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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中部分用语含义的规定:(一)食品的定义食品的概念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变化。古人曰:“食,命也”,意思是说,凡是能够延续人体生命的物质,都称之为食品。《现代汉语辞典》里食品的概念:“商店出售的经一定加工制作食物,称之为食品。”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定义为“食品(food),指用于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经加工、半加工或者未经加工的物质,并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已经用于制造、制备或处理食品的物质,但不包括化妆品、烟草或者只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定义为:“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法沿用了食品卫生法中关于“食品”的定义。食品的外延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经过加工制作的能够直接食用的各种食物,还包括未经加工制作的原料,囊括了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中的食品。另外还包括“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将“食品”与“药品”进行区分。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中医药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医食同源,食药同用”一直沿袭到现在。在传统中医实践中,一些物品既是药品,又具有相当长食用历史,在加入食品中时是作为食品原料加入的。例如,蜂蜜是众所周知的营养价值很高的食品,不仅可以直接饮用,也可以作为医家良药。中药的膏剂、丸剂、片剂都离不开蜂蜜,但是如何界定这类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本法第五十条中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这个目录中的物质才能作为添加剂添加到食品中,目录之外的中药材属于药品,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二)食品安全的定义“食品安全”一词是1974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从食品安全性角度看,要求食品应当“无毒无害”。“无毒无害”是指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可食状态的食品,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但无毒无害也不是绝对的,允许少量含有,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2)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营养要求不但应包括人体代谢所需要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的含量,还应包括该食品的消化吸收率和对人体维持正常的生理功能应发挥的作用。(3)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危害,包括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三)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根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关于“预包装的”定义修改而来。目前市场上出售的食品大部分都属于预包装食品。(四)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本条规定:“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在我们每天吃的主食和副食里,几乎都含有食品添加剂,尤其是副食品的加工生产更离不开食品添加剂的环节。例如,小麦粉中加入的面粉处理剂,油脂中加入的抗氧化剂,豆制品中加入的凝固剂和消泡剂,酱油中加入的防腐剂,糕点、糖果和饮料中加入的着色剂和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对食品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改善风味、调节营养成分、防止食品变质,从而提高质量,使加工食品丰富多彩,满足消费者的各种需求。根据现行的食品添加剂食用卫生标准(GB2760)的规定,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共分22类,主要有:(1)为防止食品的污染、预防食品腐败变质的发生而添加的防腐剂、抗氧化剂;(2)为改善食品的外观性状而添加的着色剂、漂白剂、乳化剂、稳定剂;(3)为改善食品的风味而添加的增味剂、香料等;(4)为满足食品加工工艺的需要,而采用的酶制剂、消泡剂和凝固剂等;(5)为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使用的营养剂;(6)其他,如为满足糖尿病患者而使用的无糖的甜味剂。(五)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相关产品包括三类:(1)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2)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3)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六)保质期的定义保质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最佳食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食品完全适于销售、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色、香、味、营养价值等都会有所减少,是禁止销售的。但并不表示不可以食用,有些食品超过保质期,在色、香、味、营养价值上会有所降低,但在食用上并不影响人的生命健康,还是可以继续食用的。(七)食源性疾病的定义1984年WHO将“食源性疾病”(foodbornediseases)一词作为正式的专业术语,并将食源性疾病定义为通过摄食方式进入人体内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或中毒性质的一类疾病,即凡与摄食有关的一切疾病均属食源性疾病。人们通过摄食而使有毒有害物质(包括生物性病原体)等致病因子进入人体并造成的疾病,一般可分为感染性和中毒性,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疾病。本条对食源性疾病的定义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其中包含两层含义:(1)导致人体患食源性疾病的病原物质是食物中所含有的各种致病因子;(2)人体摄入食物中所含有的致病因子可以引起急性中毒或急性感染两种病理变化。两者相辅相成,互为因果。(八)关于食物中毒的定义食物中毒是一大类最常见最典型的食源性疾患。1994年卫生部颁发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B14938-94),首次明确了食物中毒的定义: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1999年卫生部发布的《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将食物中毒定义为: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本条食物中毒的概念是从食品卫生法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演变而来的。从这个概念可清楚地看出,食物中毒的病源可以是生物性的致病微生物和化学毒物;中毒的原因可以是食品污染,食用有毒动植物以及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当作食品误食;其发病的特点是非传染性的急性、亚急性疾病。可区别于其他食源性疾患。食物中毒的种类包括:(1)细菌性食物中毒;(2)霉菌毒素与霉变食品中毒;(3)化学性食物中毒;(4)有毒动植物中毒。(九)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即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食物中毒,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危害。《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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