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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知识点一、单项1.临边作业防护栏杆立杆间距不应大于2m。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3.当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大于50m时,应安装风速仪;当网速大于工作极限网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警报。4.电梯井内每隔二层且不大于10m应设置安全平网防护。5.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案,颉颃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6.企业每年至少应对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己评、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7.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效能,健全先期机制,建立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及全员告知制度。8.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脚手架杆件、搅拌砂浆等加工作业,渣土处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9.高处作业检查评分中,施工现场人员未戴安全帽,每人扣5分。10.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职责是领导安全生产技术改进和研究项目。1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一年。12.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13.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14.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规定,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对安全事故的风险特征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对可能引发灾害的风险,应有预防技术措施。15.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定》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16.高处作业检查评分中,工作面边沿无临边防护,扣10分。17.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18.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19.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焊接、切割、烧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20.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规范》,考评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和分类汇总,并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市安质监总站。2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22.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23.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24.高处作业检查评分中,未按标准佩戴安全帽,每人扣2分。25.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26.根据《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27.高处作业检查评分中,操作平台未按规定进行设计计算,扣8分28.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任何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29.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30.施工单位安全部门的职责是参与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并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以下情形中,除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外,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2.物料提升机限位器安装位置到天梁最低处的距离不应小于3m。33.根据《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规定,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等设施,并应采用明显记号标识。严禁在离地下管线、承压管道1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构作业。34.高处作业检查评分中,安全带系挂不符合要求,每人扣5分。35.高处作业检查评分中,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经设计计算,扣10分。36.加强安全生产立法顶层设计,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增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37.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38.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9.焚烧用于不适合再利用且不宜直接予以填埋处置的废物,尤其是对受到病菌、病毒污染的物品,可以用焚烧进行无害化处理。40.高处作业检查评分中,未按标准佩戴安全帽,每人扣2分。41.临边作业防护栏杆立杆间距不应大于2m。42.吊篮应急手动滑降装置应可靠有效,下降速度不应大于1.5倍的额定速度。43.根据《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施工升降机使用前,应进行坠落试验,防坠安全器试验后及正常操作中,每发生一次防坠动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复位。44.隐患排查的方法除了专项排查外还有日常排查。45.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46.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m47.施工用电检查评分中,配电室建筑耐火等级未达到三级,扣15分。48.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规定,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对安全事故的风险特征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对可能引发灾害的风险,应有预防技术措施。49.高处作业检查评分中,在建工程的孔、洞未采取防护措施,每处扣5分。50.根据《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2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51.缆风绳与地面夹角不应大于60°。52.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规定,安全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字手续,书面记录应在(交底者、被交底者和安全管理者)处留存备查。53.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54.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55.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56.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57.从2011年1月1日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58.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监测单位应当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按照设计单位设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59.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焊接、切割、烧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60.起重吊装检查评分中,起重机司机无证操作或操作证与操作机型不符,扣5~10分。61.施工用电评分表中配电室耐火等级未达到三级扣15分62.施工用电检查评分表中,电气设备未连接保护零线,每处扣2分63.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64.钢管、扣件应按规定进行复试,复试钢管不得少于3根。65.高处作业检查评分中,安全带系挂不符合要求,每人扣5分66.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然疾病死亡或者在67.48h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68.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69.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70.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中,钢丝绳规格不符合起重机产品说明书要求,扣5分71.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3.24mm7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焊接、切割烘烤城加热73.等动火作业时,应对作业场所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者隔离。74.上极限位器安装位置到天梁最低处的距离不应小于3m75.根据《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筑垃圾在48h内不能完成清76.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77.高处作业检查评分表中,移动式梯子的梯脚底部垫高使用,扣3分。78.根据《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业立柱支撑79.时,立柱接长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80.高处作业检查评分表中,警戒区未设置专人监护,扣5分。81.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82.以及其他各单位在工程竣工或有关安全技术活动结束30天内,应将安全技术文件交本单位档案室归档,档案保存期不应少于一年。83.高出作业检查评分中在建工程的孔、洞未采取防护措施,每处扣5分。84.专业单一且无专业分包的市政工程,合同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时,施工企业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安排专业人员监管其他同类工程。85.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86.针对重大隐患,就需要量身定做,为每个重大隐患制定专门的治理方案。87.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或有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88.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90.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91.当建筑物高度大于24m并采用木质板搭设时,应搭设双层安全防护棚。两层防护的间距不应小于700mm,安全防护棚的高度不应小于4m92.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h通知生产经营单位。93.施工单位安全部门的职责是参与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并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94.同一岗位专业人员配备为3名及以上时,应明确岗位负责人。95.根据《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论证专家应从论证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名。96.隐患排查的方法除了专项排查外还有日常检查。97.根据《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论证专家应年龄宜为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9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99.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工程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100.根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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