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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登记备案管理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制度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邓炜律师团队协助起草,如您对完善本制度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发送邮件至wei.deng@dentons.cn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登记备案管理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按照监管规定报告公司日常投资运作的重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包括发行预备案及产品成立备案、定期事项报送、重大事项报送三部分内容。(公司XX部门)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产品发行成立备案,并对公司及产品信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更新,保证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及时准确地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和信息更新。第三条公司对各类报送事项采取三级复核检查机制。经办人需在协会规定的时点内录入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完整;一级审核为经办人的备份人,负责对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复核;二级审核为该业务条线的负责人,负责对信息的准确性做进一步审核,三级审核为备案总负责人,负责对信息及备案进行全局把控。第二章产品成立备案第四条本公司产品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公司XX部门)应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五条如公司存在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情况,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第六条如果存在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公司XX部门)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第七条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公司XX部门)应继续完成开立证券相关账户的工作。第三章重大事项报告第八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公司XX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公司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三)公司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四)公司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公司旗下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公司XX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建法规规定;(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第十条(公司XX部门)作为公司对外系统报送的负责部门,应加强与业务部门、行政部门的联系,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登记备案系统中更新公司、高级管理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第四章定期事项报送第十一条(公司XX部门)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第十二条(公司XX部门)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第十三条(公司XX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XX部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五条本制度经XX审批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产品登记备案管理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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