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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大会选举的程序党代表大会选举的程序,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党章》和党内有关党代表大会选举工作规定的具体化,有其内在的科学性。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选举程序,认真按选举程序办事,有利于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选举过程中违反《党章》的现象发生,保证大会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一般程序是:(1).清点到会代表人数。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代表人数。在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即可进行选举;(2).通过大会选举办法;(3).通过大会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宣布大会计票人(总计票人)名单;(4).宣布下届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5).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执行主席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也可由大会工作人员宣读);(6).选举人填写选票,并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行投票;(7).监、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9).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进行预选的,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进行正式选举的,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和大会报告,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发展新党员工作程序一、个人申请凡要求入党的人,都必须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应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优缺点、入党态度等内容并附有个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及需要向党说明的问题。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支部收到申请后要予以登记,进行培养。二、培养、教育和考察对申请入党的人,可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制定措施培养。培养的主要办法是:(1)收到申请半月内要找本人谈话提出要求。(2)支部指定1-2名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3)集中进行党的“三基”知识培训教育。(4)入党申请人要参加政治学习和马列小组学习。(5)党组织可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并在实际工作和学习中给他们压担子,促进他们进步。(6)支部要定期考察入党申请人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至少半年一次,形成书面考察意见,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上。以备发展时,上级组织审查。另外,也可采取其他措施,使入党积极分子真正从思想上入党。三、确定发展对象发展对象的确定,要由党小组或支部讨论,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进行全面考察分析来确定。只有经过培养教育一年以上,表现突出,而且被大多数党员群众信任的入党积极分子,才能作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的确定须经镇党委审核、备案。四、政治审查确定为发展对象后,需进行政治审查。(1)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2)政治审查的主要方法是:同本人谈话了解;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支部通过政治审查,要依照政审的内容形成一份综合政审材料,附上调查材料,以备发展时,上级组织审查。五、发展前准备和予审支部发展新党员要进行全面审查,经支委会研究和全体党员讨论认为合格后,写出《预审报告》,联同其他有关材料上报镇党委组织部,由镇党委组织部派人考察复审,同意发展后,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预审时,做到入党动机不纯的不发展,没有政治审查的不发展,教育培养不到一年的不发展,没有取得业余党校合格证书的不发展。六、确定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发展后,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介绍人可由支部确定或由发展对象约请,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介绍人要指导发展对象填好《入党志愿书》,并如实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要对党忠诚老实,要严肃认真地按照《入党志愿书》的项目如实填写清楚,不得弄虚作假。七、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1、大会主要程序:(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优缺点,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2)入党介绍人介绍情况,提出意见。(3)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议情况。(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讨论。(5)发展对象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2、注意事项:(1)全体党员都应参加会议,到会正式党员不超过应到会的半数应改期召开。(2)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3)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4)会后,填好《入党志愿书》,会同入党申请书、综合政审材料、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业余党校合格证书》等材料报上级组织审查审批。八、组织员谈话在审批新党员之前,要派组织员谈话。谈话主要审查其对党的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了解情况,及对党、对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思想成长过程等,并对其入党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员可视谈话情况,向组织提出发展、延期发展或不予以展的建议。九、审查审批手续发展对象由上级组织审查批准。支部接到“预备党员批准通知书”后,由支部通知本人并在党员会上宣布。未批准的也应及时通知,并做好思想工作。十、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被批准的预备党员应及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预备党员必须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镇党委组织进行。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应继续接受党的教育和考察,每季度要向党组织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党组织要通过谈心、听取汇报、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加强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半年时要对其全面考察一次,考察结果填在《预备党员培养考察》上,以备转正时上级组织审查。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并汇报一年的思想工作情况。支委会要认真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然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支部大会程序:(1)本人汇报转正申请。(2)支委会介绍教育考察情况,提出初步意见。(3)党员进行讨论。(4)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表决。(5)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同意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将决议填在《入党志愿书》上,上报镇党委。党委审批结果通知支部后,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向党员宣布。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为了加强党员管理,避免在接转党组织关系时出差错,特作如下规定:一、园外调入1、凡由外单位调入我园的党员(含招工、毕业分配来的党员),须持镇党委组织部或上级组织部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2、临时工、合同工以及借调到我园工作的党员,如在我园工作在半年以内的,应持原单位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如时间超过半年,则按规定转移正式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二、调出园外1、凡调出本园的党员,在办理离园手续的同时,应持所在党支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镇党委组织部转开“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2、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住院在半年以内者,持党支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镇组织部转开“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超过半年者,按第1条规定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持“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返回时,需由对方党组织证明其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加盖公章交回幼儿园党支部和镇党委组织部。3、党员因公出国进修、讲学以及进行科学研究等,不论时间长短,均应持党委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组织部转开“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派出部委保存。经组织批准,因私事出国或出境的党员,一律不转组织关系。4、凡由我园调出的党员需持镇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通过桐乡市委组织部转至新单位所在地的党委组织部。三、其他1、转移党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由党员本人或组织派人办理,不能由党员个人委托他人,甚至非党人员办理。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党内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3、党员调动工作,应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到指定单位支部报到的党员,应该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经过教育,如果仍然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应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若时间超过6个月,则以自行脱党处理。4、党员如有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立即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原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应及时调查了解丢失介绍信的情况,如查明确实由于本人不慎丢失,可予以补办,并通知原介绍信作废。对丢失组织关系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党造成损失者,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共产党员的党费收缴新规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8)2号文件《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对党费收缴作出新的具体规定: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年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7、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8、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知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11、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1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13、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15、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共国家机关工委、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17、铁路、民航和金融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党委上缴党费。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的组织生活是实施党内外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和加强党员教育的基本阵地,是搞好党员管理,
本文标题:党代表大会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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