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京铁师【2011】244号文高铁施工管理办法
—1—北京铁路局济南铁路局上海铁路局京铁师〔2011〕244号关于印发《京沪高速铁路北京南-徐州东(不含)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徐州站,徐州工务、电务、供电段,上海动车客车段,上海通信段,上海工务大修段,合肥、南京、上海、杭州客运段,徐州、合肥、南京东、上海、杭州机务段,上海客专维修基地,上海客专基地高铁部,济南、济南西站,济南、兖州车务段,济南、青岛客运段,济南机务段,济南维管段,济南车辆段,济南工务段,济南电务段,济南通信段,济南供电段,济南工务机械段,北京、天津、双桥、南仓站,各客运段,各机务段,北京、天津供电段,丰台车辆段,北京动车客车段,北京、丰台、天津工务段,北京工电大修段,北京客运专文件—2—线基础设施维修基地,北京电务段,天津电务段,北京通信段:京沪高速铁路北京南(高速场)-徐州东(不含)(以下简称京沪高铁)行车设备由北京、济南、上海铁路局管辖,为确保京沪高铁施工和行车安全,经北京、济南、上海铁路局共同研究,制定《京沪高速铁路北京南-徐州东(不含)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相关部门、单位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北京铁路局济南铁路局上海铁路局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3—BJG/ZG254-2011京沪高速铁路北京南-徐州东(不含)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京沪高速铁路北京南(高速场)~徐州东(不含)(以下简称京沪高铁)施工、维修管理,确保京沪高铁的行车和施工安全,依据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8〕190号)、《关于印发〈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300-350KM/H部分)〉的通知》(铁科技〔2009〕212号)、《关于印发〈铁路客运专线跨局调度指挥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09〕215号)、《关于发布〈高速铁路调度暂行规则〉的通知》(铁运〔2010〕253号)、《关于公布〈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铁运〔2009〕51号)制定本办法。未尽事宜仍按以上相关规定执行。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南站(高速场)~徐州东(不含)间及相关联络线、北京南站高速场至北京动车段(不含)、曹庄动车运用所走行线至天津西站、济南动车所至济南西站的施工、维修。相关联络线包括:津沪线路所、京津线路所至天津西站(高速场、城际场)、天津西站(城际场)至南仓线路所(不含)、济南西站至白马山线路所、崔马庄线路所至济南站(不含)。—4—第二章天窗管理第3条京沪高铁严格执行“施工不行车、行车不施工”的施工组织原则,实行专业施工(维修)天窗制度,按照“两分开、三固定”的方式组织施工,即:专业分开、日期分开,固定时间、固定日期、固定专业。1.专业分开:按照工务、电务(含通信,下同)、供电、房建四个专业,各专业施工(维修)作业分开管理。2.日期分开:按照工务、电务、供电、房建四个专业,各专业施工(维修)作业日期分开管理。3.固定时间:列车运行图安排垂直天窗,天窗时间固定。4.固定日期、固定专业:京沪高铁不设运输调整日。每旬逢0、1、2、4、5、7、8日为工务、电务、房建专业天窗(电务维护人员可搭乘工务轨道车进行维修作业),逢3、6、9日为供电专业天窗。天窗日原则上只安排本专业施工维修,确需安排其它专业时,纳入施工月(日)计划。5.轨道车固定开行:针对京沪高铁区间大、交通不便的特点,天窗内轨道车定点开行,车次及开车时间纳入运行图及调度日班计划,原则上同一区间同一行别只开行一组同专业轨道车。天窗内所有影响轨道车运行的施工和维修作业必须在轨道车通过后方可进行,并须在轨道车返回前结束。在借用其它专业天窗时,原则上不得使用轨道车,确需使用时仍须遵循同一区间同一行别只开行一组同专业轨道车的原则。—5—天窗内路用列车运行按《京沪高速铁路北京南-徐州东(不含)行车组织细则(试行)》(京铁师〔2011〕207号)执行。第三章施工范围第4条北京、济南、上海铁路局天窗修管理办公室负责京沪高铁天窗修的检查、指导、总结和考核等专业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关专业实施办法、检修工艺标准和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维修安全措施。每月按规定进行考核。三局天窗修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定期联系协调机制,及时协调京沪高铁天窗修存在的问题。第5条在京沪高铁进行的下列施工、维修作业,在天窗内进行。所有影响京沪高铁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主要项目如下:1.施工项目(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施工。(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其中:跨越、穿越线路、站场以及架设油气管路的施工须经铁道部审查批准。(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修建公路、桥梁等设施的施工。(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6—(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列控、通信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6)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风动车卸砟,接触网大修施工,牵引变电、电力设备改造与大修施工。(7)其它影响京沪高铁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大中修施工。2.维修项目:见附件1。施工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施工作业结束后须限速的,有关限速标准按《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及《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300-350KM/H部分)(铁科技〔2009〕212号)执行。第四章施工等级第6条京沪高铁施工等级分为三级。I级施工:超过运行图规定的天窗时间的施工。Ⅱ级施工:运行图规定的天窗时间内进行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通信设备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Ⅲ级施工:上述以外的其它各类施工。特殊情况下,施工等级由路局确定。I、Ⅱ、III级施工在施工计划或电报中注明,其余为维修项目。第五章施工计划的编制与审批第7条所有施工(维修)作业必须在天窗内进行,全部由—7—北京、济南、上海铁路局审批,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第8条月度施工计划管理每月5日前,施工单位会同配合单位、车务站段(济南动车所内施工还须会同济南车辆段)编制次月月度施工计划,并按规定填写《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一式三份)。《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由施工单位、配合单位和车务站段(济南动车所内施工还须会同济南车辆段)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每月9日前报本局主管业务处。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本局主管业务处。涉及多部门配合的施工,需按规定签订安全及配合协议,施工计划应由有关业务处室共同审定,并签字盖章。施工计划涉及邻局单位配合时,按规定签订安全及配合协议,邻局配合单位和主管业务处室应审定后签字盖章。每月12日前北京、济南、上海铁路局运输处分别组织本局主管业务处室及相关施工及设备管理单位召开月度施工计划审查会议,对次月施工计划(三局统一按附件2的格式)进行审查编制,济南、上海局运输处将审批后的施工计划(纸质加盖运输处公章及电子版)传北京局运输处;每月15日前北京局运输处将本局施工计划及济南、上海局施工计划(原文)汇总形成次月施工计划会签稿传济南、上海局运输处;每月18日前济南、上海局运输处将主管运输副局长签字并加盖本局“京沪高铁施工(维修)专用章”后的施工计划会签稿传北京局运输处;每月25日前北京局运输处将主管运输副局长签字并加盖本局“京沪高铁施工(维修)专用—8—章”的施工计划会签稿与济南、上海局签字盖章的会签稿交局办(党办)联合发文公布。涉及济南、上海铁路局的收文单位,京沪高铁施工计划文件可通过铁路文件网络系统传递,北京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将批准的施工计划文件传递至济南、上海局办公室,由济南、上海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转本局施工相关收文单位,收文单位签收后执行。京沪高铁施工计划的提报、编制、下达,均按《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办理,并执行以下规定:(1)京沪高铁设备施工影响既有线设备时,应在施工计划中同时提报既有线的影响范围,并在“备注”栏注明“影响既有线”。(2)既有线设备施工影响京沪高铁设备时,应在施工计划中同时提报京沪高铁的影响范围,并在“备注”栏注明“影响京沪高铁”。(3)在非常站控模式下施工的,应在施工计划中单独注明。第9条施工日计划管理北京局调度所负责京沪高铁施工日计划的编制及下达。1.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申请报所在铁路局主管业务处,经所在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北京局调度所综合维修调度台提报施工日计划申请。2.每日9:00,北京局调度所组织北京、济南局驻调度所联络人员召开施工日计划会,协调、落实次日(当日夜间,下同)天窗内具体施工安排。3.每日12:00前,北京局调度所向有关单位下达次日施工日计划,并传给北京铁路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涉及济南、上海—9—局设备管辖区段的施工日计划,需同时传济南、上海局主管业务处及有关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车务站段(济南动车所内施工传济南车辆段)、调度所,上海局调度所传上海铁路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4.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维修作业时,由设备管理单位申报、设备管辖局主管业务处审核,经北京铁路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交北京局调度所临时纳入维修作业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章维修计划管理第10条维修作业计划的提报、编制及下达1.维修作业计划内容应包括:作业项目、地点、时间、配合作业单位、影响范围、路用列车进出区间方案等。2.各设备管理单位于维修前3日将维修日计划报设备管辖局主管业务处(济南动车所内维修作业,设备管理单位须会同车辆、车务部门编制维修计划,方可上报主管业务处);设备管辖局主管业务处审核后,于维修前2日9:00前报北京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施工调度室审批后,于维修前1日12:00前下达有关业务处、有关单位和行车调度台。3.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按调度管辖区段负责维修计划的下达。第七章施工组织实施第11条施工登记1.京沪高铁施工(维修)登记统一在北京局调度所京沪高铁调度台办理,接触网停送电登记同时在京沪高铁供电调度台办理。—10—2.北京、济南局工务、电务、供电等部门须指定具有协调能力、熟悉作业情况的人员担任驻调度所施工联络员。施工登记、要、消点工作由驻调度所施工联络员负责。施工登记须在施工前2小时,在调度所京沪高铁“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附件3)上,按规定内容登记。3.在非常站控模式下使用轨道车的施工、京沪高铁设备施工影响既有线设备、既有线设备施工影响京沪高铁设备时,实行“双登记”制度。即:按照本条第1、2款规定的程序在调度所登记的同时,还应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规定的程序在车站办理登记手续。第12条施工要消点1.京沪高铁施工原则上以设备管理单位为施工主体单位,工程建设单位施工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登、消记手续。2.仅在调度所登记的施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施工要点①京沪高铁列车调度员在施工前,须将施工登记申请与施工日计划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并具备施工条件后,方可向施工联络员发布施工调度命令。施工联络员在得到施工调度命令后,方可通知现场进行不需接触网停电配合的施工。②京沪高铁供电调度在接触网停电前,须对停电作业登记与日计划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向京沪高铁列车调度员提供停电范围,并与京沪高铁列车调度员办理停送电签认手续。列车调度员确认停电范围内无电力机车、电力动车组运行,—11—具备停电条件后方可向供电调度员签字同意停电。③需停电配合的施工,供电设备管理单位施工联络员在得到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完成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联络员,并签认。施工单位联络员必须同时得到京沪高铁列车调度员的施工命令和供电设备管理单位施工联络员的书面通知后,方可通知现场开始施工。(2)施工消点①施工及配合单位施工联络员得到施工完成的报告后,分别在调度所京沪高铁“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附
本文标题:京铁师【2011】244号文高铁施工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75110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