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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旅游区标准(讨论稿)前言为加强我国生态旅游管理,规范和指导生态旅游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帮助游客、管理部门、旅游业者、当地社区统一认识生态旅游,在保证生态环境完整性和尊重当地文化的前提下,使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同时受益,从而实现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标准。本标准制订过程中,总结了国内生态旅游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程,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起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态旅游的定义与生态旅游区基本条件,并据此制定了生态旅游区的评定标准与评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自然型旅游景区,如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及其他以自然旅游资源为基础的旅游景区。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如下列标准被修订,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14848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术语和定义3.1生态旅游在自然区域进行的,注重公众的生态环境教育,并在保护旅游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旅游活动。3.2旅游景区2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3.3环境教育为提高认知水平,获得新的视野、价值观、知识和技能而设计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学习过程,使受教育者的行为发生改变,以更适应于可持续的环境。3.4解说是一种教育性的活动,目的在于通过演说、导览、展示向游客揭示自然及其关联文化现象的重要性和意义,使游客获得满意的学习经历。其方式主要有导游讲解、专家解说、室内放映、阅读材料(小册子、网页、宣传单)、标牌、专门读物(相关专著、论文)、益智活动(游戏、猜谜、亲手制作)等。3.5旅游者行为守则以自律的形式向旅游者提出的建议,目的在于规范旅游者在生态旅游区内的行为不影响环境和社会文化的可持续。3.6游客中心生态旅游区设立的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游程安排、讲解、教育、休息等旅游设施和服务功能的专门场所。3.7生态厕所是指能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强调环境自净和资源循环利用概念和功能的一类厕所。3.8当地居民指的是居住在旅游区内及其周边地区的,部分或全部依赖生活旅游区获得生计的居民。3.9中水也称“再生水”、“回用水”,其主要是指城市污水或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3.10偶发事件指偶然发生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等。3.11物种丰富度指群落所包含的物种数目,本标准指的是景区内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动植物种类数目。3.12清洁能源是不排放污染物的能源,包括核电站和“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指原材料可以再生的能源,如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生物能(沼气)、海潮能等。3.13生态性建材3具备节约资源和能源、环境污染少、容易回收和循环利用等特征的建筑材料。3.14游客满意度指游客对景区的旅游管理状况、服务质量、景区治安、生态环境保护效果、旅游设施的方便度和美观度等的满意程度。3.15植被覆盖率植被的覆盖程度,为林地、草地与农田等三种土地利用类型占旅游景区总面积的比值。3.16节水措施指节约用水的措施,主要有使用节水龙头、鼓励淋浴、中水利用、集雨利用、对游客友情提示等。3.17ISO14000是一个系列的国际环境管理标准,它包括了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审核、环境标志、生命周期分析等国际环境管理领域内的许多焦点问题,旨在指导各类组织(企业、公司)取得和表现正确的环境行为。3.18生态环境监测通过对影响生态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确定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3.19外来物种入侵是指通过有意或无意的人类活动,将某物种从某一地区引入其他地区,给当地的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造成明显损害。3.20旅游环境保护规划是环境保护规划的一种,指的是从旅游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入手,以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容量为科学依据,对规划区域的生态功能区划、旅游规模与形式、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环境美学保护等提出对策或建议。3.21旅游环境容量是指某一旅游景区,在特定时期内,在保证该地资源与生产的连续性、生态的完整性、文化的延续性、发展质量的前提下,所以承受的旅游者人数或者说旅游活动的强度。3.22环境影响评价指的是人们采取行动(包括兴建建设项目、区域开发活动和实施法规、政策、规划与计划等)之前,识别、预测与评估这些行动可能对环境带来的影响,并且为了减缓其不良影响,提出切实可行的优化决策方案,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并加以落实。4生态旅游区基本条件4指的是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场所,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在自然区域或者以自然区域为主的地域开展;(2)能够采取多种形式为游客提供环境教育和享受自然的机会;(3)开发建设与管理过程中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得到保护;(4)尊重当地现存文化并予以恰当的解释和参与;(5)对当地社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可持续的贡献;(6)服务与基础设施能够满足生态旅游者合理的愿望与需求。5生态旅游区评定标准5.1地域环境背景(1)建立在自然区域或者以自然区域为主的地域;(2)游客在旅游景区的活动50%以上以自然为基础。5.2环境教育机会(1)已制定科学的环境解说系统规划;(2)景区解说系统的内容准确无误;(3)充分展示了当地自然的生态价值;(4)充分展示了当地文化价值与传统;(5)解说方式多样;(6)设置了游客中心;(7)制定了旅游者行为守则;(8)所有员工上岗前都经过生态与当地文化知识培训。5.3环境管理措施(1)制定了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生态环境保护经费有保障;(3)有环境保护机构或者环境管理人员;(4)制定了环境管理规章制度;(5)鼓励执行ISO14000或其他相关的环境管理国际标准;(6)景区主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7)建立了生态环境监测系统;(8)依照旅游环境容量已建立游客流量监控系统;(9)制订了偶发事件生态预案;(10)景区建设规模和数量合理。5.4环境质量监管(1)空气环境质量达GB3095二级标准;(2)非自然噪声质量达到GB3096一类标准;5(3)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3838二类标准;(4)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GB14848三类标准;(5)污水排放达到GB8978规定的一级排放标准;(6)中水利用率达到60%;(7)景区范围内固体废弃物得到无害化处置;(8)植被覆盖率能维持本底值水平;(9)物种丰富度能维持本底值水平;(10)没有外来物种入侵现象;(11)不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成的商品;(12)没有滥伐林木、滥捕野生动物或滥挖草药及观赏植物等现象;(13)没有明显的土地流失现象;(14)不随意在景区内开山炸石与取土取沙;(15)不随意改造自然水系。5.5生态设施建设(1)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80%;(2)景区内低污染交通工具使用率达到100%;(3)生态厕所拥有率达到80%;(4)采取了有效的节水措施;(5)采取切实措施鼓励生态性建材;(6)全部使用无公害清洁剂;(7)景区出售的纪念品符合环保要求;(8)景区的照明系统符合节约能源的要求;(9)人工设施与自然景观协调。5.6当地文化保护(1)制定了当地社会文化相关的保护计划;(2)对当地文化遗址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3)当地居民80%以上支持发展生态旅游。5.7当地社区参与(1)雇佣当地居民作为景区日常管理工作人员;(2)雇佣当地居民或者得到授权的专家作为导游或导游培训员;(3)当地居民以家庭旅馆、交通工具出租等适当形式参与了生态旅游经营;(4)景区的相关规划都有当地居民参与;(5)给当地居民提供了免费职业培训的机会;(6)赞助了当地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或节庆活动;(7)鼓励出售当地生产的旅游纪念品;6(8)当地居民能免费或按照折扣价享受旅游产品。5.8游客旅游体验(1)了解游客意见的渠道畅通;(2)已制定较为切实可行的游客意见反馈制度;(3)市场营销内容准确、负责任;(4)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达90%以上;(5)游客投诉率低于游客量的万分之一。6生态旅游区评定方法根据国家生态旅游区评定标准,结合各项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旅游景区进行综合评审,符合各项标准要求者,评定为生态旅游区。对于初步评定的生态旅游区应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本文标题:生态旅游区标准新方案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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