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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管理制度1.党的组织生活1.1党员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1.2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党小组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委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1.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由离退休支部编入党小组,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2.党员组织关系转接2.1党员调动工作、入学、参军和长期外出等,都必须转接党的组织关系,党员离开单位前,由所在党支部通知政工办公室办理《中国共产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党员本人。2.2长期外出的党员,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应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当地的党组织生活;外出时间为3至6个月的,可以出具党员介绍信(临时组织关系信),参加外出所在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内,一般不转组织关系。2.3党员外出时间在3月以上,6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经常与外出党员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2.4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2.5援外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由政工办公室统一处理。2.6出国留学、进修、讲学和出国劳务人员中的党员关系,一律由院党委保存,由政工办公室开具党员证明信。2.7因私出境、出国或去港澳的党员不转移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2.8凡因私事要求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共产党员,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委同意,分别报送组织、公安部门审批。2.9凡具备自费出国留学条件的党员,出国留学的审批手续,按党员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手续办理。2.10党员经批准出境定居,在其出境后立即停止党藉,停交党费。如果是预备党员不再办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如果本人提出退党,可以按照党章制度办理退党手续,对出境多年后返回者,原则上不能恢复党藉,回国表现好,可重新入党。如果有特殊理由要求恢复党藉的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3.党费的交纳3.1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按照上级规定的数额执行。3.2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3.3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缴中央,由所在党组织汇交中央组织部(附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3.4党员应自觉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党费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3.5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本文标题:党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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