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乌兰察布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适应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市中心城区的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规划区以外村庄、集镇的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旗县市所在地、镇和建制镇参照本规定执行。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多层及低层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下所述建筑间距均为最小建筑间距)。(一)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含15°),建筑间距:新建区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9—2.1倍,改建区为1.75—1.9倍。(在规定范围内,层数高按上限,层数低按下限)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在15°—60°的住宅间距按下表执行。示意图1方位角范围建筑间距备注Na建筑间距15°<а≤30°0.9L本条L为第一条所规定的正南北向间距30°<а≤45°0.8L45°<а≤60°0.9L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以上的),其间距:新建区为相邻建筑高度的1.7—1.9倍,改建区为1.4—1.7倍,并且不小于20米(在规定范围内,层数高按上限,层数低按下限)。4、当阳台累计长度大于(或等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建筑间距从遮挡建筑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的阳台;当阳台累计长度小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从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主体。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5、在核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原则计算:(1)平屋顶算至女儿墙顶,无女儿墙算至檐口;(2)坡屋顶坡度小于30°,高度计算至檐口;大于30°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高度的中点。(二)住宅建筑垂直布置且建筑的短边与另一建筑长边重合大于等于短边的1/2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小于1/2的不计遮挡因素,但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同时满足本规定的其他要求:1、住宅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示意图3建筑间距备注NLLL≥1.1hh为南侧建筑物高度2、住宅建筑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示意图4建筑间距备注NLLL≥1.0hh为较高建筑物的高度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4-3、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4、如相对开窗的应考虑视线干扰,具体由规划部门另行确定。(三)住宅建筑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规定执行示意图5建筑间距备注NLxааLy1、当0°≤а≤30°时Lx,Ly按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设计。2、当30°<а≤60°时,Lx≥1.2h,Ly≥1.1h3、当а>60°时,Lx,Ly按垂直布置的建筑计算Lx,Ly为最窄处间距。h为遮挡建筑的高度(四)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商店、车库等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要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按本条(一)、(二)、(三)款规定计算。(五)处于被遮挡位置的住宅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且错位布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面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等于6米时,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款执行,但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1、南北向布置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2、东西向布置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六)多层住宅布置的山墙间距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5-多层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该条主要考虑消防及其它防灾通道要求及交通要求)。对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或管网埋设的由规划部门确定。山墙开窗,不考虑日照;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因素,但要考虑相应的消防要求。(七)点式住宅作为遮挡建筑时,其间距按本条(一)、(二)、(三)、(四)、(五)款执行,取其下限值,并可适当放宽,具体由规划部门确定。第五条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东西向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如为旧区改造性建筑,由规划部门根据日照、防火、防灾、视线干扰等要求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一)单幢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30°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36米;高层住宅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包括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向30°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结合环境由规划部门确定,并且要满足消防、防灾、视线干扰等要求。(二)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挡且二者平面错位,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高层建筑物的0.8倍,且不小于24米。第六条非住宅建筑间距: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6-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宜大于南向遮挡建筑高度的2倍。第七条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为12米。第八条第五条所列之外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住宅建筑北侧为住宅建筑时,按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二)非住宅建筑南侧为住宅建筑时,综合考虑住宅建筑的视线干扰、噪音干扰等问题,具体间距由规划部门确定;(三)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东西方位布置时(包括平行布置、垂直布置),间距由规划部门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但不应小于10米;(四)高层非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4米)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其最小间距18米;东西向的,其最小间距13米;(五)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为15米;(六)本条未明确规定的间距,由规划部门综合消防、管线埋设、卫生间距等要求具体确定。第九条在住宅建筑间距内,不宜插建车库、自行车棚等建构筑物,如确需建设,宜建半地下建筑物,地上部分不宜超过1.2米。第十条中高层及高层塔式建筑采光影响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计算确定。第十一条对综合性建筑物(包括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混合的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7-(一)当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50%时,按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二)当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0%时,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8-第三章建筑物退让第十二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十三条沿城市新区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各类建筑物应退距离无大量人流车流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大型宾馆酒店、大型办公机构高层建筑高度≤60m60m≤高度≤100m高度≥100m24m下道路≥6m≥10m≥10m≥15m≥20m24m以上道路(包括24m)40m以下道路≥8m≥15m≥15m≥20m≥25m40m以上道路(包括40m)≥15m≥20m≥18m≥25m≥30m说明:1、表中规定为建筑后退红线最低限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筑性质与位置,具体确定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划执行;2、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物长边或主入口方位外墙边线距道路红线距离。建筑物侧面及短边(无主入口)可按表要求减少30%的后退距离;3、高层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指主体建筑部分,如有裙房,裙房后退红线距离可按裙房建筑物应退距离执行,但必须同时满足主体高层建筑物后退红线的规定。第十四条沿城市旧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大于等于6m,支路两侧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大于等于3m。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9-第十五条道路交叉口建筑物(具体范围由规划部门按实际位置确定)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较相应道路直线段多退3米,道路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曲线段的曲线半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40米及40米以上道路曲线半径≥25米;(二)24米以上及40米以下道路曲线半径≥18米;(三)24米以下道路曲线半径≥12米。第十六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一)基地周围没有各类建筑物或距离较远的按下表的规定控制:建筑类别退让距离m建筑朝向层数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倍数最小距离m最小距离m主要朝向(指建筑长边)低层多层高层0.950.950.5510153610次要朝向(指建筑短边)低层多层高层───249满足消防间距规定满足消防间距规定满足消防间距规定(二)界外已建有居住建筑或非居住建筑必须符合第二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的规定控制;(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但其最小值为3米。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出口外的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应退让出公路两侧基底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规定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50米;(二)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旗县城镇之间及城市、旗县城镇与主要交通港、站、场、工矿林区城镇之间的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20米;(三)除上述(一)、(二)项外其它次要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10米。第十八条铁路线两侧进行各项建设应保持与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与铁路支线、专用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两侧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需在铁路线两侧建设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各类工业厂房和危险品仓库时,与铁路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第十九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规定如下: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电力导线边线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①1─10千伏5米③154─330千伏15米②35─110千伏10米④500千伏20米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两侧扩展所形成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1-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侧向外扩展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第二十条沿河道(含排洪沟)规划“蓝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建设各类建筑物,应退规划“蓝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的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第二十一条沿城市各类绿地(包括公园、小游园、防风林、防护林、苗圃、植物园、水面等)规划“绿线”周围进行各类建设,应后退规划“绿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的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第二十二条沿气象、军事等设施周边的建筑物按相关规定退让。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2-第四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二十三条规划区范围内建筑物高度控制均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没有详细规划的由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3-第五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二十四条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在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绿地指标等要求下合理确定。第二十五条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不应超过下表规定:住宅类别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控制指标(万m2/ha)新建区改建区新建区改建区低层35─1.1─多层25281.31.5高层20202.02.0─3.5第二十六条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在18米以下的单
本文标题:乌兰察布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76830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