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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德与自杀的伦理审视2016-6-1413A15420刘秋香中国道德与自杀的伦理审视【摘要】人的终极一生都无法回避与逃脱的问题,都是与死亡有关的,生而为死,死亡成了每个人最后的结局与归宿。自杀,作为死亡的一种特例,有其沉重的生命意义,更有其深意的道德伦理意义。把自杀与道德想联系,作为一种伦理现象去审视和深度剖析其背后隐藏的人性价值和社会价值,在中国有着源远而复杂的脉络,存生取义,舍身为仁,在中国有着悠久而深厚土壤,助其生根发芽,最终根深蒂固在民族的性格里。但,时代变迁,文化消亡又重建,自杀的道德土壤在时代变化中转变着,道德与自杀的伦理审视又几经变迁,不复从前模样。本文,从中国古代(民国以前)和现代的不同时间阶段,解读自杀在中国的不同道德土壤和社会因素,从伦理角度进行审视。【关键词】为己性自杀为他性自杀儒家生死存亡价值观西方自杀观谈及自杀,更多包含着贬义成分在里面,从人类产生开始就伴随着这一现象,不从避免,无法回避,带着沉重的悲凉,或悯惜的同情。在现在社会,对自杀的理解更是有失偏颇,变得片面,自杀现象的出现多会引起舆论的哄吵,社会的贬斥,无端的同情。把自杀与中国的伦理道德,民族气概和时代思想相联系起来,反而能更好的了解和深入解剖中国的自杀问题。从伦理审视的角度,看自杀问题,对了解中国传统的思想价值观和分析当代中国自杀现象的社会因素有着巨大意义,对比西方不同的自杀定论,更能对中国自杀现象做一个更精准的伦理审视。对自杀做一个现代的解释,它是一种复杂而特殊社会现象,有其特殊的环境因素和个体心理特征,是指个体在复杂心理活动作用下,明知最终会导致死亡的结果,仍旧采取消极或积极的态度和心理,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不同社会,不同时代,不同民族地域,对自杀都有不同的社会定义和道德要求,这与他们的时代特征、文化土壤和民族性格是密切相关又相互影响的,离不开其特定的环境和氛围,更与道德价值观是有着千丝万缕不可明说的关联。道德价值为自杀作支撑,个人心理和价值观又是直接的催化剂,使自杀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问题。这个解释在中国得到的最好的印证,自杀在中国更多的体现在一种伦理现象,与中国的传统价值追求和伦理价值观紧密联系在一起,在不同的时代有着特殊而独特的体现,统一于整个中华民族的发展史,又有着共同的价值土壤在支撑。一、中国古代(民国之前)自杀的伦理审视中国古代甚少出现群体自杀的现象,更多的是个体自杀的行为,最为我们所熟知的是屈原投江的故事。彼时,政治动乱黑暗,社会动荡不安,“合纵”、“连横”的斗争非常激烈,楚国境内内忧外患,楚怀王的昏庸不信任使得屈大夫的为国为民的政治抱负得不到实现,心中坚守的高尚德行也被混乱的社会所遗弃,当楚怀王含冤离世在秦国,自己一直守护的君臣义已不再,又遭顷襄王继位,令尹子兰和上官大夫等人又在顷襄王面前构陷屈原,被迫流放到江南偏远地区,家国难抱,正义不再,为心中自己一直坚守的高尚道德和清白节操,屈原在汨罗江依然投江,选择自杀。“吾闻之:新沐者必弹冠,新浴者必振衣,安能以身之察察,受物之汶汶者乎?宁赴湘流,葬身于江鱼之腹中,安能以皓皓之白,而蒙世俗之尘埃乎?”1自古以来,人们对屈原的死多是持敬重而肯定的态度的,敬重而肯定最深成的原因是屈原1《楚辞·渔夫》屈原之死背后所隐含的伦理道德的深意。他的自杀并没又为他的人格蒙上道德上的污点或后世的不解。相反,自杀为他获得了高尚的人格魅力,是他站在伦理道德的顶端,受人敬仰,这个在西方确实不可思议的。中国古代对自杀的类型有着明显而严格的分类,每种自杀类型都被归置在了不同的伦理道德框架内,赋予其不同的道德评价,当然,也有着不同的伦理道德标准。但,都是与伦理道德离不开干系的,与西方相比更注重强调其自杀的义务性,其自杀的结果对社会道德有什么作用,对人本身有什么道德影响,更多的强调自杀的社会价值。一般把自杀分为为己性自杀和为他性自杀,毋庸置疑,为他性自杀的社会意义和价值更大,是古代评判自杀的最主要依据和道德标准。1、为己性自杀的伦理审视为己性自杀,是指从个人自身出发,因为自身的缘故,比如疾病痛苦、贫穷饥饿、内心苦痛忧郁或者畏罪逃避责任而自愿或被迫放弃自己的生命。这个在中国古代是极大的错误的,会受到伦理道德上的谴责,很少人会同意对为己自杀的个人权利做辩护。“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2生命来自父母,身体受父母管辖,自己无权处理自己的身体,更加无权决定自己的生命,这是古代孝道所要求,自然没有任何道德意义作支撑的自杀无疑是对孝道的不尊崇,这是为世人所遗弃和鄙夷的。在古代,当生存与伦理道德有任何冲突时,人们依旧会采取以生命为先,反对无端自杀轻生的行为,更加反对因不愿承担责任或掩埋自己的罪恶而选择自裁的行为,主张有选择性的留下生命时,而又肩负巨大的使命和清楚自己的责任的时候,即使遭遇极大的不幸和苦痛,为了更大的价值和更高的追求,仍应该忍辱负重选择生存下去,去完成自己最终的使命。司马迁,惨遭宫刑,依旧选择忍辱负重悲屈活着,完成被誉为“史家之绝唱”的《史记》。恨为弄臣,寄心墨,感身世之戮辱,传畸人于千秋。虽背《春秋》之义,固不失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3鲁迅先生的这句评价就直接赞美了史公的委曲求全的行为为着更大道德要求。韩信,胯下受辱,终成就拜相封侯,辅助大业的丰功伟绩;勾践,卧薪藏胆,终争得千秋霸业,成为战国最后一位枭雄,留名坊间。但,这种为求全而舍弃尊严的行为,又是存在极大的争议和质疑,很多的儒家正派人士对此行为持着批判和不愿苟合的意见的。虽然,大部分为己性自杀,都是与传统伦理道德相悖的,特别是为个人利益,有其自私性的自杀,是为多数人所诟病的。但是,有着一种为己性自杀却是为传统伦理道德所允许,甚至是赞扬的,那就是被称为“尊严死”。在中国传统的思想中,特别是西汉时期的儒家思想,认为肉身的生命虽然宝贵,丹玉尊严荣辱和个人性情贞洁相比又是不值一提的,我们可以为了尊然和气节放弃自己的肉体,以获得灵魂上的尊贵和高洁。有仁义礼智者,必有羞耻荣辱之心,有羞耻荣辱之心的心必定“所恶有甚于死者”4,这就是所谓的“尊严死”。董仲舒在西汉时期,把“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作为基本伦理道德写入儒思想,并指出“今被大辱而弗能死,是无耻也;而复重罪,请俱死,无辱宗庙,无羞社稷。’如此,虽陷其身,尚有廉名,当此之时,死贤于生,故君子生以辱,不如死以荣,正是之谓也。”5董仲舒的话与《礼记·儒行》中称颂的“儒……可杀不可辱也”不谋而合,都是对“尊严死”的肯定,认为为尊严而死高于为生存而委屈的活,主张“为避免受辱或者为了保持个人尊严操行,人应2《孝经·开宗明义》3《汉文学史纲要·司马相如与司马迁》鲁迅4《鱼我所欲也·孟子·告子上》孟子5《竹林第三·春秋繁露》董仲舒当主动结束一己之性命”6。总的来说,为己性自杀,不是中国古代关于自杀伦理的主流,对其也是多持反对和批判态度。.2、为他性自杀的伦理审视相反,在另一方面,中国古代对为他性自杀却有较高的价值追求和道德寄予。为他性自杀,不仅是为了他人、集体的利益而毅然舍弃自己的生命,更是可以为了对某(些)、某种信仰信念而全然韦神选择自杀的一种行为。中国的为他性自杀思想一直以来都受到儒家正统思想的推崇和影响。“志士仁人,无求生意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开山人和创始者,他的杀身成仁思想对后代有着深远而巨大的影响。“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君子不为苟存,不为苟亡”,“不畏义死,不荣幸生”,这些都是儒家所推崇的生死观,也都体现了儒家中认为道德生命的素质和质量是要比肉体生命的长短和质量更加重要的。“人应向往道德的生命,而有些生存状态是不值得留恋的。”7肉身的生命并不是具有最高价值的,死亡是令人恐惧害怕的,随意轻声糟践生命是令人鄙夷和不耻的,但当生命和道义相冲突时,我们必须为了为了坚守道义和仁义之心,而选择放弃我们的生命,以获得更高的道德价值,这也是我们生命延续最高要求的体现,与儒家传统所提倡的是舍生取义是相一致的。生与死虽非等闲之事,但绝不是至高无上之事,仁义有关的事儿才是我们的最高行动准则和道德标准。在中国古代的传统价值观里,最高的道义包括了,忠(君臣关系中,臣子要绝对忠于君主)、孝(家庭中的父子关系,子要对父行孝道)、贞(夫妻关系中,妻子要保持对丈夫绝对的忠贞)、以及信(朋友关系中,要做到一诺千金,对朋友守信),8简而言之就是儒家所推崇的三纲五常9历史上对为他性自杀的记载,多是一些伟人或者有其高尚节操的人,这就足以看出中国古代为他性自杀多是与坚守道义想联系的。南宋,国破家亡,道德沦陷,许多将帅宁死也不愿屈服于蒙古的入侵,选择自杀卫国,文天祥就是其中一员,“孔曰成仁,孟曰取义”成为他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方向准则,写下著名“人生自古谁无死。留丹心照汗青”的伟大诗句,最后为了心中的伦理道德,选择走向死亡。青史留名,杀生取义,成为了古代很多有志之士的底线和坚守,他们都知道死亡是生命的最后归宿,进入死亡是不可避免的,生存是暂时的不能是永恒的,永恒不变的只能是为道义为节气所坚持的信念。人不只要经营生的人生,选择修身治国平天下,更有义务和责任打理我们的死亡,选择我们为什么而死,要在泰山和鸿毛之间为死亡选择,死有其道,死更因死得其所。若为了屈辱的活下去而舍弃自己的道义,是为大家所背弃的。但,还存在着与这种思想相悖的观点,即老子和庄子所代表的道家,就对儒家这种伦理道德作出了反驳和批判。对于儒家正统思想所一贯坚持的成仁取义自杀观,道家的思想是持相反看法的,庄子对其进行了批判和辩驳。“自三代以下者,天下莫不以物易其性矣。小人则以身殉利,士则以身殉名,大夫则以身殉家,圣人则以身殉天下。故此数子者,事业不同,6《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哲学思考》罗秉祥陈强立张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7《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哲学思考》罗秉祥陈强立张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8同7,书中把仁义归为忠、孝、贞、信,认为仁义是透过具体的家庭、社会以及政治上的人伦关系,表现为一为他性的道德9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认为,在人伦关系中,君臣、父子、夫妻三种关系是最主要的,而这三种关系存在着天定的、永恒不变的主从关系:君为主、臣为从;父为主,子为从;夫为主,妻为从。亦即所谓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三纲。“五常之道”实际上是“三纲”的具体化。董仲舒又认为,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则是处理君臣、父子、夫妻、上下尊卑关系的基本法则。名声异号,其于伤性以身为殉,一也。”10庄子,任和义都不是人本质上就有的,不是人的内在事物,而是外在加在我们身上的。如果为了仁义就残忍的放弃自己的生命,这和不择手段的追逐名利、富贵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为了外在虚无的东西,而放弃本真的自我。人,就应该保持自己的天然的本性,注视自己的生命,把生命当做目的,而不是为了博取功名利禄的途径和手段。对放弃传统道义,舍弃尊严求生的人物争议最大的是,管仲。初秋争霸,齐国内部权斗在管仲时期进入白热化,管仲和召忽作为协助公子纠争权的谋士与鲍叔牙协助公子小白一方,明争暗斗,水火不容,最终小白夺位成功,继任为齐桓公。齐桓公继位后,下令杀公子纠,纠死后,召忽随主自尽而亡。而,管仲却依旧受辱而求活,没有选择自杀,而是转而投靠了齐桓公,助齐成为春秋大国,成为春秋五霸之首,稳定江山社稷,尊王攘夷。后人,对管仲的评价虽对为称颂赞扬,但仍旧有不少争论。主流思想,即儒家传统伦理道德观,认为管仲背弃了忠于君的臣子本责,违反了仁义之道。即使取得了大的贡献,在人格上也是有道德缺陷的,认为“管仲乃假仁之人,非有仁者真实之仁”。也有非主流思想认为,管仲是符合仁义的,做法具有重大的历史作用。孔子在回答子路时,就有体现这一观点,子路曰:”恒公杀公子纠,召忽死之,管仲不死。”曰:“未仁乎?”子曰:“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11这也是后来宋儒学中的事功学派的观点始源。事功学派认为,不应该过分看重一个人行为的道德性质,在社会进步和政治建设上的功绩也是仁的一种。在古代中国为他性自杀伦理道
本文标题:中国道德与自杀的伦理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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