庭“廉洁经”。要尽公仆之责,守党员之本,做到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物不拿、不净之地不去,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作为自己安身立命的最基本要求、最基本职责和最基本素养,时时事事以党纪国法约束自己,清廉自守,洁身自好。3、用法是党员干部的处事准则。党员干部是各项事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能不能依法办事的问题。因此,每一位党员干部必须在思想上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做懂法、守法的表率,真正做到依法用权、理性用权、谨慎用权;要把法律意识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决策之中,做任何事情特别是重大决策都要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思考、解决问题,不仅考虑经济效果、社会效果,还需要考虑法律效果;要把学法、用法、守法与依法办事实践紧密结合,在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工作中,要不断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不断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要自觉在受监督的环境下掌权、用权,自觉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要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发现违规违纪现象或一些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批评教育,督促纠正,防微杜渐。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自觉拿起法纪这5一有力武器,与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总之,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只有认真学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才能使民主法治理念深深扎根于广大群众心中,也才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最终实现。二、带头学法用法守法是当前党员干部队伍建设面临的一个现实紧迫课题和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大家都知道,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党领导人民实施依法治国,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诸领域都取得了重要进展,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部门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有法可依。作为一个大国、一个大党,我们依靠自己的力量,根据自己的国情,扎实推进立法工作,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立法路子,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法律体系,使我们站在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历史起点上,这是一项了不起的成就。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依法治国是一项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深厚封建专制传统、人治文化根深蒂固、经济社会发展又不平衡的国家推进依法治国,需要付出更加艰辛的努力,面对比其他国家更多更复杂的问题。6从现实情况来看,有三个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有法不依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但有法不依的“短板”效应愈发明显。有的同志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割裂开来,把法律制度视为障碍、绊脚石,甚至撇开法律另搞一套,形成法律规定与权力行使“两张皮”。特别是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人治思维和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依法办事的意识弱,信奉“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习惯于“拍脑门”决策、“拍胸脯”表态,甚至以“土政策”“土规定”代替法规制度,“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白头、白头不如口头”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还有的严人不严己、严疏不严亲、严下不严上,对别人讲法纪、对自己讲私情。这些人“脖子以上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头脑还没有得到法治化武装,身体已进入法治化时代,唯上、唯己、唯众、唯旧,就是不唯法。他们习惯独断专行、拍脑袋发号施令,甚至侵犯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党的威信和法律权威,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因此,坚持有法必依,确保宪法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和攻坚环节。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不仅可能成为依法治国的“瓶颈”和阻力,而且会影响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落实,使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取得的成就受到削弱、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已取得的成果受到影响。二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比较突出。有法不依更多的是乱作为,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更多是不作为。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在7现实生活中,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屡屡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经常出现“明规则”干不过“潜规则”的情况。究其原因,与一些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对宪法和法律缺少敬畏,不习惯在法治轨道上用权有密切的关系。比如,有的徇私枉法,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在执法上不作为,讲人情,不讲原则,造成“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比较普遍,结果是老实人吃亏,既放纵了违法行为,又打击了守法的积极性。有的信奉“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只看眼前、忽视长远,重经济建设、轻法治建设,只顾政绩、不顾群众。大家可能会对招投标有所了解,当前,在工程建设领域里,招投标存在的乱象已普遍到举不胜举。典型的如借用资质参加招投标,中标后再转包分包。人们或许会说,有关法律不健全有空白,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其实,在招投标方面,关键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我国有关招投标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这些法律都或多或少对于招投标等有规定。《招投标法》明确规定联合投标的双方都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行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政府采购法》对于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也有相关的规定。借用资质投标,应该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招投标法》规定,以此方式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法》也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要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工程8转包分包,法律也有规定。《招投标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此类分包无效,视情节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不同的处罚。汝阳县就发生过许多这类案件,汝阳县滨河公园大门曾经招标四次,重建四次,一个大门先后投入五六百万元,高速引线路灯先后更新三次,资金投入数百万,县里几大重点工程会被同一家公司中标,这都和时任县领导侯俊义的干预有直接关系,侯俊义被双规、汝阳城建局、土地局、公安局领导被逮埔都是很典型的案例,所有这些行为既损害了法律权威,又难免造成新的社会热点问题。三是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还不够强。当前,全社会“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法律权威还没有从根本上树立起来。“法不责众”的心理比较普遍,一些人只想享受权利和利益,而不愿承担责任和义务;一些人信“访”不信“法”,不习惯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热衷于“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理性、非法治效果。因此,学法守法用法和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广大党员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党员干部队伍建设面临的一个现实紧迫课题和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三、党员干部必须在学法守法用法的实践中提高自身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9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党员干部素质能力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当前党员干部队伍建设面临的一个现实紧迫课题和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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