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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中层及以下人员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和氛围,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机制,从制度上保证选好人,用好人,管好人,努力建设一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管理人员队伍,保证上级政策、精神贯彻落实和企业的稳步发展。根据《**供电公司干部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二、本实施细则“中层管理人员”是指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科科长及实业公司经理、副经理;中层以下管理人员是指科室、专责师、班、组、站级人员以及实业公司相当级别的人员。第二章中层以下管理人员的选拔三、选拔聘(任)用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2、坚持任人为贤,德才兼备的原则;3、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5、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6、坚持依法、依章、按制度、按程序办事的原则。四、鼓励竞争上岗。竞争上岗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五、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1、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同本部门、本岗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4、清政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不以权谋私。5、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6、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政绩突出,群众公认。六、新选拔的中层管理人员,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新选拔(聘)任副职职务的,应具有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两年以上,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2、副职提正职的年龄在40岁以下,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任副职职务的工作经历。3、工作实绩特别突出或工作特殊需要,提(聘)任的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年限等条件可适当放宽。七、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1、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以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2、能够把上级的指示同本单位、本岗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3、有较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4、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5、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两年以上,年龄35岁以下。6、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清政廉洁,不以权谋私。第八条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用程序1、行政中层管理人员的聘用,实行经理聘用制。2、程序:(1)民主推荐;(2)经理提名或党委推荐提出聘用人选;(3)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4)进行公示;(5)经理聘用。(6)报公司党委组织部门及劳动人事部门备案。3、党群中层管理人员任用,实行选举制。4、民主推荐;(1)党委书记提名或党委推荐提出任用人选;(2)根据需要,按相应选举工作条例选举;5、党委研究决定;九、中层以下管理人员聘用程序。1、中层以下管理人员的聘用,实行经理聘用制。2、聘用程序(1)主管副经理提名或科(室)负责人推荐。(2)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3)进行公示。3、经理聘用。十、党委委员会或党政领导联席会研究有关任免事项,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政一把手必须同时到会,党委成员到会率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并保证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十一、经公司党委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拟聘任的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实行任前公示制。1、公示的内容包括:(1)公示的对象:分公司拟聘任的人员。(2)公示的内容:拟聘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简历、主要政绩和取得的荣誉称号、拟提聘岗位名称。(3)公示形式:厂务公开栏、分公司局域网。(4)公示的范围:向全体职工公示。(5)公示的时间:1周。2、公示的组织实施。(1)党政联席会确定拟聘人员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公示具体事宜。(2)分公司党政主要领导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对公示中职工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认真调查核实,随报随查,做到件件有落实。(4)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及时登记,立案保存,严格保密,对因泄漏举报人姓名,造成打击报复举报人事件的,要严肃查处。(5)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在调查核实后,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反馈,对公示反映的问题允许公示对象作出说明或进行申辩。(6)对群众无异议或有反映但查无实据的及时聘用,对有问题或与拟任职务不适应的,视情节暂缓或取消聘用;对问题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的聘用十二、对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对新聘用的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试用期一般为半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后,能胜任试用岗位的中层管理人员由分公司行文正式聘任,其他人员由综合办公室下发岗位变动通知予以转正;不能胜任试用职务的,可延长至一年试用期,到期考核仍不能胜任的,则取消试用资格,免除试岗职务,一般回原岗位或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第四章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考核十三、对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分实行百分制,主要采取分层次、多方面、以群众认可和工作实绩为主的综合测评方法,对被考核人员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十四、中层管理人员的综合考核:1、中层管理人员的综合考核由党委组织实施。2、召开职代会,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述职;3、民主测评,填写测评表。4、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填写考评表。5、党政主要领导与职工个别谈话,征求意见。6、汇总考核情况;7、向被考核人员反馈考核意见;十五、中层以下管理人员的考核。1、中层以下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实施,中层管理人员予以协助。2、召开本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中层以下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工作总结。3、民主测评、填写测评表。4、公司主管领导和中层管理人员填写考评表。5、分公司主管领导与职工个别谈话征求意见。6、向被考核人员反馈考核意见。十六、对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的工作实绩考核由分公司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十七、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的工作实绩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有无严重违章违制问题,在上级和分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的情况。2、指标完成情况。3、分公司年度安排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临时安排的较重要的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4、“一岗双责”履行情况。5、党风廉政情况。6、本岗位基础性工作:各种记录、台帐、表册及其它资料的收集整理。十八、对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的考核分数按以下方法计算:职工测评的平均分数占50%,分公司领导班子和主管领导及中层管理人员考评的平均分占20%,工作实际考核占30%,三者相加即为被考核人员的综合得分。十九、考核综合得分9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综合得分85—94分的为良好,70—84分的为称职,69分以下为不称职。第五章纪律和监督二十、分公司党委将不定期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分公司党政决议和文件精神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学习政治理论,以及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情况。监督、检查各项指标及主要工作任务、改进工作作风以及廉洁自律情况。二十一、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1、要坚持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原则;2、不准以行政办公会或其它形式,代替党委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管理人员任免;3、不准在核定的岗位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增岗位以外配备管理人员。4、不准临时决定管理人员任免。5、不准个人决定管理人员的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管理人员任免意见,有关管理人员任免的决定,须经党委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党政联席会五分之四同意方可进行。参加会议的成员不得对外泄漏讨论的内容。6、不准在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7、必须严肃对待管理人员考核工作,不准随意降低考核标准,不准图形式走过场。二十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予以纠正。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决定的,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二十三、实行选拔首提责任制,首提要有书面提名,填写推荐表并署名,坚持责任追究制度。二十四、在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坚持原则,抵制各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在用人上存在严重不正之风或未认真进行考核,职工群众反映强烈或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导成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二十五、坚持召开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的民主生活会和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会议必须保证质量,达到预期效果。二十六、坚持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同中层管理人员谈话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在谈话中,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说服教育,以理服人。二十七、坚持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在重大决策管理上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给群众发言权。对于群众举报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调查核实,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真正使各级管理人员处于群众的严格监督之下。第六章管理二十八、加强对中层以下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除每月一次的政治学习以外,由党委拟定年度管理人员专题培训计划,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实施。二十九、在分公司中层以下管理人员考核中,对取得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综合考评称职但分数过低的,进行诫免谈话,限期改正,不称职的进行组织调整。三十、中层管理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8周岁且任职8年(含8年)以上的,一般降一岗级安排一般工作。其他管理人员因年龄原因需调整工作岗位的,由党政联席会视情况讨论决定。三十一、管理人员超过45周岁的,科室可根据需要报请公司组织和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增设副职。三十二、拟提中层管理岗位的,应报公司党委组织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第七章解聘辞职降职三十三、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解聘现职: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2、有违法、违纪,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3、在年度考核中综合得分为不称职的。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解聘现职的。三十四、实行各级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三十五、自愿辞职,是管理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辞去现任职务:1、本人因工作能力原因,业绩平平,工作乏力,单位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2、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坚持工作的(能一次性治愈的病除外)。3、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分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三十六、引咎辞职,是指在工作过程中,有重大失误或问题,自己提出解除现任职务。1、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谋取本部门利益,影响分公司整体利益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分公司声誉或企业效益的。2、不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下属监督管理不力,导致出现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3、由于解决问题不及时或不负责的推诿,造成所在单位职工集体越级上访或聚众闹事,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4、自身要求不严,生活作风不检点,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5、有其他严重问题,被司法机关查处的。三十七、责令辞职,是指根据管理人员聘用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的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应引咎辞职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视情况责令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
本文标题: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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