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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吉林师范大学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支部是学校党委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学校党委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的最基本单位,是联系师生员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同级教学和科研单位的政治核心,为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壮大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第三条党支部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党支部的设置应遵循便于开展党的活动,利于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利于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和加强党同群众联系的原则。第五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经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可建立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或教研设置;本科生党支部一般按班级设置;研究生党支部一般按专业方向或学科团队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凡是具备建立党支部条件的行政、教学、科研单位,都要单独设置党支部,尽量减少跨单位、跨部门设置党支部。第六条为了便于开展党内活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划分为若干个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小组不是一级党组织,必须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活动。第七条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根据党员人数及工作需要,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可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等,必要时可设副书记、青年委员、保卫委员以及统战委员等。2系行政负责人为党员的,应参加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书记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党支部,可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任命书记,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进行选举。第八条党支部正、副书记及支部委员会委员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认同度高的正式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正、副书记可由政治辅导员担任,也可由专业课教师、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党员担任。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九条党组织生活制度。坚持组织生活有计划、有总结、有考核监督,严格要求党员自觉参加组织生活。不断创新组织生活形式,会前认真准备,会中坚持考勤和内容记录,会后作好效果评价和经验总结,保证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第十条“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继承党的光荣传统,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结合形势发展和中心工作,定期安排党课学习。第十一条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定期安排党员民主生活会,结合实际交流思想,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进党内团结。第十二条“创先争优”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的安排,定期开展党内“创先争优”活动,建立激励机制,发扬开拓创新精神,形成生动活泼、奋发向上的生动局面。第十三条民主评议制度。党支部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结合“创先争优”和党员教育,积极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第十四条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经常和定期向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汇报工作,并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解决问题,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汇报。党员应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接受教育和监督。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如外出时间长,应主动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及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并委托其他党员按时交纳党费。第十五条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给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分配联系群众的工3作任务,从思想上、生活上关心群众、了解群众,团结带领群众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第四章支部委员会职责第十六条党支部是所在单位的战斗堡垒,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起模范带头和监督保证作用。第十七条支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以及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领师生员工,保证本单位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创建学习型党支部。3.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管理。4.紧密结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中心工作,参与重要问题的研究与决策,支持所在基层单位的行政工作。5.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发展教学、科研以及生产一线的优秀分子入党,特别要做好优秀中青年教师和青年学生的组织发展工作。6.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和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关心群众冷暖,凝聚群众力量,富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发挥本单位群团组织的作用。7.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校纪校规,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维护学校稳定与发展。8.加强支部委员会自身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第五章支部委员会委员职责第十八条书记是支部委员会的班长和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负责主持支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代表支部委员会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重要事项。2.负责召集和主持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3.拟定工作计划,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支部委员会、支4部党员大会和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报告和汇报工作。4.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或上级党组织汇报群众的合理要求、建议和意见。5.组织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抓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第十九条组织委员在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组织党员过好组织生活。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优秀党员的建议。3.具体负责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受新党员手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具体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4.按照上级组织的安排,具体负责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评选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活动;接转组织关系;收缴党费;负责党员和党组织的信息统计工作。5.具体负责组织纪律检查和保卫方面的工作,向本支部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党员执行纪律的情况;管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第二十条宣传委员在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宣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和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决议、决定。2.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组织党课学习,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3.具体负责青年、统战方面的工作。第六章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议事原则第二十一条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内容是研究和处理党支部日常事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以召开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凡应经过支部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一般都需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第二十二条支部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5召集并主持,主要内容是讨论并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出席方可以召开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员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三条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的会议纪律是:1.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或具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2.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中,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请示。3.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4.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做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按要求将执行的情况及时向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全体党员和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汇报。5.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的重要决定和决议,应及时向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汇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未尽事宜按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共吉林师范大学委员会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文标题:中国共产党吉林师范大学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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