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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七局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章程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是本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是社区党支部领导下的协商议事的重要机构,是社区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载体。体现了社区政治体制的特点和优势。它是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基础上,在建立社区组织过程中形成的,并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其根本任务是:对本社区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监督作用。与社区居民一道为建设一个经济繁荣、社会稳定、文化发达、生活方便、环境优美、风气良好、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社区而奋斗。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一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按照本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章程进行工作。第二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协商和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方面代表人士参政议政。协商是对社区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区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监督是对社区建章立制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第三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区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四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社区委员会和工作人员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委员会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第五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调整和处理社区各方面的关系和协商议事委员会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第六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思想,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七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方针,密切联系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社区建设的事业。第八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社区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向社区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第九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社区服务的才能。第二章组织总则第十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委员会、驻社区单位代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和知名人士等各方面代表组成。第十一条凡赞成本章程的驻社区单位和团体,经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协商同意,方得参加本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个人经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邀请,亦得参加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第十二条参加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第十三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程,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第十四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十五条参加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大政方针和社区重大事务的权利,有对社区委员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第十六条参加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第三章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第十七条凡具备条件的,均可设立本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第十八条每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由本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协商决定。第十九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二十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第二十一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第二十二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2.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听取和审议社区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讨论并通过有关决议;4.参与对社区重要问题的讨论,有权建议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对社区委员会工作进行质询。第二十三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本文标题:中铁七局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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