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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银监会“三办法一指引”和省联社有关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区农村信用社(部)(以下简称信用社)经营的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信用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和农户、商户以及其他自然人所发放的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公开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额度在1万元(含)以下的信用贷款。商户贷款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并从事生产、贸易、服务等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贷款。其他自然人贷款是指介于农户、商户和公司客户以外的自然人贷款。公司类客户贷款是指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2事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单位贷款。第四条信用社贷款实行谁用钱谁借款的原则,贷款资金实行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的原则。信用社开展的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信用社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六条联社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信用社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贷款受理第七条信用社应设立贷款受理窗口,指定信贷内勤或联社委派会计负责受理客户书面申请。同时,公开包片信贷员姓名、联系方式和包片村组,公开信用社信贷产品、贷款条件、利率、期限、方式。第八条信用社贷款受理的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借款人必须是信用社辖区内户口所在地、常住地、工作所3在地、经营地或抵押物所在地,且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第九条信用社贷款受理的一般条件(一)机械设备抵押贷款。借款人原则上与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三年(含)以上,且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含)的,设备必须是易处理变现的通用机械设备,属本人所有并能提供原始发票,而且能正常生产的。(二)林权抵押贷款。借款人原则上与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三年(含)以上,且净资产在800万元以上(含)的,林权证必须是本人所有,在贷款期限内易处理变现的林木产权。(三)房地产抵押贷款。二证必须齐全(房产证、土地证,土地必须是国有),抵押人对该房地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四)土地抵押贷款。其土地必须是国有出让性质(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五)车辆、船舶(直卸驳)等交通工具抵押贷款。其产权必须是本人所有,并易处理变现。(六)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其“四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下同)必须齐全,且承建商放弃优先受偿权。(七)以上资产设定抵押的,应提供抵押资产的初评报告,抵押的资产共有人必须出具共同资产抵押承诺书,对已出租的资产设置抵押的,应提供证明租赁在先的资料(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已出租设定抵押资产告知4书)。(八)质押贷款。以存单质押的,其存单必须是本社存款;以经营权质押的,经营权必须具有转让价值(易处理变现),其价值足以清偿贷款本息;以存货或其他动产质押的,借款人必须是建立信贷关系二年(含)以上的,信誉度非常好的优质老客户,其质押物必须是易处理变现的商品、产品或原材料等。(九)保证担保贷款。其保证人必须是合法的经联社认可的担保公司或具有保证能力的法人和公职人员。第十条信用社贷款受理的限制性条件(一)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和投资产品的项目性贷款,以及“两高一剩”和“五小”(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和小炼铁、小炼焦、小化肥、小造纸、小煤窑)贷款。(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的贷款。(三)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的项目贷款和“四证”不齐全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严禁发放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按揭贷款。(四)乡(镇)、村和无实体经济组织或由其担保的贷款。(五)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恶意逃废金融部门债务的贷款。(六)未取得环境保护达标、安全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等证照的贷款。(七)超授信额度的贷款。(八)化整为零,顶、冒名贷款。(九)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限制发放的贷款。第十一条贷款受理的相关要求。信用社应对借款人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资料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5(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提供的资料:①借款申请书;②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③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资料。(二)商户贷款应提供的资料:①借款申请书;②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③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资料;④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经营行业必须的相关许可证;⑤家庭资产证明资料;⑥申请贷款拟设定抵(质)押的资产证明资料;⑦申请贷款用途的证明资料;⑧属保证担保的,应提供担保人(公司)证照、报表、担保函等资料。(三)其他自然人贷款应提供的资料:按商户贷款提供的资料剔除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经营行业必须的相关许可证等资料外,其他资料均必须提供。借款人是公职人员的,必须提供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及职业身份证明资料。借款人属本信用社员工的,按常鼎信联发(2011)120号文件规定办理。(四)公司类贷款应提供的资料:①借款申请书;②企业(公司)单位简介;③公司股东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属独资的,含家庭主要成员,下同);④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及经营行业必须的相关许可证等;⑤由工商局出具复印的近期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⑥属房产开发项目贷款的,应提供项目批文和相关“四证”;⑦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⑧公司前三个年度经年审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下同)和当期(上月)的财务会计报表;⑨申请贷款拟设定抵(质)押的资产证明资料;⑩申请贷款用途的证明资料(如:购货合同、承包合同、预算报告等);⑾属保证担保的,应提供担保人(公司)证照、报表、6担保函等资料。(五)商品房、商铺按揭贷款应提供的资料:①借款人交纳首期付款的证明资料;②购房合同;③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资料;④借款人及家庭的收入证明资料(工资收入证明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上述所提供的资料中必须审核原件,原件不宜留存的可留存复印件。第十二条受理流程:客户提交贷款申请(上述资料证明随同提交)→信用社安排包收责任人,并对资料进行初审→信用社组织调查。第三章贷款调查第十三条调查人员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四条信用社贷款调查,包收责任人必须参加。贷款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调查人员必须保证二人,30万元以上的,调查人员必须保证3人。调查人员必须与借款人在调查现场进行面谈,并做好面谈记录,双方在场人员并签字认可。具体按联社统一制订的贷款资料文本中的贷款面谈记录的要求实行。调查人员必须根据面谈内容和调查了解的情况写出文字调查报告,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以示负责。第十五条属联社复查的贷款,由联社业务管理部安排复查的主查人,主查人必须对信用社呈报的贷款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列出复查时应向客户了解的主要问题提纲。主查人必须参与复查,并组7织复查人员对借款人进行面谈提问,面谈的主问人应为主查人,并对面谈内容做好记录,主查人必须根据面谈内容和复查了解的情况形成贷款复查的文字报告。每笔贷款复查应与承贷信用社联合复查。业务管理部必须保证2人或2人以上参与复查。贷款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联社可以不组织复查,只审查资料。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的由业务管理部负责复查;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以下的,联社班子成员必须保证一人参与复查;5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保证二位班子成员参与复查,复查人员必须在复查报告上签具意见并签名以示负责。第十六条信用社调查人员应对贷款资料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认真进行审查核对,确保资料的真实性。第十七条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一)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主体资格及社会信誉等情况。(二)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并对资产负债的明细逐笔审查,重点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财务状况进行分析。(三)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对所经营的产品在同行业所占市场份额及原材料来源和销售市场等情况进行调查,分别上年度与本年度进行分析。(四)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自筹资金及缺口等情况。(五)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六)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七)借款人的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量、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情况。8(八)借款的担保情况。重点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关系、所在位置、市场价值和变现能力等情况,属保证人担保的要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等情况详细调查。(九)借款的期限情况。主要调查贷款用途项目的生产、加工及经营周期,以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十)测算贷款利率的相关情况。按联社规定测算贷款利率的“贡献度、信誉度、风险度”等内容进行了解。第十八条贷款资料的整理。信用社必须严格按照联社统一制定的贷款资料文本目录的相关资料收集整理,以保证贷款资料文本的规范化。第五章风险评价与评级授信第十九条信用社通过调查,对每笔贷款应从政策、市场、经营、抵(质)押物等风险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写出结论性意见。第二十条属联社审批的贷款,应建立大额贷款法律咨询制度。单笔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的贷款,由联社委托法律顾问对贷款资料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咨询审查,并由法律顾问签具法律咨询审查意见。单笔贷款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资料,由联社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并对每笔贷款资料的合法性签具审查意见。第二十一条信用社在贷款调查的基础上,应对客户进行评级授信,建立客户资信记录。第二十二条客户评级授信的原则:“统一标准,信息采集,集体测算,分级审批,总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和“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第二十三条客户评级授信统一按联社制订的“农户、商户、9其他自然人、公司类”客户的文本中相关规定实行。第二十四条客户评级授信的流程:客户申请→信用社调查→信息采集→等级评分和授信测算→分级审批。第六章贷款利率、期限和方式第二十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按月息9.3‰执行,其他贷款利率严格按照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贷款期限必须按照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与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年限的时间长短,社会信誉度,综合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农业生产(含小额农户)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其他用途的贷款。按上述原则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属首次建立信贷关系或建立信贷关系中断一年以上的,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能超过二年;借款人与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二年(含)以上的老客户,信誉好,经营正常,抵押物优良的,可确定为三年。第二十七条贷款方式。信用社应按照贷款的额度和防范风险的角度确定贷款方式。(一)信用贷款:仅限于1万元(含)以下的小额农户贷款。(二)保证担保贷款:①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单位或其他自然人。保证人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其户口所在地、常住地、工作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在信用社辖区内,且
本文标题:信贷管理办法1(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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